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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5:19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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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及纤维检验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政局、供销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一、《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四、《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六、《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七、《公证检验棉花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代章)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纤维检验局,中棉工业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协会



附件一:



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

(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仪器化检验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包装及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生产的棉包重量为(227±10)kg的细绒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XXXXXXX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测定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6975棉花包装

GB 6529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色特征级(Cotton Color Grade)

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确定的级别。

3.2 反射率(Reflectance)

表示棉花样品表面的明暗程度。

3.3 黄色深度(Hunter’s +b)

表示棉花黄色色调的深浅程度。

3.4 上半部平均长度(Upper half mean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中位数以上的纤维的平均长度。

3.5 平均长度(Mean fibre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按重量计算的平均长度。

3.6 长度整齐度指数(Length Uniformity)

长度整齐度指数是平均长度和上半部平均长度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3.7 断裂比强度(Fibre Strength)

断裂比强度是束纤维拉伸至断裂时所显示的强度,以未受应变试样每单位线密度所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cN/tex。 注:本标准采用夹头隔距3.2mm,HVICC水平。

3.8 马克隆值(Micronaire)

一定量棉纤维在规定条件下的透气性的量度,以马克隆刻度表示。马克隆刻度是建立在已由国际协议确定其马克隆值的成套“国际校准棉花标准”的基础上的。

3.9 杂质面积(Trash area)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杂质数量(Trash count)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3.11 棉结(Neps)

棉纤维纠缠而成的结点。

3.12 轧工质量(Preparation)

皮棉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

4 质量要求

4.1 色特征级

4.1.1 色特征级的划分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3种类型13个级,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类型分白棉、染污棉、黄染棉。

白棉分6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染污棉分4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3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为标准级。

4.1.2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1。




图1 棉花色特征图

4.1.3 色特征级的确定

4.1.3.1 棉包两侧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检测结果差异超过表1允差要求的,应重新测试,检验结果以重新测试结果的平均值表示,两侧结果差异仍然超差的,同时标注“两面包”。

表1 各色征级允差要求

色征级
11~31
其他

Rd(%)
4.0
8.0

+b
1.5
2.6


4.1.3.2 棉花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4.1.3.3 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值保留1位小数。

4.2 轧工质量

4.2.1 轧工质量要求

轧工质量仅对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提出要求。根据皮棉样品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将轧工质量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轧工质量分档见表2。

表2 轧工质量分档表

轧 工 质 量
分 档

皮棉样品表面平滑,索丝、棉结、杂质少


皮棉样品表面较粗糙,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皮棉样品表面粗糙,索丝、棉结、杂质多



4.2.2 根据轧工质量要求,选取31级棉花制作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作为评定轧工质量的依据。各档次标准样品均为底线。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2.3 轧工质量实行逐样感官检验。

4.3 外观等级

4.3.1 外观等级考核范围

外观等级仅对于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进行考核。

4.3.2 外观等级评定方法

外观等级根据色特征级和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4.3.3 外观等级代号

外观等级用3个字符表示:第一个字符表示级别,第二个字符是一短划线“-”,第三个字符表示棉花类型。如“1-1”为外观等级1级白棉,“3-2”为外观等级3级染污棉。

4.3.4 外观等级评定表

外观等级的综合评定如表3所示。

表3 外观等级评定表


4.4 长度

4.4.1 用上半部平均长度表示棉花长度,以1毫米为级距,分级如下:

25毫米,包括25.9mm及以下;

26毫米,包括26.0~26.9mm;

27毫米,包括27.0~27.9mm;

28毫米,包括28.0~28.9mm;

29毫米,包括29.0~29.9mm;

30毫米,包括30.0~30.9mm;

31毫米,包括31.0~31.9mm;

32毫米, 包括32.0mm及以上。

4.4.2 长度标准级为28毫米。

4.4.3 长度保留1位小数。

4.5 长度整齐度指数

4.5.1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4。

表4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
分档

<77.0
很低

77.0~79.9


80.0~82.9
中等

83.0~85.9


≥86.0
很高


4.5.2 长度整齐度指数保留1位小数。

4.6 断裂比强度

4.6.1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5。

表5 断裂比强度(3.2mm隔距HVICC水平)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cN/tex)
分档

