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11:27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价格监测对象提供有关的价格资料。

第六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采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价格监测表。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按照价格监测表的内容和规定的时间提供价格资料。

第七条 价格监测表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本规定编制、发布的价格监测表,价格监测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八条 价格监测对象必须依法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所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
价格监测对象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第九条 价格监测对象需要了解所提供商品价格的全省平均水平及要求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所需的指导、帮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反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价格监测包括常规价格监测和专项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常规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专项价格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价格监测对象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价格监测工作从经费上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对象未予以反馈、指导、帮助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细则

河南省计经委


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细则
省计经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确保工期、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条 省计经委主管全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的新开工计划,并持有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需要的资金、材料、设备、电力供应及外部协作条件、同步配套工程等已经落实,当年需要的投资、材料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三)施工图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设计单位已提交全部或当年开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图纸;
(四)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择优选定了施工单位,并已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五)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办妥,施工需要的水源、电源已经接通,外部的运输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现场已经整修,并建有必要的临时设施;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
第五条 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应共同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交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征用土地、年度建设计划等批准文件和供电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材料。经基本建设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由省计经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
(一)部属建设项目按国务院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省计经委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有关银行出具资金落实证明后,报省计经委批准。
(四)市、地计划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地主管部门、县(市)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抄报市、地计划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由市、地确定。
第七条 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及时审查批准,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的建设项目,有关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性 质
隶 属 关 系
项 目负责 人
建 设 地 址
筹建机构通讯地址
联 系 电 话

开 工 报 告 申 请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 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申请用文字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建设依据、开工条件落实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及其他说明的问题等(本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开工报告申请附表(一)
项目建议书批准
机关、文号、日期
设 批准机关、文
计 号、日期

务 建设规模 控制总投资
书 及投资来源

批准机关、文
号、日期
初 建筑安装
步 批准总概算 工 作 量

计 建设工期 劳动定员

况 主要工程 M2 主要单项
生产区 M2
数 量 生活区 M2 工 程
施 设计单位及
工 总负责人

设 施工图交付
计 情况、全部
情 交图日期

筹 筹建机构名称 职能机构设置

机 工程技术人员
构 总 人 数 主要负 管理人员

况 责 人
施工招标
组织单位 招标方式

关 中标单位及承 土 建
施 担主要工程 安 装


况 承包方式 签订合同日期
质量监督形式 监督机构

开工报告申请附表(二)
开工当年投资
资 及资金来源
金 已到户资金及
情 来源

开户银行
开 材 三材需要总量
料 已进场三材数量
情 供应方式及供应
工 况 单位
设备需要总量

条 备
情 已订主要设备
况 供应方式及供应
件 单位
外 水、电、汽、运
协 输、原材料等落

况 实情况

批准征地面积 亩 已征地面积 亩

情 地 批准单位文
拆 征地协议单位 号、日期

批准拆迁户(人) 户 人 已拆迁户(人) 户 人

三通(五通)一平
情 况
施工组织设计及网络
计划编制、审批情况
计划开、竣工时间
及投产时间

开 工 报 告 申 批 表




部 单 位(盖章)
门 负责人(签字)
意 年 月 日



经 基
办 建
银 主
行 管
意 单 位(盖章) 部 单 位(盖章)
见 负责人(签字) 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批 查

单 见 主办 审核
有 主
位 关 管
处 领
意 ⌒ 导
科 审
见 批
会 意
签 见



附件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第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主要工程数量 总造价
施工期: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第 号…………………………

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第 号
工程
由 承担施工,

经审查批准从一九 年 月 日开工,至一九

年 月 日建成。

审批单位(盖章)



1988年5月20日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5]2)

2005年01月05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2号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引种试验证明适宜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予以公告后进行推广。

第三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引种申请受理单位。

市经作站受托负责组织柑桔引种试验;市种子站受托负责组织除柑桔外其他主要农作物的引种试验。

第四条 申请引种试验,应在该作物播种前两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审定证书或公告复印件和试验用种子。

第五条 申请引种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邻省审定通过的属于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稳定性、一致性等品种特性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

(三)无突出的缺点和缺陷。

第六条 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 引种试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引种试验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引种试验。

引种试验田间排列采取间比法,试验周期为两年。

第一年引种试验每品种应当安排6个以上的试验点,每品种每点试验面积0.05亩,不设重复。适应性好、产量达到我市同类作物引种认定标准、成对T测验显著的品种,进入第二年试验。

第二年引种试验每品种试验点不少于10个,试验重复不少于2次,每小区面积不少于0.1亩。

柑桔引种试验布局、面积、田间排列方法、周期等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涉及品质评价的优质或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应由引种受理单位统一组织抽样送法定单位检验测定。

第九条 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试验品种对应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对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丰产性、抗逆性等品种特征特性进行鉴评。

试验结束,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汇总试验结果并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会议,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的,报市农业局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受理单位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市农业局公告,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原审定名称。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审定通过适用范围包括我市相邻省但未包括我市生态区域的玉米品种的引种申请、试验、认定等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重庆市农业局发布的《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