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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4:48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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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宜宾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70号令)、四川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97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非农业人口住户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它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本市翠屏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区负责房地产管理的部门按地房产管理事权划分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施方式包括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三)租金减免是指: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按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办法执行新增租金减免办法。

第五条 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可以申请配租廉租住房。最低收入标准、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人均面积及其租金补贴标准由当地县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试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市、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和收益部分中安排。
(三) 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
(四) 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市级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区、县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 廉租对象承租的现有公房。
(二) 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 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由廉租对象承租的住房。
(四) 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一)申请、审核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初步审核并在所在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材料,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公告、登记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后,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10日的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登记。
(三)轮候制度
对已登记配租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等条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排序方式配租廉租住房,并向社会公布。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配租的,应重新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补贴租金,专项用于交纳廉租家庭的房租。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在3个月内停发补贴;对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6个月腾退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按当地市场租金补交超期住房期间的房租。

第十四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停止执行廉租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租金,要求腾退廉租住房的应按期腾退廉租住房。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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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带有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商品。阿拉伯国家的国旗代表了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国旗上书写的“清真言”受到穆斯林的尊重,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上述标志,有损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和引导,禁止经营者在其商品,特别是体育产品、服装、鞋帽等日用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的国旗标志。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带有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商品要坚决查禁,对其他损害穆斯林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的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情况以及在执法中发生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报告。电话(010)68032233--5510或转5509。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刘亚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