<23.0
很差

23.0~25.9


26.0~28.9
中等

29.0~30.9


≥31.0
很强


4.6.2 断裂比强度保留1位小数。

4.7 马克隆值

4.7.1 马克隆值分级见表6。

表6 马克隆值分级表

马克隆值
分级

≤3.4
C1

3.5~3.6
B1

3.7~4.2
A

4.3~4.9
B2

≥5.0
C2


4.7.2 马克隆值保留1位小数。

4.8 短纤维指数

4.8.1 短纤维是指16毫米及以下的棉纤维。

4.8.2 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给出的短纤维指数为参考指标。

4.8.3 短纤维指数以百分数表示,保留1位小数。

4.9 杂质

4.9.1 杂质是指棉花样品测试面积内的非纤维物质,用杂质面积和杂质粒数表示。

4.9.2 杂质面积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

4.9.3 杂质粒数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4.10 棉结

4.10.1 用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测试所得的棉结粒数,以粒/g表示。

4.10.2 棉结数量分档见表7。

表7 棉结数量分档表

棉结(粒/克)
分 档

≤100
很少

101~200


201~300


301~450


≥451
很多


5 抽样

5.1按规定对(227±10)kg包型棉花逐包两面抽样。

5.2棉结检验,从同品级籽棉加工的成包皮棉中,对每十包样品分别抽取适量棉花,组成一个试验样品,进行棉结测试,其检测结果为该十包棉花的共同结果。

5.3其它指标逐样检验。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用环境条件按GB/6529标准执行。

6.2试验方法按GB/TXXXXX执行。

7 质量证书

7.1 每包棉花出具质量证书。

7.2 质量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检测项目及结果、检测单位、证书编号、证书签发日期、备注。

7.3 质量证书有效期一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8 包装及标识

8.1 棉花包装按GB/T6975标准执行。

8.2 标识

在每包棉花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悬挂条码卡,载明棉花产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净重、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等。





附件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T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棉花加工工艺

3.1.1 轧花工艺流程

货场籽棉——籽棉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控制喂料器——籽棉烘干机——籽棉清理机——籽棉配棉装置——轧花机——(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集棉机——(加湿)——打包机——取棉样——棉包计量——棉包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形码——棉包自动输送系统

3.1.2 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方式。

3.1.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含尘空气应集中除尘,回收有效纤维并打包。

3.2 籽棉清理系统

3.2.1 籽棉应经过特杂、重杂、僵瓣棉和细小杂质的清理。

3.2.2 籽棉清理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清理系统,每套清理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2.3 籽棉清理系统的清杂效率不低于60%,清僵效率不低于70%。

3.3 籽棉烘干系统

3.3.1 籽棉回潮率超过8.5%,轧花时应进行烘干。

3.3.2 籽棉烘干系统的热源不得污染籽棉。

3.3.3 籽棉烘干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烘干系统,每套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3.4 籽棉经过烘干处理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4 轧花

3.4.1 加工回潮率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4.2 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要求。

3.4.3 加工后的皮棉等级应不低于原籽棉等级。

3.4.4 各级锯齿棉实际含杂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皮棉等级
实际含杂率(%)

