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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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办字〔1994〕第430号
为防止乡镇集体煤矿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煤炭行业
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集体煤矿的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
任,要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
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各级煤炭
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归口管理的乡镇集体煤矿进行业务指
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每一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
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每一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实现机械通
风,保证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主要通风机必须安
装在地面,并配备相同型号的备用电机,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长批
准后执行。
三、每一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专
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
持证上岗。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和检
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不得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矿
长必须每日审批瓦斯报表。凡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有权停
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
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
到1%时,必须停止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机附近
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切断电源,进
行处理。
五、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
部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
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
炮制度。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必须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
防爆型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必须使用煤矿
安全炸药和电雷管。
六、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在低瓦斯矿井的井下作业
场所、峒室应使用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高瓦斯、突出矿井
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入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带一盏矿灯。
七、井下严禁明刀闸开关。井下必须按规定选用防爆电
气设备和矿用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八、高瓦斯矿、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迎
头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对
装备的仪器进行定期标定、检修,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
正常使用。
九、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必须采用湿式钻眼,采掘
工作面要洒水降尘。在煤尘飞扬地点,如运输机头、转载点、
装载点等要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进行清
扫,所有矿井必须定期检测煤尘,作好记录,矿长必须审查
测尘报表。
十、每一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
填绘: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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