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布20项轻工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1:56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布20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5号

 

公布20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电烙铁》等20项轻工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19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 2566-2002
轻型三轮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附件二:

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T 2567-2002
电烙铁
    
2
QB/T 2568-2002
硬聚氯乙烯(PVC-U)塑料管道系统用溶液剂型胶粘剂
   idt ASTM D2564-96a

3
QB/T 2569.1-2002
钢锉 钳工锉
QB/T 3845-1999
 
4
QB/T 2569.2-2002
钢锉 锯锉
QB/T 3846-1999
 
5
QB/T 2569.3-2002
钢锉 整形锉
QB/T 3847-1999
 
6
QB/T 2569.4-2002
钢锉 异形锉
QB/T 3848-1999
 
7
QB/T 2569.5-2002
钢锉 钟表锉
QB/T 3849-1999
 
8
QB/T 2569.6-2002
钢锉 木锉
QB/T 3850-1999
 
9
QB/T 2570-2002
贴标机
QB/T 3688-1999
 
10
QB/T 2571-2002
饮料混合机
QB/T 3674-1999
 
11
QB/T 2572-2002
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铵
   
12
QB/T 2573-2002
十二烷基硫酸铵
   
13
QB/T 2574-2002
涂布刮刀
   
14
QB/T 2575-2002
保龄运动成套设备
   
15
QB/T 2576-2002
无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用锌粉
   
16
QB/T 2577-2002
橡胶空气弹簧
   
17
QB/T 2578-2002
陶瓷原料化学成分光度分析方法
   
18
QB/T 2579-2002
普通陶瓷烹调器
QB/T3567-1999

QB/T 3732.2-1999
 
19
QB/T 2580-2002
精细陶瓷烹调器
QB/T 3567-1999

QB/T 3732.2-19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国家版权局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缩写为:CF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中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自愿组成的、并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保护电影著作权,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协会对电影著作权人负责,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由著作权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电影主管单位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1、为集体管理之目的,进行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

  3、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

  4、就协会管理的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5、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转付作品使用报酬;

  6、对侵犯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等;

  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8、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9、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

  11、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

  12、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

  14、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15、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电视电影、数字电影、手机电影等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

  上述业务的开展,均以协会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

  第七条 协会对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著作权,经权利人授权后交由协会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

  1、广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播放)的全部或部分;

  2、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网吧,含有线、无线方式)的全部或部分;

  3、部分放映权、复制权;

  4、出租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租);

  5、其他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的相关权利。

  第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设立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3、拥有一部以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相关权利;

  4、自愿将其对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协会管理,并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提交拥有电影作品的权属证明材料;

  3、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4、填写会员登记表和电影作品登记表;

  5、经协会指定部门完成协会指定程序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协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依照使用费转付办法,获得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使用费;

  4、参加协会的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向协会登记,在与协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权利另行授权他人管理和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协会秘书长建议,由理事长初审,报常务理事会复核批准后,可劝其退会:

  1、严重违反协会宗旨或章程的;

  2、严重违反与协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权利终止。但会员授权协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电影作品,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协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2、理事会:由各方面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国家电影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4、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均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总体规划;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7、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每四年涉及理事会换届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6、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电影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管理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管理费提取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协会应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的监督。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涉及自己的财务和业务材料,协会尽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应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经参会会员2/3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0年4月16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松原市市直城镇部分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市直城镇部分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3年4月9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市直所属的下列城镇企业:

  (一)退休职工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20%的;

  (二)有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但不能按《通知》规定标准缴费的;

  (三)完全没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

  第三条 上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帐户。

  上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基数缴费,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经办。参保企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齐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企业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2]38号)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费。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参保职工住院医疗管理、用药、诊疗范围、支付标准等均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编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待遇,门诊费用自付。

  第五条 连续缴费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的,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统筹医疗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一次性补足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第六条 对暂时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参保单位可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2%的标准缴费。原则上职工个人暂不缴费,企业完全承担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 暂时完全没有缴费能力、不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会讨论通过,可由个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2%的标准全额缴纳。按《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参保年龄可以突破规定上限。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按实际退休人员(含符合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下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按上述标准预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预留的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年期满,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也应按上述标准为其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可享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年期满,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破产、关闭的企业,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如企业有部分缴费能力,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如企业无缴费能力,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施兼并、重组等改制改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改制改组后由企业安置的,由改制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原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大病医疗保险,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时间应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

  第十二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续保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或不再就业人员,本人愿意且有能力续保的,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城镇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宁江区所属相应企业纳入市直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