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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10:43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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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5年3月22日,财政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八、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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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阿根廷关于互免海运企业税捐问题的换文

中国 阿根廷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互免海运企业税捐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30日)
             (一)我方去文

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部长何塞·阿尔弗雷多·马丁内斯·德奥斯博士阁下部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就相互免除海运企业税捐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对等条件,对阿根廷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包括这些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捐。

 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对等条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包括这些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盈利和利润,免征一切税捐,包括免征上述活动的资本税或财产税。

 三、上述第一、二条所提及的海运企业是指其实际领导机构设在缔约双方各自领土之上的。

 四、缔约一方海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在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免除税捐待遇时,必须持有缔约一方海运主管部门发给的包括下列内容的证明:
  1.该商船按照租船契约正为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所租用;
  2.该商船交纳的税捐确为租用该商船的海运企业所承担。
  本函和阁下同日同样内容的函件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与今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同时执行。
  注:同一天,对方来文确认,内容同我方去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叶 飞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于北京



邮电资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邮电部


邮电资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6日,邮电部

一、为加强邮电资费管理,强化行业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邮电部的职责分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邮电资费是国家直接管理的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权限颁发的资费标准外,其它单位的文件均不能作为邮电资费执行的依据。
三、邮电部财务司是邮电部邮电资费的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国内国际邮电资费,组织制定国内邮电资费的调整方案,组织审定国际邮电资费标准和国际邮电业务的结算价格,监督检查邮电资费执行情况。国家下达的定价和调价方案经部领导签阅后,由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管理的资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时,由财务司会同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方案,报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或部领导批准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家管理以外的资费项目和标准由邮电部管理。这些资费的制定和调整,由财务司会同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方案或由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调整意见,送财务司综合平衡后,上报部长办公会审定或部领导批准,以邮电部文件下达执行。
六、国际邮电业务结算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邮政总局、电信总局提出方案,送财务司会签后,上报部领导审定。
七、邮政司、电政司参与制定邮电业务资费调整方案。
八、邮电业务地方附加费及国家和邮电部明确由地方制定具体标准的资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级物价部门审批。批准后的资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邮电部备案。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邮电资费管理办法。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