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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7:42:22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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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 府[2003]47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中的资金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条件:
  贷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并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二)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有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可行性项目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贷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在贷款所在地有城镇常住户口;
  (五)能提供可变现的有效抵押(质押)物或信用反担保,也可采用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为第三方担保;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向担保机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带备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到其户籍所属居委会盖章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将居委会同意推荐的申请表及资料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盖章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申请人将以上资料及申请表提交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担保审核意见;
  (五)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要向其说明理由;
  (六)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即与申请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小额贷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组织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延期,在担保机构按
经办银行规定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三)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洗衣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清洁卫生、残疾人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条 各方职责
  (一)经办银行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贷款,并会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对贷款资金使用特别是微利项目贷款实际用途、项目、经营状况及借款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要及时做好担保基金的资金安排,开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按担保基金的使用进度,安排好资金的拨付。
  (三)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对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推荐审核。
  (四)借款人责任:
  1、保证贷款申请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严格按贷款合同指定用途使用贷款;
  3、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执行时间从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附:《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http://www.zhaoqing.gov.cn/govinfo/bulletin/sq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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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废止《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6号

经2005年4月6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馆藏珍贵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馆藏珍贵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25日 甘政发〔1988〕98号)


  为了加强馆藏珍贵文物的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珍贵文物是指按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划分的一、二、三级文物。


  第二条 珍贵文物必须设专库、专柜保管,做好防潮、防水、防蛀、防腐、防尘、防震、防污染、防紫外线等技术预防工作,安装防盗报警设备。


  第三条 珍贵文物必须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严守机密、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各地、县博物馆及文物收藏单位具备保管条件的,当地政府(行署)负责人要与上一级政府负责人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确保珍贵文物的安全。各地、县博物馆及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将一级文物造册登记后送交省博物馆代管;二、三级文物由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具备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待保管设施改善,具备保管条件并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代管单位将代管的文物交原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珍贵文物档案和目录,并报省文化厅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六条 珍贵文物陈列展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责任到人,确保文物安全。凡展出一、二级文物,要由省文化厅批准。


  第七条 珍贵文物提用,馆内提用须经馆长批准,馆外提用须经省文化厅批准。提用珍贵文物,由馆长指定保管人员承办,负责文物的安全,用后及时归库。


  第八条 珍贵文物的调拨和交换,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二、三级文物省内调拨和交换报省文化厅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跨省或跨部门调拨和交换,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丢失或损坏文物的,要按照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