先进指标
一般指标

1、2 级
≤1.2
≤1.5

3 级
≤1.5
2.0

4 级
≤2.0
2.5

5 级
≤2.5
3.0

6 级以下
≤4.5
6.0



3.4.5 加工棉纤维过程中不得混入异性纤维和其它危害性杂质。已经存在的,应进行清除。

3.5 皮棉清理

3.5.1 轧花机加工后的皮棉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皮棉清理。

3.5.2 皮棉清理机应具有棉胎厚度自动检测、反馈装置。

3.5.3 皮棉清理机台时处理量不小于1000kg。

3.5.4 皮棉清理机的清杂效率不小于30%,棉纤维损耗率不大于1.6%。

3.5.5 皮棉清理机排出的杂质中含棉率不大于55%。

3.6 加湿

3.6.1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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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信访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5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和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思路
近期,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信访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主动研究群众信访问题,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整合力量,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刚强调,当前信访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国信访问题依然突出。他就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要正确认识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主攻方向,积极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即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大的信访工作格局;三要大力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真正把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在总结成绩、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信访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于妇联系统信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于群众,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当前,妇联组织信访情况与全国信访新形势基本一致,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信访总量持续增长。2003年妇联系统接到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总数为354835件(次),与2002年相比上升了14.31%;2004年1-6月全国妇联信访处受理投诉共3455件(次),其中仅群众来访一项就达800余件(次),比去年同期上升了96.%,目前信访量上行趋势仍然十分明显。二是集体访明显增多。全国妇联信访处1-6月接待集体来访30批400余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7%和158%,出现上访人择机上访、串联访现象。三是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上访人叫骂哭闹、数日滞留,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四是与国家改革和社会发展相关的上访问题更加突出,社会保障不落实、涉法涉诉、拆迁安置等问题成为妇联信访工作中新的热点。
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部分,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问题的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妇联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是否能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妇联组织的宗旨;关系到是否能保持妇联组织在妇女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关系到是否能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妇联组织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认清形势,深刻理解做好妇联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妇联信访工作的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基础基层工作,认真解决信访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对妇联信访工作的领导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信访会议精神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成立全国妇联信访工作协调组,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为第一责任人,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担任组长,机关党委、办公厅、权益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涉及信访工作的其它部门与直属单位派员参加。信访工作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通报全国妇联信访动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典型信访案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研究提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对信访工作中涉及的会内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案件督办;协调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时有效地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妇联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妇联一把手要切实负起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信访工作亲自部署和指导,亲自抓落实,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对信访重大案件亲自批示、协调和督办;要明确一名妇联主要领导和专门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要提高认识,树立齐抓共管信访工作的意识,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群众信访制度,对信访案件多批示、多协调、多关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信访干部,为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抓好妇联的基层信访工作
基层是群众信访的源头,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各地妇联要坚持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制,坚持将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基层维权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发挥基层妇联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和基层。
一是抓好初信初访工作。要结合妇联实际建立首办责任制,尽可能为初次来信来访的群众提供帮助。对于确属妇联工作范围的信访件,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决不把矛盾上交;对于向妇联投诉但又不属于妇联工作范围的,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要发挥妇联组织联系群众的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向相关归口部门反映,不可简单生硬,一推了之。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上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继续完善重大紧急情况处理预案、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理预案等,提高妇联信访部门应对复杂局势的能力,在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二是抓好信访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有机结合。近期,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重点研究部署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旨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妇联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信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与妇女群众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掌握动态,积极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配合开展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是抓好基层信访工作的自身建设。各地妇联要把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要结合社会化维权机制的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结合基层维权网络的拓展,发展基层信访网络;要配齐配强信访部门干部,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力量,努力解决信访干部反映突出的信访岗位津贴问题,积极改善基层信访工作条件;要抓住干部培训这一关键,提高基层信访队伍整体素质和信访工作的质量,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四、进一步分析和解决信访中的热点问题
在当前群众信访中,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妇联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帮助解决的;二是需要妇联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向归口部门反映、推动解决的;三是属于新的苗头性问题或者法律政策尚未规范的问题,暂时无法可依或无口可归的。对第一类问题如婚姻家庭类问题,各地妇联要抓紧处置,认真负责,推动问题的解决。对第二类问题,要坚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对于重大信访问题,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处理信访问题协调联席会议、信访协作组、信访督查室等信访协调机制和信息反馈渠道,以及妇联牵头的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等社会化维权机制,加大协调和监督的力度,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对于第三类问题,要注意收集信息,及时上报,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健全,配合党和政府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
在解决信访热点问题的过程中,各地妇联要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立足于服务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抓住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确属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解决却迟迟得不到关注或解决的重大案件,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加大协调力度,推动案件的最终办结,从而带动热点问题的解决,使信访工作收到实效。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和相关措施。目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修改正在酝酿。全国妇联也已将《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信访工作经验,适应新世纪新形势妇女工作的需要,完善信访工作规定。各地妇联要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带着深厚的感情开展群众信访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和完善一切行之有效的做法,如信访预警措施、领导批示和大要案件办理程序、重大案件提请维权协调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等,并在实践中形成制度。
(二)建立信访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全国妇联一要完善维权信访工作信息联系点制度。拟在各地妇联推荐基础上,设立涵盖省、市、县三级,东、中、西各区域的信访信息联系点,加强对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动态的把握,交流信息,推广经验,更好地联系和指导信访工作。二要依托妇联信访软件,逐步建立全国妇联系统信访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平台。各地妇联应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机制的建设,尤其是建立和完善信访预警机制。要对信访信息进行认真地收集、汇总分析和定期上报,研究信访趋势,作出预警报告,提高信访信息预测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考。
(三)建立信访干部的长效培训机制。今年起,全国妇联将加大对信访干部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在信访工作经费中单列培训预算,保障每年对省级信访干部培训计划的实施;利用项目合作和社会力量,针对信访工作实际需求进行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各地妇联要按照“层层抓培训,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大力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信访岗前培训、岗位定期培训等,并不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
(四)健全奖惩和保障机制。各地妇联要把抓信访工作的实绩,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量化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评。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明显失职或者处置措施明显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增加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 国 妇 联
2004年9月2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发〔2008〕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有效监管,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政府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制度。

  省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派出的督察员,负责督察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

  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省政府派出的督察员的选聘、培训、任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主管部门制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确立城乡规划督察机构(以下简称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督察机构和督察员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上一层面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等有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可以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人员应当组成2人以上督察组依法开展督察。

  第八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加被督察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会议;

  (二)调阅或者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三)约谈知情人或要求被督察的单位及其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取证;

  (五)其他必要的督察措施。

  第九条 被督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督察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对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推诿、拒绝、隐匿和伪造。

  第十条 督察组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并报其所派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被督察对象在接到督察建议书后,应当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反馈给督察组。

  督察组应当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

  第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原违法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督察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其所派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派出部门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

  督察事项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反馈给发文单位。

  对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文单位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督察员督察不力、瞒报或编造虚假情况、超越职权干预正常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解聘;构成违纪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公开其办公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督察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