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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3:22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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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国际货代企业的网络建设,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由审批改制为登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在已批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及增资,凭以下文件即可到我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
1、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表(加盖国际货代企业公章)(见附件二);
2、原批准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6、分公司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三、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投资各方按原比例增资,需另提供以下文件:
1、验资报告;
2、企业章程修改协议。
企业同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四、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不按原投资比例增资,应先报批股权变更。
五、企业应及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外设立分公司,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所指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附件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
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表
--------------------------------------
|分公司|中文| |总公司|
| |--|-------------------------| |
|名称 |英文| |公章 |
|---|--------------------------------|
|地址 | |邮编| |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所在单位 |
|负责人情况|----|----|----|----|----------|
| | | | | | |
|---------------|----|---------------|
|投资者| |法人代表| |经营地域| |
|--------------------|--|----|-------|
| | |批 文| |企业|营业执照| 分公司 |
| |名称| | 成立时间 | | | |
| | | 号 | |编号|注册号 | 负责人 |
| |--|---|----------|--|----|-------|
|企业| | | | | | |
|已设|--|---|----------|--|----|-------|
|分公| | | | | | |
|司情|--|---|----------|--|----|-------|
|况 | | | | | | |
|------------------------------------|
|申请经| |
|营范围| |
|和地域| |
|------------------------------------|
|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项目联系人|----|---------------|---------|
| | | | |
--------------------------------------
经办人:
时 间:


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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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烟专〔2005〕624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规范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切断向制假窝点销售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的渠道,从源头上加大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国家局确定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以下简称丙纤丝束)行为工作,是落实国家局、公安部联合打假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打击制售假烟活动的重要措施。通过切断烟用丙纤丝束流入制假窝点的渠道,有效遏制制造假烟活动。此次打击工作的重点是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上海、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陕西、安徽、新疆等省(区、市)的丙纤丝束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

二、主要措施

实行检查、监管、到货确认、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分类管理五项工作制度,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一)实行检查制度

1、各省级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辖区内丙纤丝束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国烟法[1999]78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辖区内有无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丙纤丝束的情况。

2、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立检查组,对所有企业2004年度、2005年1—9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违法违规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丙纤丝束、滤嘴棒及无合同、准运证运输丙纤丝束、滤嘴棒的问题,对此期间的丙纤丝束、滤嘴棒销售业务,要逐笔同收货单位进行核对,彻底查清情况。请在11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二)实行监管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组织有关市(县)局人员组成监管组,进驻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进行24小时监管。主要任务是:现场监督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的装车过程,检查所有出厂的运输车辆;查验出厂丙纤丝束、滤嘴棒,重点检查有无销售合同和准运证,有无标识或伪造包装,及数量规格、收货单位、承运人、车牌号码等内容;检查废次、退货丙纤丝束、滤嘴棒的处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在监控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样表见附件2)。各有关省级局要及时向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报监管工作情况。

检查、监管组进驻丙纤丝束企业时,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向企业职工宣传烟草专卖法律和国家局政策,拓宽情报线索渠道,保证检查、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实行到货确认制度

1、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对2005年1—9月份期间开具的、有效期已满的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全部汇总统计(统计表样表见附件3),将统计数据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给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

2、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取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统计数据,逐项核对到货情况,并将核实结果记录到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情况核查表(样表见附件4),于30日内通过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给准运证开证点所在地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到货的,要在48小时内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四)实行烟草公安联合办案制度

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根据检查、监管工作进展情况,烟草与公安部门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情报线索,确定打击目标;对检查、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认真经营、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

(五)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要根据检查、监管的情况,对丙纤丝束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没有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免于定期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违法生产经营问题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实行24小时监管。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局、公安部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执行五项制度,扎扎实实推进工作,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工作机构。国家局成立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协调、指挥打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专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要有公安部门的人员参加。同时,还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有关市(县)局组织监管组,成立联合办案组,认真开展检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

2、认真动员部署。国家局、公安部于10月份组织召开各有关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丙纤丝束、滤嘴棒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会议,具体部署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的工作。各有关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组织召开本省(区、市)工业公司物资部门、卷烟生产企业分管物资工作的负责人及丙纤丝束、滤嘴棒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贯彻国家局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工作方案。

3、培训检查监管人员。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组织所有检查、监管人员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政策,丙纤丝束、滤嘴棒生产经营流程及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外观特征、鉴别方式等业务知识,工业企业财务核算、销售合同和准运证查验等具体检查监管方法,为顺利开展检查、监管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分阶段推进工作。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到2006年10月份结束,为期1年。各有关省级局要在10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从11月份起,按照发现、查处问题、分类管理等步骤,分阶段推进工作。以上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辖区内有丙纤丝束企业的省级局、有关市(县)局及丙纤丝束企业,要在2006年10月份前,制定丙纤丝束(滤嘴棒)日常专卖管理制度,建立起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

1、要实行责任制,确保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行为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局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此项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按国家局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并明确一位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认真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2、检查、监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出现辖区内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滤嘴棒)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各有关省级局要充分利用卷烟打假案件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工作。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天登录系统,及时查收涉及本省(区、市)的准运证统计数据,并按时回复确认结果。对不坚持每天登录系统,影响到货确认工作的单位,国家局将对其通报批评。

待国家局开发启用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系统后,各有关省级局要利用该系统做好到货确认工作。

4、各丙纤丝束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监管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对积极配合检查、主动交代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不配合检查、监管工作,涂改、销毁证据、做假帐掩盖违法事实,或采用无标识包装、伪造包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要从严处理。同时,各生产企业要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对营销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规范经营的自律能力,杜绝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

