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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37:16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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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


建设部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



湖北省建设厅:
接你厅“关于明确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鄂建〔1993〕243号),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在当前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申我国房地产管理一贯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多年来,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
一原则,处理有关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对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直管国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产权代表人。
由各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国有房屋,其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与经营。
根据上述两个原则,1.直管国有房屋长期出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仍然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2.公共娱乐房屋(如影剧院、文化宫等)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3.单位与单位之间插花之地,包括直管公房与单
位自管房之间的空地,原则上应按原批建时划定用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界线;否则应作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处理。



199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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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来电或来人询问,企业股票在香港上市后,是否仍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如何委托香港注册会计师查帐和查帐费用等问题。现答复发如下:
一、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应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件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二、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需经具有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出具查帐报告。聘请的香港会计师,其工作机构应是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处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直接委托香港会计师进行查帐,查帐费用由委托的企业支付。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外交部领事司:
贵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文件〔领四函(1990)1号〕收悉。去年十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其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鉴于这类团体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们建议在国内尚未有相应法规的情况下,要慎重处
理。
对待非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问题,我们考虑可在这类团体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和促进我国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条件下,本着分清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公开活动的团体,
过去我有关部门已与其负责人建立联系或进行接触对话过的,今后可继续保持这种态度;对尚未公开活动的社团,我有关部门(单位)不主动与之接触。其活动不得以社会团体组织名义干扰我公务活动,不得代行官方驻华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如有违法活动,可由有关部门出面处理。如
遇这类团体要求我承认时,要认真做好工作,并告其我国正在拟定这方面的登记管理法规,待法规颁布后,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去年我部曾走访了贵部和公安、安全等部门,并就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社和其登记管理问题交换了意见,我们希望继续抓紧合作,促使这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性法规文件尽快制定颁布,以从根本上解决这方面问题。



199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