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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30:22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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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27日,最高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这个问题,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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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自1987年实行技师评聘制度以来,全国已评聘技师34万人,高级技师2000余人。他们是我国工人队伍中的一支技术骨干力量,在生产第一线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对技师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广东、天津、北京等地对技师直系亲属户口的“农转非”问题作了规定
,基本上得到了妥善解决。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同类问题。

附: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
省计经委、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
1994年4月1日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凡获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被聘在岗、城镇户口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经当地劳动部门和计经委审核同意,并经省辖市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程序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指标,由各市在省下达的年度“农转非”计划指标内统筹安排。在宁的部、省属单位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计经委下达,省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审批。
三、对下列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可优先安排指标予以解决:
(一)高级技师;
(二)从事野外作业或其他艰苦行业工作的技师;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工龄在25年以上的技师。



1994年6月2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6号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七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市、区各部门拟在街道和社区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在立项前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发改部门立项。
  未经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应用系统不得下发街道和社区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先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区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区发改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抄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完工后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民政等部门组织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及维护费划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社区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社区信息资源的采集要明确分工,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社区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社区信息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以基础信息和共享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区级节点数据库,并与全市城市数字资源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与技术规范,组织开发通用系统等。
  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区的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开发、应用、推广等。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