各企业要制定报废丝束回收、库存和处理的管理制度,严格对报废丝束的规范管理。报废丝束必须经加色等技术处理、确实不能用于制作滤嘴棒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绳网或者其他塑料制品,禁止未经技术处理直接将报废丝束销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无法利用的报废丝束要彻底销毁,防止倒卖到制假窝点。企业要每月1次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局专卖管理部门报告报废丝束回收、库存和处理情况。

5、辖区内有关停烟厂的省(区、市)要加强对关停烟厂库存丙纤丝束、滤嘴棒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封存和监销,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局有关部门。

6、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制定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合专卖管理部门、物资主管部门做好监销工作。要设立专门库房封存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并设立专门台帐详细登记出入库情况。每季度1次定期向所在地专卖管理部门通报封存、处理情况,所在地专卖管理部门每半年1次对企业淘汰、报废丙纤丝束(滤嘴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各烟草物资主管部门、卷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确认工作。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确保到货确认的真实性。

8、各省级局对查出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要视其违法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丙纤丝束、滤嘴棒的企业,由国家局视情节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附件:1.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棒)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监控组值班记录表(样表)
附件:3.企业丙纤丝束(滤嘴棒)准运证开具情况汇总统计表(样表)
附件:4.企业丙纤丝束(滤嘴棒)到货情况核查表(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中国 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全文)


  2005年1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在总理府会谈后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应马来西亚总理达图•斯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5年12月15日对马来西亚进行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会见了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端古•赛义德•西拉杰丁,与巴达维总理举行了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中马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1974年建交以来中马关系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满意,认为中马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4年中马《建交公报》有关原则,重申将继续坚持两国1999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未来双边合作联合声明》及2004年5月29日发表的《中马联合公报》的精神,一致认为上述三份文件对中马关系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两国领导人认为,巴达维总理2004年5月访华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将积极推进中马战略性合作,为两国关系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中马战略性合作,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保持两国高层互访,加强两国政府、议会、政党及各界人士之间的交往。中方欢迎马领导人明年出席在南宁举行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并顺访中国,马方对此表示感谢。

  ——为促进双边合作,双方将加强外交、经贸、科技领域的磋商与合作机制。

  ——两国外交部将制定中马战略性合作行动计划,对两国各领域合作进行全面规划。双方一致认为上述行动计划应同两国各自发展战略和区域合作进程紧密结合起来。

  ——继续扩大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努力实现2010年两国贸易额达到500亿美元的目标,加强双方在农业、高新科技、信息通讯技术、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等重点领域的合作,积极鼓励两国企业联合到第三国投资,继续支持两国商务理事会等机构在促进两国工商界合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推动中马经贸合作的长远发展,双方同意就商签中马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议进行可行性研究。

  ——双方注意到两国企业正在进行的能源合作,承诺努力推进该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支持两国有关企业探讨在油气领域设立合资公司。

  ——双方欢迎于2005年12月1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卫生合作包括人力资源开发、初级卫生保健、药品、传染病控制、医学卫生研究与开发、食品安全和传统医学。教育合作涵盖各个层次。

  ——双方期望在水利、海洋科技和生物科技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期望在央行货币互换及其他金融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合作举办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的纪念活动,同意进一步加强文化交流。双方将继续支持中马友好协会和马中友好协会在促进两国民间友好交往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大力推动青年交流,使中马友好世代相传。双方同意组织两国青年开展互访活动。

  ——双方认为加强旅游合作对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扩大航权、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强磋商与合作。

  ——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方感谢马方在马来西亚技术合作计划框架下向中方人员提供的培训机会。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各部门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合作。

  ——积极开展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本地区的安宁。

  ——推进两国国防安全领域的磋商与合作,扩大两军交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国防部今年9月签署的《防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在此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尽早启动中马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双方还表示愿积极探讨军工军贸合作。

  ——马方欢迎中方愿参与马六甲海峡安全合作,同意讨论合作形式,如情报信息的交换与分享。中方承认包括马来西亚在内的海峡沿岸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维护海峡主权和安全。马方欢迎中方作为海峡主要使用国为海峡的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马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中方感谢马方在中国和平统一问题上给予的理解和支持。

  ——中方对马方成功主办第九次中国-东盟(10+1)和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及首届东亚峰会表示诚挚的祝贺。双方表示将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推进东亚区域合作进程。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取得的长足进展,中方高度赞赏马方在推进中国与东盟合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同意继续致力于落实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同举办好明年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15周年的庆祝活动。马方欢迎中方积极参与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支持中方继续主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拓展中国与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意与其他东盟国家一道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双方欢迎并支持有关国家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精神探讨在南海争议海域开展务实合作。双方愿意把南海看作联系中国与东盟的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双方积极评价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取得的成果,支持以10+3为主渠道推进东亚共同体的建设进程。双方认为,东亚峰会为东亚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东亚的发展。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马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对中东局势表示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应为和平解决有关问题做出更大努力。双方对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中方高度赞赏马来西亚作为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主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双方欢迎2005年9月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问题。

  ——双方同意加强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与配合,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提高联合国的作用、权威和效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双方认为安理会改革应从联合国长远利益出发,根据国际关系民主化原则,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

  ——双方同意在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亚拉论坛、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机制中继续保持良好的协调与配合。

  双方对温家宝总理访马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关系。

  温家宝总理对马来西亚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向巴达维总理表示感谢,并邀请巴达维总理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巴达维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吉隆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