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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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高校、民间机构等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是指一切对政府科学决策有帮助的信息(含文字、图表、影像等);政务信息工作,是指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或专门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
(二)熟悉本地、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信息员进行奖励。
第三章 信息上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在做好本级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条 上报信息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提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包括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需要上级了解掌握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上报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迟报。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得瞒报、漏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信息上报工作。
(一)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反馈机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四)政务信息工作要重视媒体渠道,加强与媒体合作。各地、各部门被中央和省级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等信息,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要及时续报。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政务信息约稿工作。办理政务信息约稿,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分办和反馈;不能办理的要向约稿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网络的上报信息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信息交流。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充分利用全省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要重视信息资源的深层次开发,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优先配备政务信息处理设备。并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工作特点,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管理等应用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数据资料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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