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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4:49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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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 财预[2006]61号

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统筹管理本地区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九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革命老区范围,以审定批准的革命老区县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
  1.革命遗址保护;
  2.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
  3.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
  4.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
  (二)公益事业。
  1.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农村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农村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三)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六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革命老区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革命老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七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编制省级三年项目规划,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的省级三年项目规划是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县级财政部门三年项目规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三年项目规划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意见及项目申报书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认为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变更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利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 条财政部负责组织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六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革命老区所在的省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9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财预[2005]332号)中的附件2《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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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计经调[2003]303号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当前,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日益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带有普遍性的价格问题,这些问题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需要及时加以解决。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工作职能,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带普遍性价格问题的解决,是落实党的十六大要求,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出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影响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正常进行,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创造进一步扩大内需,引导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于不断深化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价格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是新时期转变价格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落实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工作和进一步开拓价格工作领域。
二、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建立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机制。不能仅用限价或查处的办法来对待市场价格中存在的问题,要研究新思路,采用新方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尊重市场机制作用。能够通过市场解决的价格问题,依靠市场自行解决。价格主管部门介入解决市场价格出现的问题时,应注意把握时机和力度,并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方法和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要着眼于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并注意在实践中加强立法,起草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做好“定规则”的工作。
(四)加强价格服务。通过价格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增强价格服务的社会效果。
(五)勇于开拓创新。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一项开拓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勇于创新,加强研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这项工作。
三、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主要工作
(一)及时发现重要价格问题。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分析预测价格走势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资料价格,加强监测、预测和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热点价格问题。
(二)建立快速有效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和研究价格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平抑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解决有关价格矛盾。
(三)加强信息服务。向社会发布价格指数分析报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与成本监测报告,提供成本和价格水平比较资料,公布供求信息,为经营者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消费者进行消费选择服务。
(四)加强行业指导。加强同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通过政策建议、工作指导,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形成的价格问题,要注意引入竞争。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价格纠纷,要注意及时解决。通过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等活动,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价格信用体系。
(五)加强沟通协调。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价格问题,及时组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直接对话;组织专家学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经营者、消费者的对话;搞好价格宣传,加强沟通,答疑解惑,深化社会各界对有关价格问题的认识,引导生产和消费行为。价格协会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做好有关工作。
(六)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式。注意运用提醒、告诫、警示等行政手段,增强经营者价格法律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诚实守法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影响大而因违法性质不明、法律界限不清且难以及时定性的价格行为,要加强调查,慎重干预。对市场价格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加强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价格问题进行视察和检查。发挥监察、工商、技术监督和公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居民委员会、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企业物价员的作用,共同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价格主管部门完善职能的重要环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要从组织上落实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培养价格工作者从全局着眼观察价格现象、判断价格形势、宣传价格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能力。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2003年2月28日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体纪字〔2007〕29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要求,开展了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今年五月,总局下发了《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体纪字〔2007〕11号),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检查评估工作。为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工作成果,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中治贿办发〔2007〕1号),要求紧紧围绕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和主要目标,看一看广大干部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是否有所增强;看一看是否找准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看一看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是否及时移交,涉案人员有没有受到恰当处理;看一看是否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意见。要对存在的问题严格进行整改,认真梳理前一段整改情况,对虽已整改,但效果不够好的问题,要强化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并按照要求填报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表格附后),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不需上报其他文字材料。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对开展“回头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日期:2007年 月 日
序号 对照内容 有关说明及填报情况
1 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领域和环节有哪些,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重点领域和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2 各单位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领域和环节、部门及岗位有哪些,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重点领域和环节:部门及岗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3 针对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纠正和防范措施。
4 对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有哪些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5 收到商业贿赂信访举报及办理情况。 收到商业贿赂信访举报( )件。办理情况:
6 自查自纠中收缴不当所得数额 单位:元
7 通过自查自纠,收到哪些好的效果,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其他情况:
说明:1、填写制度、措施、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等情况简明扼要。制定的制度和办法可只写标题。
2、此表电子版可从总局信息网机关在线监察局通知通报栏目中下载。
3、请于12月10日将此表报送纪检组监察局。
4、联系方式:传真:87182389 67116811; 邮箱:jcj@spo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