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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5:09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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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减免税漏洞,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据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已停止审批临时性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并对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
税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但是,今年以来,仍有不少地方和单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要求。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中央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
二、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有困难主要应依靠本地区、本部门的力量克服。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特殊困
难,原则上应采用生产自救和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继续对现行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逐项列出具体清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对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免税政策规定,经修订、调整,予以保留并对外公布;对少数因产业政策以
及其他特殊需要,目前保留的减免税政策,按执行期限或使用额度,到期或额度用完,即予废止,一律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额度;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减免税政策规定,要在1995年底以前分批予以清理废止。
四、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必须实行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政策。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宏观经济调控、扩大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将适时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率。各地区、各部门对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有调整建议,可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并报国务院决定。
五、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支持税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政策性减免税范围的,要严肃查处。



19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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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的通知

1981年4月15日,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一九八0年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曾发出(80)粮人字第13号、(80)国科干字第236号联合通知,就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和考核评定等有关问题作了统一布署,并印发了《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为做好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粮食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现发给你们参照施行。

粮油工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标准
第一条 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粮油工业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第四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粮油工业助理工程师:
(一)能初步制定粮油加工工艺设计方案,完成一般生产、试验、科研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发现和解决一般技术问题;
(二)掌握粮油加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了解粮油加工的技术政策;
(四)对粮油加工应用的一般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技术有一般理解,对设备运转中出现的问题能提出处理意见;
(五)能用一门外文阅读粮油加工专业的科技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粮油工业助理工程师,提升为粮油工业工程师:
(一)能独立制定粮油加工工艺设计方案,有组织指导实施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能发现和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二)掌握粮油加工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能较好地领会粮油加工的技术政策;
(四)对粮油加工应用的一般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技术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根据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五)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粮油加工专业的科技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粮油工业工程师,提升为粮油工业高级工程师:
(一)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能解决粮油加工的重要技术问题,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二)能承担、审定和组织指导较大的粮油加工工程技术设计、设备安装,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创见解的论著;
(三)对粮油加工有系统深入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四)能掌握粮油加工的技术政策;
(五)对粮油加工应用的设备结构、性能、操作技术有比较系统的理解,并能提出改进提高意见;
(六)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出职改[2010]001号


有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职改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要求
  (一)参评人员
  在报社及时政新闻类期刊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7]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本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含45分)或符合有关免试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至该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2.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3.转换系列晋升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外语水平按现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掌握。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1)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新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其成绩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A级或B级的人员(含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相应级别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回国参加首次职称评审或作为访问学者由国家派出留学半年以上的人员。
  (6)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取得TOEFL(托福)考试550分以上、IELTS(雅思)考试5分以上或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800分以上的。
  (8)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两位在职译审审定达到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或经国家级外文外事部门认定具有较高翻译水平的。
  (三)计算机能力
  计算机能力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4]0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计算机能力达到本级及以上水平或符合免试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195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B级水平考试。B级考试内容的四个模块: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
  2.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A级水平考试。
  A级考试内容的六个模块:
  文字编辑、记者和工程、经济、会计等系列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owerPoint,⑥Access。
  美术编辑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ageMaker,⑥PhotoShop。
  已取得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所缺的两个模块。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以免试:
  (1)参加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水平考试并取得本通知要求的相应模块合格证书者。
  (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3)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6)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B级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相关内容。
  (7)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者。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 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编辑或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4)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5)具有其他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2. 申报高级编辑、高级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履行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责)满4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已按规定转评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它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五)论文论著
  申报副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新闻专业论文论著是指新闻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相关专业论文论著是指与报社报道业务范围一致的专业论文论著(如:法律类报社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法律专业论文论著)。提交的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或出版发行的,发表(出版)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学位论文和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六)破格条件要求
  在新闻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经单位考核认为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任现职期间获得中国新闻奖及相应级别的全国性新闻评奖中获奖的人员,申报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相关申报资格的,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提前2年;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2. 具有大专学历且1986年以前开始从事新闻工作,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新闻奖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3. 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引进或交流到新闻单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且胜任现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比照新闻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职称情况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有关奖项分类及名称见附件。
  (七)同级职称转评
  非新闻专业高级职称申请转评同级别新闻专业职称,其外语、计算机成绩不再要求,其它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中作弊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初评推荐
  新闻单位初评推荐需按以下要求之一进行:
  1.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组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或已有新闻专业中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由评委会评审推荐,评审推荐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委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2. 没有新闻专业中、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行政与专家推荐小组负责推荐,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新闻专业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专家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二)单位内部公示
  新闻单位在决定报送评审材料之前,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工作量的计算、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全部材料无异议后再上报。申报材料必须是公示的材料,公示后不得再随意添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退回该单位所有委托评审材料,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次年不受理其委托评审要求。
  (三)主管部门审核
  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需经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对破格申报的人员,同时需出具同意破格申报的报告),材料齐全后报总署职改办。
  (四)评审结果公示
  对全国新闻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授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于评审会后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栏公示1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对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五)破格申报程序
  1.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交破格申请报告;
  2.新闻单位组织评委会或专家组进行初评,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提供不少于1000字的答辩意见;
  3.新闻单位将破格申报人员的材料(包括破格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上报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破格报告。
  (六)总署答辩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对所有破格申报者组织专家答辩,对上一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安排专家抽查答辩。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以电子材料(见附件2)报送为主,纸介材料报送为辅。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
  2.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证明;
  3.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
  4.破格人员破格申请、单位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破格报告。
  (二)申报人员的资格材料(A袋):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另附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半身2 寸照片2张;
  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3.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或免试证明;
  4. 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5. 身份证复印件;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7.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8.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对应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
  9.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评审参考);
  10. 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B袋):
  1. 推荐材料简表;
  2. 能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新闻作品或成果。
  以上三类材料共15项(破格人员16项),其数量和格式等要求均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以电子介质材料为主,同时报送纸介材料。电子介质材料:文字作品的扫描文档,字迹要清晰。纸介材料:A袋报送1份,B袋报送1份(详细要求可参阅附件2:《申报材料说明》)。
  (二)申报材料需由委托部门报送,或经委托部门同意由申报人所在新闻单位人事部门报送(只受理单位报送材料)。
  (三)评审结果由总署职改办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按总署职改办的要求办理材料清退和通过人员证书。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文件、电子表格等,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查阅、下载。
  (六)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五层520室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徐令德 王 鑫
  联系电话:010-68008752,68008166(传真)
  (七)政策咨询: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
  联系电话:010-83138770

附件:
  1.全国性新闻评奖名称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49323872427.doc
  2.申报材料说明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50190369844.doc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