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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橡胶树白粉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25:48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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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橡胶树白粉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橡胶树白粉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垦〔2008〕7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近期橡胶树白粉病监测点的数据表明,我国植胶区有相当部分胶园的橡胶树落叶不彻底,物候参差不齐,冬抽嫩梢多,白粉病越冬菌量大,气候条件适宜于白粉病的发生,预测今年橡胶树白粉病总体呈中偏重流行趋势。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橡胶树白粉病的防控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橡胶树白粉病的防控工作

  白粉病是橡胶树的常发病害,对产量影响非常大。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高度重视橡胶树白粉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细化和落实病害防治预案,切实做好防治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准备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切实做好病害监测预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2008年橡胶树白粉病监测与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病害监测取样调查工作并及时报送。根据气象、物候和白粉病病情发展趋势,及时发布病害预报信息和通报病情。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统筹安排,坚持做好观测、数据报送和防治工作,指导植胶农场、农户把握防治时机,提高防治效果。

  三、精心组织做好防治工作

  各地要做好白粉病防治的动员组织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向农场、农户推荐合适的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发病的重点区域要加强监测,不留死角。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四、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农业、农垦部门要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在白粉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信息传递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供应到位,防治措施到位”,确保白粉病综合防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此外,广东近日连续低温,局部地区橡胶树已出现爆皮流胶现象。根据有关气象部门预测,二月初还有一次低温阴雨过程。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寒害的应急和处理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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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毒中毒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的分析

朱亚伟


  摘要: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疑为蛇毒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确定是否蛇毒中毒,为何种蛇毒中毒,是解决蛇毒中毒案件的关键。蛇毒是从毒蛇的毒腺中分泌出的一种含有多种酶类的毒性蛋白性多肽物质,特点是成分复杂,目前已知有神经毒素、心脏毒素、凝血毒素、出血毒素及酶类等主要成分。蛇属脊索动物门,脊柱动物亚门,爬行纲,有鳞亚纲,蛇目。我国南方地处热带和亚热带,自然环境适合蛇类繁殖、生长,目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主要有10种,分别是:金环蛇、银环蛇、海环蛇、眼镜蛇、眼镜王蛇、蝮蛇、蝰蛇、尖吻蝮蛇、烙铁头和竹叶青蛇。
关键词:蛇毒分类 致死原因 局部症状 全身症状


