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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3:39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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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在机构改革期间,仍负责管理原公司所属企业,待组建企业集团之后,再实行政企分开),该局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职能、内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方案,由中编办和该局抓紧商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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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2]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原供应计划量
核准供应量
比计划增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应量

计划
核准

总计
1483.59
1142.44
-341.15
1483.59
1142.4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712.39
559.91
-152.48

712.39
559.9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96.08
90.72
-5.3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59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38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60
49.6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6.08
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39.12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33
17.65
11.32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33
2.51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21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0.7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0.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0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6.9
6.53
-0.3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3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2.31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9
3.84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45.07
101.66
-43.41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45.07
101.66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10.5
10.29
-0.21
平湖市石化物资有限公司
0.5
0.25

上海永诚助剂厂
3.5
3.81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
1.17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63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52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
0.5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3.40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63
8.27
-54.73
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12.57
1.18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1.68

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0.09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2
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
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43
3.06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2.26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54.15
-15.85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乙烯厂

5.47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1.92
0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23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04
12.44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5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0.47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
20.99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8.08
2.17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7
4.93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39
4.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4.9
4.41
-0.49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21

安庆曙光化工有限公司
0.6
0.38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2.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
1.12

福建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8
8.92
-0.88
上海永诚助剂厂

0.3

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1.65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9.8
3.21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98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53

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2.2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4
2.8
-1.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4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48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
1.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0.3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72.3
69.84
-2.4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6
16.33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10.9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2.34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38.7
37.53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2.6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6
14.29
-1.71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
3.44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37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

2.0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23
3.5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4.27
4.9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5
0.58
-4.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0.09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2
0.49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3
1.07
-1.93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7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3
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6
2.31
-0.2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6
2.3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6
2.24
-3.76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
1.46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78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炼油试验厂
1.6
0.59
-1.01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
0.08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0.51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
0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北海分公司(原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北海石油化工厂)
4.61
4.9
0.29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4.61
0.86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1.7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9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0.7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0.62

青岛石油化工厂
8
9.12
1.12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
9.12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化有限公司
2.6
2.37
-0.23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
2.37

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1.2
2.14
0.94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
2.14

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6.5
117.75
-28.75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111.39
115.71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15.11
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1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研究院

0.03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1

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0

中原石油化工总厂
0
3.62
3.6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35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巴陵分公司

0.6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

1.72

齐鲁石化公司储运厂

0.72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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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6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公告
为了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6年7月1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①根据这一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
注①已于1997年10月15日废止,现执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的外汇最高金额。
三、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19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