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0:21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60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证行政许可行为适用依据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超越政府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或者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市人民政府规章14件予以修改(详见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第十条修改为“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采用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国家题库中暂未列入的职业(工种)试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编制试题”。
  2.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4.删除第十六条第三款。
  5.将《办法》中的“市劳动局”全部修改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十四条。
  2.删除第十五条。
  3.删除第十八条。
  4.删除第二十条。
  5.删除第二十一条。
  6.第三十条修改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或者出租给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的,处以警告或者房屋月租金二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上述行为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藏身窝赃等便利条件的,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十三条。
  2.删除第十五条。
  3.将《办法》中的“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部修改为“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


  四、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五条。
  2.删除第六条。
  3.删除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4.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5.删除第十二条。
  6.删除第十四条。
  7.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承揽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证明”。
  8.删除第二十三条。
  9.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10.删除第二十八条。
  11.删除第二十九条。
  12.删除第三十条。
  13.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4.删除第三十二条。


  五、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1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六条。
  2.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房屋月租金1倍以下的罚款”。
  3.删除第十一条。
  4.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关于“由公安机关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的内容。


  六、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2.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删除第二款中“不能及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的,不予验收”的内容。
  3.第十七条修改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废水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4.删除第十八条。
  5.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敷设地下管线不得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需要改建原有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水务局同意”。
  6.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进行再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市水务局签订污废水利用合同”。
  7.删除第三十五条。
  8.删除第三十六条。
  9.删除第三十七条。
  10.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超出排水许可证范围,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1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将第七、八、十四条中的“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公安局”。


  八、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第八条修改为“施放气球、飞艇等飘行体应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设置专门固定物,升空区与高压供电设施、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危险的设施和场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第九条修改为“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单位,应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业务”。
  3.第十二条修改为“气球、飞艇施放活动必须经市气象局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九、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修改内容:1.第十五条修改为“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分为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企业试运行两年后,可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2.删除第十八条。


  十、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修改内容: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十一、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修改内容:1.第八条修改为“夜景灯光的设置应符合夜景灯光建设规划”。
  2.删除第十八条。
  3.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置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修改内容:1.删除第十四第二款。
  2.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十三、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修改内容:1.删除第九条。
  2.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
  3.删除第二十一条。


  十四、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修改内容:1.第十一条修改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道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征得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十八条修改为“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牌匾设置技术标准设置牌匾”。
  4.第十九条修改为“牌匾的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5.第二十条修改为“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牌匾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牌匾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删除第二十三条。
  8.删除第二十六条。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4〕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副县级机构,同时挂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原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及工作部署。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依法组织、配合、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承办重大安全事故审批结案有关工作;负责制定本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市、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各单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备案工作;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消防、旅游、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研及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安全生产对外交流、沟通工作。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行政、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稿;负责局机关公文印制、档案管理、信访与公务接待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实施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组织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重特大事故;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和对特种劳动防护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经营进行审查与考核工作。

(三)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后的危险化学品、设备等的处置方案备案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年度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审查;负责辖区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负责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备案登记和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实施评估;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及其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四)矿山安全监察处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建材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矿长(厂长)、经理、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救护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人员编制13人(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局长(兼市安委办主任)1名(由市经贸委分管副主任兼,不占局编制),副局长1名(兼市安委办副主任,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8名。

另核市安全生产监督员事业编制5名,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五、其他事项

温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划归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8〕8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禹城市、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以下简称两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了《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德惠新河徒骇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责任书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责任书的实施与考核工作,对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检查落实责任书完成情况,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指标。
  第四条 责任书落实情况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组织,主要检查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状况和重点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水质情况。按照各县(市)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时间,分类分批组织现场检查。各县(市)重点项目完成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责任书期满考核依据。
  第五条 目标责任书考核分为市考和自查两部分。2008年12月底前,各县(市)政府对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自查情况,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入河排污口、主要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由市环保局按《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组织统一考核。
  第六条 年终考核的步骤(一)听取县(市)政府责任书完成情况的汇报。(二)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三)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和判分,形成考核意见。(四)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核。(五)经市政府批准后,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各县(市)政府。
  第七条 责任书考核指标分为1000分。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为:全部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得分为指标分满分;达不到考核要求,按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第八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得分。第九条 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为优良,700-899分为合格,低于70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将对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对各项考核指标明显落后的县(市),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各有关县(市)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
  2.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2: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
  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精神,推动两河水质变清任务完成,现参照《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制定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主要指各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各主要断面水质考核、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考核范围为9-12月份所有有效数据。考核所需数据,以省测、市测和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各断面水质,按剔除上游影响后的数据考核。
  一、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
  每个入河排污口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凡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达到政府要求的目标值的,得90分;超过目标值1倍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目标值,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目标值,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政府要求目标值基础上,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各县(市)入河排污口综合考核成绩取各排污口考核得分平均值。
  二、两河主要断面水质考核
  两河主要断面水质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县(市)出境断面分别按剔除上游因素后的数据对COD和NH3-N浓度按百分制进行考核。COD和NH3-N浓度考核成绩按7:3的权重计入断面考核得分。
  (一)对COD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COD浓度均值达到40mg/L的,得90分;超过100mg/L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40mg/L,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40mg/L,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40mg/L的基础上,断面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2.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COD浓度高于100mg/L的次数超过1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
  3.断面COD浓度均值与上年度COD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二)对NH3-N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NH3-N浓度均值达到2mg/L的,得90分;超过15mg/L的不得分。NH3-N浓度均值高于2mg/L,每0.2mg/L范围内为一刻度,NH3-N浓度均值低于2mg/L,每0.1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2mg/L的基础上,断面NH3-N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NH3-N浓度超过15mg/L的次数超过1次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2.断面NH3-N浓度均值与上年度NH3-N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三、两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
  各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确保运转负荷率不低于60%的情况,考核达标率。运转负荷率低于60%的,无论是否达标,考核成绩计为0分。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指标每月累计3天不达标,视为该月不达标。)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别对进出水指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试行)、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达标率的分子作为考核成绩。
  四、两河流域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
  针对两河流域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采取重点企业与本县(市)污水处理厂捆绑考核的方法组织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未能正常运行或未能达标排放期间,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按海河流域标准考核达标情况。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考核主要依据在线监测、专项行动和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一个企业的达标排放率作为单个企业得分。停产企业,按实际生产时间计算达标排放率。辖区内各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平均值的分子作为该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成绩。
  五、成绩计算方法
  入河排污口、断面水质、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和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考核后,分别按4:3:3:2的权重计入各县(市)考核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