  蛇属脊索动物门,脊柱动物亚门,爬行纲,有鳞亚纲,蛇目。目前,世界上蛇类约有2700种,隶属于12科400属,其中毒蛇600余种。主要分属4个科:眼镜蛇科、海蛇科、蝰蛇科、响尾蛇科。我国南方地处热带和亚热带,自然环境适合蛇类繁殖、生长,已知有蛇类165种,其中毒蛇47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主要有10种,分别是:金环蛇、银环蛇、海环蛇、眼镜蛇、眼镜王蛇、蝮蛇、蝰蛇、尖吻蝮蛇、烙铁头和竹叶青蛇。
  蛇毒是从毒蛇的毒腺中分泌出的一种含有多种酶类的毒性蛋白性多肽物质,也是毒蛇咬人后引起中毒反应的物质。一般蛇毒的新鲜毒液呈蛋清样粘稠液体,呈黄色、淡黄色、绿色甚至无色。新鲜时程中性或弱酸性反应,放置稍久可变成碱性,含水量50%—70%,比重在1.030—1.080之间。新鲜毒液接触空气容易产生泡沫,室温下放置24小时容易变质,丧失毒性。冰箱中可保持15—30天,在40℃保存时间较久,经过真空干燥或冷冻干燥处理后的蛇毒可在室温下保存20—30年,但毒性的强度和一些酶的活性会不同程度的降低,遇水仍能。蛇毒经紫外线及加热后毒性消失。能使蛋白质沉淀变性的强酸、强碱及重金属盐类,均能破坏蛇毒。从而失去其毒力。经甲醛处理后也会丧失其毒性,但抗原仍能保留。
蛇毒的特点是成分复杂,不同的蛇种、亚种,甚至是同一种蛇不同季节所分泌的毒液,其毒性成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将蛇毒分离提纯,目前已知有神经毒素、心脏毒素、凝血毒素、出血毒素及酶类等主要成分。此外,还有一些小分子肽,氨基酸、碳水化合物、脂类、核苷、生物胺类及金属离子,其中一些具有生物活性或与生物活性有一定关系。蛇毒经纯化后,其毒性成分可比粗毒大5—20倍,其毒性成分亦各有不同。
  蛇毒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血液循环毒素。如蝰蛇、蝮蛇、竹叶青、五步蛇等。血液毒有溶组织溶血或抗凝作用,导致机体广泛出血或溶血。它造成被咬伤处迅速肿胀、发硬、流血不止,剧痛,皮肤呈紫黑色,常发生皮肤坏死,淋巴结肿大。经6—8小时可扩散到头部、颈部、四肢和腰背部。病状战栗,体温升高,心跳加快,呼吸困难,不能站立。鼻出血,尿血,抽搐。如果咬伤后4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治疗则最后因心力衰竭或休克而死亡。
  第二类.神经毒素。包括金环蛇、银环蛇等蛇分泌的毒素。神经毒素能阻断中枢神经和神经肌接头的递质传递,引起呼吸麻痹和肌肉瘫。咬伤后局部症状不明显,流血少,红肿热病轻微。在伤后半小时感觉头昏、嗜睡、恶心、呕吐及乏力,伤后数小时内出现急剧的全身症状,病人兴奋不安、痛苦呻吟、全身肌肉颤抖,吐白沫、吞咽困难、呼吸困难,最后卧地不起,全身抽搐,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第三类.混合毒素。眼镜蛇和眼镜王蛇的毒素属于混合毒素。咬伤后局部伤口红肿,发热,有痛感,可能出现坏死。毒素被吸收后,全身症状严重而复杂,既有神经症状,又有血循环毒素造成的损害,最后,死于窒息或心动力衰竭。
  第四类.细胞毒素。属眼镜蛇近亲的海蛇属于细胞毒素。海蛇毒液对人体损害的部位主要是随意肌,而不是神经系统。海蛇咬人无疼痛感,其毒性发作又有一段潜伏期,被海蛇咬伤后30分钟甚至3小时内都没有明显的中毒症状,容易使人麻痹大意。实际上海蛇毒被人体吸收的速度非常快,中毒后最先感到的是肌肉无力、酸痛、眼睑下垂、颌部强直,有点像破伤风的症状,同时心脏和肾脏也会受到严重损伤。被咬的人可能在几小时至几天内死亡。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疑为蛇毒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确定是否蛇毒中毒,为何种蛇毒中毒,是解决蛇毒中毒案件的关键。下面就经常出现在我国境内的十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咬伤后的临床情况进行详述。
一、银环蛇
含神经毒素,总的表现为影响运动神经—骨骼肌传导功能。
致死原因:呼吸麻痹,自主呼吸停止是主要的致死原因。
局部症状:牙痕一般2个,为针尖样,呈“。。”形。被该蛇咬伤后局部症状不明显,仅有痒感和麻木感,伤口不红、不肿、不痛。全身症状:咬伤1—6小时才出现头晕、眼花、视物模糊、肌肉关节酸痛、四肢乏力。继而瘫痪向躯体发展,引起呼吸麻痹,呼吸逐渐变慢、变浅,呈腹式呼吸,直到呼吸运动停止,全身处于瘫痪状态。重症病人因呼吸抑制缺氧而导致心跳加速,血压升高,传导阻塞而致循环衰竭。
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完全性束导阻塞。
二、金环蛇
含神经毒,其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与银环蛇基本相同,但潜伏期较长、病程发展亦较缓慢。
致死原因:死亡原因与银环蛇相同。
局部症状:附近皮肤潮红,毛囊突出呈荔枝壳样外观,稍有浮肿,伤口不痛,不出血,有麻木感,附近淋巴结肿痛。
全身症状:类似银环蛇咬伤,但出现和发展比银环蛇稍慢。全身肌肉、骨骼关节呈阵发性酸痛,严重病人可现全身浮肿症状。
实验室检查:心电图出现窦性心率不齐,心电图检查完全性束传导阻塞。
三、海环蛇
含神经毒,可阻断神经肌肉传导,有些海环蛇还含有肌溶毒素,直接引起骨骼肌坏死。
致死原因:呼吸麻痹是主要的致死原因,也可有严重的肌红蛋白尿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以及继发性感染引起病人死亡。
局部症状:各种海环蛇咬伤局部症状基本相似,除被咬伤时局部有瞬间刺痛外,伤口只有麻木感,不红、不肿、不痛,局部症状不明显,易被忽视。
全身症状:潜伏期较长,一般3—5小时才出现明显的全身中毒症状。伤者初感全身筋骨疼痛、活动困难、肢体强直,继而出现眼睑下垂、视力模糊、吞咽和言语困难、肌肉疼痛感加剧;继四肢瘫痪后,肋间肌瘫痪,不能个人感觉呼吸费力,胸前有压迫感。呼吸逐渐变得慢弱,呈腹式呼吸。因缺氧而出现唇、指甲发钳,最后呼吸逐渐停止。严重者可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
实验室检查:血检:血钾升高;尿检:尿呈褐色,肌红蛋白呈阳性反应。
四、眼镜蛇
含混合毒,以血循环毒中的心脏毒为主,对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和局部组织有广泛的毒性作用。
致死原因:循环衰竭、呼吸麻痹是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二者在中毒严重时逐渐加重,最后心跳和呼吸均停止。
局部症状:牙痕呈“..”形。伤口疼痛明显,流血不多,很快闭合成紫红色或黑色斑点。伤口的中心有麻木感,但四周感觉过敏。周围皮肤迅速红肿,患肢有明显压痛,局部出现水泡、血泡、组织坏死,并可形成溃疡,经久不愈,甚至引起骨髓炎,伤肢还出现淋巴管炎,伴有淋巴结肿痛。
全身症状:在咬伤后半小时或最迟不超过四小时,即出现全身不适、畏寒、发热(体温可高达39℃—40℃)、恶心、呕吐、腹痛、流涎、出汗和视力模糊等症状。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增多,尿检有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损坏。
五、眼镜王蛇
含混合毒,对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和局部组织有广泛的毒性作用。
致死原因:该蛇毒性猛烈,一般在1—2小时内引起呼吸麻痹或循环衰竭,这是致死的主要原因。
局部症状与全身症状:与眼镜蛇咬伤基本相似,但因其毒性更猛烈,其中毒症状出现的快而严重,特别严重者可在被咬伤后几分钟内致死。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增多,尿检有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损坏。
六、蝮蛇
含混合毒,偏重于血循毒素。
致死原因:呼吸衰竭是主要的致死原因,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心力衰竭与休克,亦可导致伤者死亡。
局部症状:一般牙痕两个,呈“..”形,间距较小,深而清晰,伤口出血不多,有刺痛感和麻木感。伤肢肿胀严重,伤口附近可有大小不等的血泡和水泡,伤口破溃后组织易溃烂,产生炎性溃疡,常伴有附近淋巴结肿痛。

