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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2:50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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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多年的"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己经停止。现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该项奖的设立仍为在公路交通行业科研、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

  为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凡1996年~2001年经过技术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计划项目仍需经交通主管部门上报。

  2.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见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用于归档,其申报书及附件须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并注明此件归档)。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一式二套。

  3.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个)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10     7     5

  4.为便于评审工作请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见附件三),每个项目一式二十份。

  5.申报书于2002年8月31日前报中国公路学会。(邮件以邮寄日期为准)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联系人:韦泓

  电话:010-65293138 传真:010-65293139

  6.每个项目交纳技术服务费500元,请在申报同时汇中国公路学会,并注明款项用途为2002年科学技术奖技术服务费。

  户 名:中国公路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账号:0200083309200000151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项 目 名 称 中 文
英 文
主要完成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密 级 定密单位
主 题 词 申报等级
任务来源 A、国家计划 B、部、委 C、省、市、自治区 D、基金资助

E、其他单位委托 F、中外合作 G、自选 H、非职务 I、其他

计划名称和 编 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成果证书编号 发放日期


二、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简介(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限500个汉字)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1.立项背景(相关科学技术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限500个汉字)



2.详细的科学技术内容(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包括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限600个汉字)



4.创新点:





















(限400个汉字)



5.保密要点





















(限600个汉字)



6.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作用影响及预期前景)





















(限600个汉字)

未达到推广应用面积和程度的原因 A、无接产单位B、缺乏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它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项目总投资额 经济效益总额
栏目

年 份
新增产值 新增利税 创收外汇 增收(节支)总额



累 计


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及社会效益说明(须备财务核准的财务证明):















(不得超过400个汉字)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励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单位





备注:要求奖状复印件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别 申请号 专利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   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省(自治区)     市   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政治面貌 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 位
职务、职称 专业、专长 毕业时间
外语语种 熟练程度 A、精通B、熟练C、良好D、一般
曾获奖励及荣誉称号情况



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











注:要求详细填写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所 属 省、部委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简 称
1
2
3
4
5

每一个完成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纸面不敷,可复制本表。
  1、       2、       3、       4、       5、



八、审核、推荐、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报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2、推荐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填写;
    3、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填写推荐意见 。


九、附件目录(与前装订一册,不另外附件)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查新报告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要求书(复印件)

4、其它证明


应 用 证 明

项目名称
应用单位
通讯地址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经 济 效 益 (万元)
年 度
新增产值(产量)
新增利税(纯收入)
年增收节支总额
应用情况及社会效益:











应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纸面不敷可另加)




附件二: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本申报书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有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申报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中国公路学会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按相应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

   《推荐部门》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事业单位及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

   《密级》应填定密单位审定批准的密级。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任务来源》指推荐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资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位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主要论文公开发表、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成果证书的编号》指成果评价的文件。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规定的标题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应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 *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有三点提示:

   (1)总体思路。经过国内外调研之后,形成的解决该项科技问题的总体构思,如何继承已有科学技术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什么样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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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1)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2)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合同制职工申请参加者,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以上职工(被保险人)均可由所在单位(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是地方性福利事业,为便于集中管理,使其养老金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市政府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市支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经营。

第二章 保险期限与责任
第四条 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始至被保险人退休当月止,为交付保险费时期;被保险人退休后为领取约定的养老金时期。交费时期与领取养老金时期为保险有效期。
第五条 本保险负责:(1)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本人身故;(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给付丧葬费。

第三章 保险费交付
第六条 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时,应将本单位在册的全部职工参加投保,由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签定保险契约。保险生效后人数有变动,应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第七条 参加投保单位提取养老保险金,可根据经济的承受能力,有缴纳所得税(上缴利润)之前,按规定从提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中途可以申请办理调整交费标准的手续。
第八条 保险费必须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险责任即告失效,如经办部门同意逾期补交者,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停交保险费之月起一年内为限。一年内不能复交的,即告失效,按养老金保险退保规定退回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九条 被保险人女满五十五周岁、男满六十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付金额。
第十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满十年以上者,可按参加本保险后的交费标准,每月领取所规定的养老金;如中途交费有增减变动,领取标准可按基数调整计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不足十年者,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险责任终止。如退休金达不到企业退休费标准,投保单位可从企业营业外列支补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职或退休)身故,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费二百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投保单位参加养老金保险以前的退休职工,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主管部门同意提前退休者,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按实际交费年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其保险关系可随被保险人的调迁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无法转移的可保留或退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经组织批准为个体工商业户或招工、升学、参军等原因而退者,其保险关系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不得对下列保险人申请退保:
1、在册职工;
2、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3、患有严重疾病或已身故的职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交费标准如全国有统一规定,或工资制度有大的改革后,可做适当调整,或执行国家统一办法。
第十九条 备有养老金金额表两套,投保单位可认选其中一套,做为职工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支付标准。



1984年11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要求,国家局科教司组织各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申报。经有关基层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局(公司)初审和国家局审核并报国标委核准后,烟草行业共有23位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同志获得国标委颁发的“荣誉证书”。现将获得此“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公布(见附件),请有关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将“荣誉证书”(附后)转发给相关同志。
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活动十分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基础,更是参与国际间激烈竞争、应对来自各方面严峻挑战的重要技术支撑,是行业依法行政和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长期以来,在烟草行业各级标准化岗位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标准化事业和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此,国家局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国家局希望行业从事科研和标准化工作的同志要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 件:

  烟草行业荣获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十年以上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5&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