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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55:59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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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2号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局、市房产局: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五日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户外广告牌位收益金是我市根据外地城市先进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上的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的广告牌位政府获得的收益。为了节约、合理使用收益金,依据《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玉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商业用广告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竞买方式获得经营权,都应交纳广告牌位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
二、收益金由拍卖公司按拍卖成交价收取,并参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银行代收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1〕138号)的规定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工商银行玉林分行及其营业网点缴款,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理缴款手续后,广告发布人凭成交手续和缴款手续办理广告设置发布的有关手续。
三、收益金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建设、户外广告经营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百分之二十用于广告规划设计、广告招标拍卖宣传、拍卖发生成本费用、拆除违章广告等开支。
四、收益金的使用,由广告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预算方案,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收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违反规定使用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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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民函〔2013〕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换发工作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二、新证填写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其中,“部别或户籍地”栏,仍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按军队的规定填写,退役的残疾军人填写户籍地。“有效期”栏,发证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填写10年;26至45周岁的填写20年;46周岁以上的填写长期;未满16周岁的填写5年。


  换发新证后内容发生变化,需将变更内容在变更栏内填写。其中,残疾军人跨批准机关迁移(如军队到地方,跨省调动),以及残疾性质、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需在变更栏中填写有关变更内容,并由迁入地的批准机关加盖印章;残疾军人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迁移,由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变更栏中填写新地址,并加盖民政局印章。已变更的内容需加盖“变更”二字印章。变更栏可同时记载多项变更内容,但只能使用一次,必须一次性填写。


  三、新证编号变更为9位,前2位为汉字,其中第1位为各省简称(其中兵团为“兵”),第2位为伤残人员类别,残疾军人为“军”,增设第三位为字母,此字母代表地市(由各省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编号前缀设置模块进行一次性预设),后6位数无需手工输入,由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按编号规则自动生成。


  四、新证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并在“批准机关”处加盖与钢印相同的印章(优抚专用章)。


  五、新证在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需将残疾军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


  六、新证由批准机关统一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件及电子芯片的管理和使用登记。


  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力量,保障必要设备和工作经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对借换证之机搞不正之风或违规办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写出书面总结,于2015年2月1日前报送民政部。


                

民 政 部              

2013年10月18日


  


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3年7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本省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属、国家建设项目本省投资超过50%(包括控股或实质拥有控股权)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但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概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调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取证10日内,应认真核对,签署意见,超过期限,未签署意见的视同认可。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