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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2:35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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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24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3]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制订依据和发布时间不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28-2002)制订的依据主要是环境基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依据经济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两个标准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目前我局正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突出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针对性和技术可行性。按行业特征制订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逐步取代综合排放标准。在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出台前,仍应执行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请你局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铜”浓度限值技术难度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或在制(修)订有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考虑。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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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文件

国人部发[2003]17号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 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
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
3、 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
(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
或规定1 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
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
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
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 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三、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
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 需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签署证明,担任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规范、规则、规定的封面及起草人员名单页,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项目工作报告,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报告,论文及专著首页。
3、需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经历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国家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规则或规定的说明材料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证明,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资格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 人事厅(局)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
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人事厅(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四) 已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
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
(五)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申
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樊志全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
    程 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
    孙喜华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叶剑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
  马克伟 (中国土地学会名誉理事长、高级工程师)
高向军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研究员)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 瑜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王 军 (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高级经济师)
  尤孝明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白龙吉(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

 办公室主任:赵 龙(兼)
 办公室副主任:
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何 平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处长)
杨京红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调研员)
 联系电话及单位: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010)66558205 66558201(传)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
(010)66558504 66558500(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4214781 84211552(传) 










附件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区、市)或部门:
单 位 :
申报人姓名: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
国土资源部




填 表 说 明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逐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1-4页由本人填写,5-7页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3、“最高学历”中毕(肄、结)业时间,应在所选择的项目上用笔打“√”。
3、“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主要是由分正、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填写。
4、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月 照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间 所学专业 学 制 学 位
年 月
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批准单位
现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聘任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时间
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何种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工作经历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从事何种专 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工作业绩登记

起止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业务(规范、项目、课题研究等工作)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










发表论文(专著)情况

论文(专著)名称 发表日期 刊号、刊物及出版社名称 论文、专著(独著章节)字数











呈报单位推荐情况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考核认定。 (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 核 情 况

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代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
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甲醇入口量)/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
,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19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