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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5:12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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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饲料、生鲜乳和种畜禽的质量安全监管。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收到资金15天内,将项目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畜牧业安全监管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附件:1.201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073323.xls
  2.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1766883.xls

  3.2011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235533.xls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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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交通部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和建设〔1991〕316号《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建设部研究,现对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第一册》公路部分和《公路工程勘察取费标准(试行)》做局部调整如下:
一、公路路线测量、公路路线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乘1.20的调整系数;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乘1.35的调整系数。
二、公路大中桥梁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
三、公路隧道测量和公路隧道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乘1.2的调整系数。
四、交通工程设计费,按相应部分审定概算的1.9%计取。
五、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按公路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独立大中桥梁、隧道的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亦按相应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取。原大、中桥梁可行性研究收费定额停止使用。
六、其他收费原则仍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变。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已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项目仍维持原合同。


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临沂市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临政发〔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1996年1月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其从业人员可从1996年1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从登记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从登记参保之月起缴纳。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民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民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参保和缴费;逾期仍不登记参保和缴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不设帐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帐册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对缴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拒绝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检查或拒绝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拒绝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对缴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对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民营企业,要按照税收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督促其参保缴费。
  第六条对拒不参保缴费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险案件,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严、从快执行到位。
  第七条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对拒不参保缴费的要公开曝光。
  第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其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推选和对其给予表彰奖励的前提条件。对拒不参保缴费的民营企业,其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不能评为劳动模范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不予奖励,已获得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其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要将参保缴费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人大或政协机关。
  第九条对完不成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缴费任务的县区,市财政部门将适当减少对该县区社保方面的资金指标;养老金出现缺口时,市级不予下拨调剂金,其缺口部分由县区全额承担。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按征缴养老保险费总额的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定期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给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