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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08:23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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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6〕9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 商业银行要确立金融服务科技的意识,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产业发展,实现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一)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二)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三)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四)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提供授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相关要求;
  (二)经国家批准的有关项目,其资本金、土地占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生产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四)产权清晰,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企业;
  (五)符合商业银行现行授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及商业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为其提供授信、结算、结售汇、银行卡、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对创新能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应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加强对科技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量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
  对科技型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对获得国家财政贴息、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政府出资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正确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和成长特点,根据企业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及企业成长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业务经营策略、准入及退出标准和信贷结构。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要求,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识别、评价高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其技术、产品、市场和法律、政策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应当引入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条件的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关注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所授信高新技术企业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管理,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足额计提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弥补贷款损失。
  请各银监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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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9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试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凡领取补助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不再为其安置工作。
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90日内由本人向入伍地或批准安置地的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式样附后);
 (二)安置工作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人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三)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签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通知书》(式样附后),在30日内,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第七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状况,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退役士兵服役年限确定。
 具体参考标准:
 (一)退伍义务兵市直不低于1.7万元;旗县区不得低于1.5万元;
 (二)转业士官在前项基数上,每多服役一年补2000元;
 (三)伤病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出一个伤残等级增加2000元。
 以上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加以调整。
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当地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管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本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兴办经济实体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信,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03〕55号)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 (二)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补助金不予收回;其军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部队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三)自愿回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 第十条 各级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及人才交流中心,应适时发布用人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的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服务。
 第十一条 下列退役士兵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为其安置工作的;
 (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置工作,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 (三)申请暂缓安置,本人要求保留安置权的;
 (四)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
 (五)异地入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自治区有关安置政策的。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通知书(存根)

根据《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规定以及本人申请,经研究,同意   同志自谋职业,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万元。限本人于  年  月  日前,持退伍证(身份证)到     领取补助金。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赤峰市退伍军人和军队
           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            年  月  日
                      编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通知书(财务存根)

根据《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规定以及本人申请,经研究,同意   同志自谋职业,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万元。限本人于  年  月  日前,持退伍证(身份证)到         领取补助金。
            本人签字:
              年  月  日


          赤峰市退伍军人和军队
          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 年  月  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春季煤矿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春季煤矿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03/15

煤整字(1999)第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北京矿务局、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199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二年,也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的关键年,又是大事、喜事较为集中的一年,建国五十周年大庆,澳门回归,都是举世瞩目的重大历史事件。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企业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年1月份,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较为平稳,但进入2月份以来,各类事故有所上升。截止2月底,全国煤矿生产死亡329人,同比增加14人,上升4.44%,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死亡108人,同比增加6人,上升5.88%;国有地方煤矿死亡50人,同比减少3人,下降5.66%;乡镇煤矿死亡156人,同比增加5人,上升3.13%。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发生了7起,死亡147人。

  为搞好1999年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煤炭工业局要求立即在全国煤矿开展一次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的春季安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999年3月25日至5月31日。

  二、活动内容:

  1、组织企业开展一次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学习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第一”意识和防治瓦斯煤尘等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意识,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规程观念及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操作能力。

  2、组织企业全面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风量是否充足;矿井灾害防治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防治瓦斯事故的“三个十条”,“六个不准”规定的具体要求是否得到落实;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和通风等专业的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质量情况;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及工作达标情况;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机构、人员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3、组织企业进行安全整改。

  在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对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要制订措施明确责任,认真进行整顿,以消除隐患,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4、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这次春季煤矿安全活动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狠抓落实,讲求实效。6月上旬写出活动的总结汇报材料上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