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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6:29  浏览:9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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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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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保监发〔2003〕69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险改革”)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场发展平稳,社会舆论和投保人反映较好,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2003年1季度,全国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19.03亿元,同比增长13.11%,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130.28亿元,同比增长9.6%,增长幅度较上年同期回落1.49个百分点。承保车辆总计564万辆,同比增长13.1%,车险赔款支出78.95亿元,赔付率60%,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承保利润13.92亿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9.48%,比上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为确保车险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费率机制,现将一季度车险市场情况及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通报如下:
  一、车险改革取得的成效
  车险改革经过保监会系统、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车险市场运行平稳,实现了改革的基本目标。一季度车险市场经营结果表明,各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增加,增幅与去年同期接近,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恶性竞争。保险公司根据车辆风险和管理水平制定车险条款费率,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展顺利。
  (二)车险改革促进了产险市场险种结构的调整。车险改革不仅促使了车险市场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而且推动了产险市场的险种结构调整,保险公司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今年一季度,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个百分点。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如广东省,非车险业务发展速度加快,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44%。
  (三)车险承保面扩大,投保人得到实惠。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的车均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投保人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四)车险产品多样化、个性化,技术含量增加,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新的条款费率引入了从车从人因素,能够较科学、公平地制定费率;多数保险公司将非寿险精算技术引入车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中,有效地提高了车险产品的技术含量;保险责任的细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对车险的需求;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形象好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管控能力有所增强。一些公司通过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正确理解新的车险产品的保障功能,防止出现误导行为。有的公司从核保、核赔以及风险控制入手,开发系统管理软件,实行在线核保、核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保险公司自律意识增强。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签定了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车险市场秩序。
  二、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车险改革开局良好,但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思想、经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数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继续采取各种违规方法展业,放松对代理人和业务人员的管理,对车险改革带来负面影响。
  (一)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部分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违规退费,少数业务人员不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费率,而是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随意调整费率水平,进行恶性竞争。
  (二)应收保费过高。据统计,一季度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应收保费率平均高达20%。应收保费过高的原因:一是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返还,进行恶性竞争。二是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薄弱,部分代理人尤其是汽车销售商不及时划转保险费,产生大量的应收保费。
  (三)违规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据调查反映,部分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各种违规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例如费率打折、滥用优惠条件等,严重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对车险的稳定经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
  车险改革是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财产保险业创新产品,优化险种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车险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车险改革。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公司要从思想上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管控力度,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合规经营,积极开拓业务,保证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严禁以违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活动。
  (三)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布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公示经备案的无赔款优待计算标准和方法,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人。
  (四)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及时报送各项监管报表,特别是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催收,降低应收保费率。各公司要注意车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创造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车险数据库。
  (五)各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自觉抵制代理人的不规范代理行为。
  (六)各公司应对车险改革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于6月15日前,将本公司今年1至5月车险经营结果、全年经营结果的预测、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报告保监会。
  (七)各保监办应加强对辖区内车险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要严肃查处。
  各地保险行业协(公)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自律中的协调作用,适时组织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依法评估;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与此同时,把评估工作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二、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根据生产、储存企业的规模和危险的程度,可分别采取组织专家组评估和委托具有国家局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估的方式。

  三、评估的范围、重点、内容和目标

  评估的范围是全国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的重点要放在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地区及其生产、储存企业;评估的内容侧重从基础管理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总体目标是:在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辖区内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标准与评估结果划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指标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评估指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评估指标,评估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对评估标准进行细化;通过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结果划分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凡依法关闭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不进行评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停产整顿不合格的,划分为“不合格”级;责令限期整改的,划分为“差”级;验收和整改合格的,按照评估分数进行等级划分。

  五、时间安排

  (一)4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完成本辖区评估工作方案及计划的制定工作,并报国家局备案。同时要开展宣传、培训和部署工作,使生产、储存企业和评估人员充分了解、掌握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

  (二)5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对照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标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自评,并向当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安全自评结果(填报附件1、2)。

  (三)6月至11月,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上报的自评结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在此期间,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月将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局。

  (四)7月,国家局开始对各地评估工作进行督查。

  (五)12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国家局提交总结报告。

  六、评估工作要求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突出重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力推进。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工作程序,严肃认真地进行,确保评估质量,绝不能走过场。要把评估做为深化整治的重要内容,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相互促进。要抓紧时间,加快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评估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

2.安全评估标准

3.安全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