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使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企业,以及基本建设中的包工队,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者,均按本办法处罚。
中外合资和外资经营的厂矿企业,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是北京市劳动局和各区、县劳动局。本办法由市、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科)、矿山安全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罚款。
㈠对伤亡事故隐患长期不解决,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五百至一万元。
㈡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五百至一万元。
㈢发生一次因工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元;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二千元;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五千元。
㈣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五千元;
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三至九人的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六千元;
发生一次因工重伤十人以上的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七千五百元。
㈤发生一次急性中毒一至二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罚款二千元;
发生一次急性中毒三至九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罚款二千四百元。
发生一次急性中毒十人以上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罚款三千元。
由于急性中毒而造成职工终身残疾的,每造成残疾一人加罚三千元。
㈥发生一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罚款一千至一万元;发生一次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罚款五百至五千元。
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未执行《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若干规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解决的,罚款五百元至一万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但不得超过应罚款项最高额的一倍。
㈠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㈡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十二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㈢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后,隐瞒或谎报情节的;
㈣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因不按期治理而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急性中毒及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㈤不按市局级以上机关下达的计划如期实现尘毒治理的。
第六条 在给予企业经济处罚的同时,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并取消一至六个月的得奖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受到第四条㈠、㈡、㈦款的经济处罚后,仍逾期不解决的,每超过一个月,再处以第一次罚款数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直到解决为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罚款。
㈠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㈡安全生产情况一贯良好,偶然发生伤亡事故的;
㈢对尘毒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九条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业执行经济处罚,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分级办理:重点厂矿、交通、建筑企业和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其余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的罚款,由企
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条 受罚企业自接到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罚款通知书后,必须在十五天内缴付罚款。
第十一条 企业的被罚款项,在税后企业留利中列支;未实行利改税的,在提取的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对个人的罚款,在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在公费中报销。
第十二条 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的罚款,上缴市政府部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执行的罚款,上缴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