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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5:21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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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茂府〔2009〕87号)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粤府法〔2010〕27号)要求,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对《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订为:“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按本办法第八、九、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获得扶助。”

二、将第十九条修订为:“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盲人和重度肢残人的陪护人(一名)可享受免费优惠。”

《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作相应的修订,现予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



                 二О一О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

(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11月8日修订)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按本办法第八、九、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高中教育阶段,在普通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的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子女,经申请批准,由所就读的学校减免学费、书杂费。

第四条 凡考入全国全日制各类大专院校或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由生源地残联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标准为: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1000元。补助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残疾学生。

省市下达的智力扶贫指标,劳动保障、扶贫办及教育部门等应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子女。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及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按政策减免其费用及给予生活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残疾人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㈠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㈡ 个人通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的(含5万元),可减征50%个人所得税。

㈢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㈣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在享受减免优惠前,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的,设置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准予登记。对残疾人申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行医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证照。

第九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中心),有关部门应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原则上不宜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农村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承担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重症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假肢装配及各类残疾人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乡镇卫生院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注射费,体检费优惠50%;减免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地财力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四条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县级残联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人鉴定费补助。

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应届大专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就业。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应给予优先安排。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从市区空置的廉租房总套数中安排5%专门为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参加普通困难家庭确定廉租房的抽签,并可给予两次抽签机会。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泥砖房改造应优先资助。

第十八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满足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盲人和重度肢残人的陪护人(一名)可享受免费优惠。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可免费使用公厕;可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邮政部门免费邮递盲人读物。

残疾人在电影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录像、文艺演出、体育表演,票价一律实行五折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节日实行免费优惠。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天线,装机工料费可享受六折优惠。电信、邮政部门设立电话亭、邮政书报亭,应优先安排残疾人经营,只收取邮政报刊亭亭身折旧费,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投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处(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减免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性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市残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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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定

(2000年4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培养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创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目前,我市一些文化娱乐、游艺场所违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在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上,11名代表联名就这一问题提出了议案,强烈要求严格执法,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大会主席团将此议案交由常委会办理。根据大会办理议案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的领导工作,切实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行为;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二、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艺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已开办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限期搬迁或撤回许可证书。
三、任何娱乐场所不得从事具有暴力、赌博、淫秽、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经营活动,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四、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时,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
五、全市各中、小学校应在"减负"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多开展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对象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全社会都应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
六、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和营业性电子游艺场所,不设置明显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和允许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利用娱乐场所渲染暴力、淫秽、赌博、恐怖等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机关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严重失职、渎职的,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执法部门应联合执法,划片管理,责任到人。执法人员不及时查处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所在行政管理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调离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