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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48:28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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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团十三大修改后的团章规定:“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这是新形势下共青团赋予中学少先队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全团带队,充分发挥少先队作为共青团后备队作用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团章这一规定,做好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

  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是切实加强中学发展团员工作,壮大团员队伍,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活跃中学少先队工作,增强中学少先队组织吸引力、凝聚力的需要。中学少先队员正处于少年向青年过渡的时期,加入共青团是他们追求政治进步的目标。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中学少先队员的政治热情,满足他们的进步需求,激励他们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健康成长。各级团队组织要从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把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加强中学团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团队衔接的基本手段,努力抓紧抓好。

  二、立足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中学少先队员的素质

  加强对少先队员的培养教育,提高中学少先队员的全面素质,是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中学团队组织要把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全体少先队员的培养教育上。要从中学少先队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运用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富有中学少先队特色的教育活动,对广大少先队员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要在实施“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中,通过开展雏鹰奖章达标活动,全面提高中学少先队员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把少先队员综合素质的培养贯穿在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中。要从初中一年级开始进行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采取创办中学生团校和少先队中队成立团章学习小组等方法,帮助少先队员了解团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进一步激发他们的进步热情,发展少先队员中要求人团的积极分子队伍,为开展推荐工作打好基础。

  对提出入团申请的少先队员,团队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和鼓励,按照团员的标准来培养教育他们。要落实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参加有关团的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要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团的性质、任务、奋斗目标以及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自觉用团员标准要求自己。

  中学生团校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中学团队组织要努力办好中学生团校,以中学生团校为主阵地开展团前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吸收初一年级的优秀少先队员进入中学生团校学习。少先队向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少先队员一般都应经过中学生团校的培训。

  三、建立推荐制度、保证推荐质量

  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应以少先队中队为单位进行。推荐步骤是: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报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团组织推荐。推荐对象所在班级或年级已建立团组织的,应向该团组织推荐;如尚未建立团组织,则应向学校团委(团总支)推荐,由学校团委(团总支)责成有关团支部做好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今后,未满十四周岁的中学少先队员人团,必须经少先队组织推荐。

  学校团组织要重视少先队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进行讨论研究和考察。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人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时,发展他们入团,按照团章和《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人团手续。少先队员入团后在年满十四周岁以前仍保留队籍。要通过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力争在初中二年级建立起班级团支部。

  少先队组织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要坚持发展团员标准,保证推荐质量。在推荐工作中,既要防止盲目追求数量,降格以求;又要避免片面强调质量,提出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将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拒之于团的大门之外。

  四、加强领导,保证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健康发展

  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在团组织的领导和少先队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

  学校团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少先队组织开展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学校团组织建设和德育教育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在制订发展团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少先队组织的意见。要定期召开团队工作例会,通报交流情况,帮助和指导少先队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采用建立有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参加的初中少先队建团工作小组,选派优秀共青团员和团干部担任少先队建团辅导员等措施,具体指导少先队做好推荐工作,协助团阻织做好对推荐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

  中学少先队组织要把开展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加强少先队建设,活跃少先队工作的有力措施。少先队辅导员要指导少先队在深入实施“雏鹰行动”中开展对少先队员的团前教育,帮助少先队组织正确把握人团标准,把好推荐质量关。

  各级团队领导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认真部署推荐中学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工作指导。要把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检查和考核中学团队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和保证这一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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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大对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竞争秩序,加强对版权相关产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服务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作品登记工作。

  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请登记: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权利保证书;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权属不明或者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生效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作品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品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缴纳标准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在自治区印刷或者复制境外著作权人出版物的,印刷、复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和相关合同等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在自治区出版境外著作权人出版物的,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要求出版生产经营单位向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时,应当在行使该权利前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方可使用,并应当将所得报酬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章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著作权人以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巡察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可以依法采取
下列措施予以收集: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有关的作品、复制品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有关的工具、设备、材料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取证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和取证时,被检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小王和小李是好朋友,2012年6月小王从小李处借了2000块钱应急,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一个月以后,小王没有按时归还,小李于2013年1月4日来法院起诉小王要求还款,而没有直接申请支付令。对于该案,法院受理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下面笔者就这两种程序做个对比。

  新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民诉法相对于旧法有了不少了修改,尤其是增加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并对督促程序做了修改,这些修改都体现了新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小额诉讼与督促程序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但是从司法高效便民的角度来看,二者目的是相同的。今天笔者要谈一下在新民诉法施行后二者的选择适用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对比

  1、二者适用条件对比。小额诉讼作为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其除了在标的额上有所限定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支付令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关系,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下面就具体条件进行阐述。

  2、二者的启动程序不同。小额诉讼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一种,具体来说是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小额诉讼需当事人提起诉讼,然后法院依据适用小额诉讼的标准的来衡量案件是否能适用该程序。支付令是督促程序,具有非讼性,没有对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新民诉法除了规定当事人主动申请外,还增加了对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转入督促程序这一途径。

  3、二者适用的范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我们认为,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i]支付令限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单一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由此可以看出,适用督促程序的仅限给付之债,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要宽泛一些。

  4、二者适用的标的额不同。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而支付令的争议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从案件标的额的角度来比较,支付令适用的范围要比小额诉讼大。

  5、二者审限不同。对于小额诉讼的案件,审限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不得延长。督促程序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应清偿债务。对于二者,排除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情况,在义务人都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从受案到申请执行,支付令所需时间一般较小额诉讼时间要短。

  6、二者所需诉讼费用不同。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诉讼费减半收取,而支付令的收费参照普通程序案件的三分之一收取。支付令案件的诉讼费较小额诉讼的案件的收费较少。当然,这样收费也考虑到当事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需另行起诉的情况。

  7、二者生效后的救济途径。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其救济途径只有申请再审。对于支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的规定,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个规定也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对于督促程序的救济途径,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长主动纠错这一种。

  二、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选择适用

  新民诉法施行后,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应当经审查,比旧法的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失效有了不少进步,也增加了督促程序存在的意义。从小额诉讼和督促程序的对比来看,对于有些案件,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又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对于这些案件,从司法高效便民的角度该如何选取合适的程序。

  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又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应先考虑转入督促程序。这样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也符合修法的本意。现在回头来看前面的案例,虽然小李是起诉到法院,并没有申请支付令,但是从利于小李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案件转入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责令小王偿还小李的借款。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