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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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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04]第15号

《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二OO四年二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四年二月十四日


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市区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大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消除污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市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建设、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市环保局根据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环保局及时申报并缴纳排污费。经审核,对未超过核定排放量和排放标准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核定排放量和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第六条 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的,必须事先报市环保局批准。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新型炉具和低硫煤、固硫型煤。
凡在我市销售和使用的各种炉具和污染治理设备必须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证,并在市环境保护局登记注册。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污染
第八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取暖锅炉;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新建锅炉房。
市区“三街两路两门”范围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原煤散烧锅炉,现有原煤散烧锅炉按市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限制使用原煤散烧锅炉,现有原煤散烧锅炉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按市环保局要求限期治理,严禁洗浴业、餐饮业使用原煤散烧炉具.
其他区域所有燃煤设备必须配备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或燃用低硫优质煤。
第九条 推广使用城市煤气。煤气管网内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必须入户。
第十条 市内各售煤单位禁止向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对本市建成区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一条 市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市公安局、环保局负责组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年检、路检、抽检。严禁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使。
检测范围为在市区注册的所有汽油车、柴油车;抽检由市环保局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抽检数量需达4%以上;路检由市公安局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经公安、交通和环保部门认定)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必须保证污染物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十四条 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市区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建成区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十六条 在市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建筑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垃圾及施工料场要有遮盖或喷洒降尘。禁止混凝土现场搅拌。

第六章 防治油烟废气污染
第十八条 饮食、洗浴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严格限制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场所。
第十九条 餐饮、洗浴业开办前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建筑面积80M2(含80M2)以上或三个灶头(含三个)以上的餐馆、酒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建筑面积小于80M2或三个灶头以下的,必须安装专门的油烟管道,不得无组织排放(敏感区除外)。
排烟管道应由具有技术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并密闭连接,按要求预设监测采样孔。
第二十条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污染扰民的,由市环保局进行限期治理或报市政府责令停业。
第二十一条 居民集中区、文教卫生区和行政办公区不准建设露天烧烤点和露天炸食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 拒绝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闲置、停用或者拆除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
(四) 使用未经环保部门认证或注册的炉具、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
(五)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市区和城镇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以及不能按要求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
第二十三 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可处以应缴数额5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取暖锅炉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没有入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洗浴业、饮食业使用原煤散烧,逾期未改用石油液化气、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尾气合格证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居民集中区、文教卫生区和行政办公区建设露天烧烤点和露天炸食点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双桥区内规划建成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控制市区大气污染措施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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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7〕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驻市中、区直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纪委全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7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7年纠风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在重点项目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假借办分校、实验学校名义,实则以民办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盲目攀比,搞高标准、追求奢华的办学行为。取消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对农民工子女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行接收。继续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废止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的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规定。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并要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深入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文件、面向学校的乱罚款、各种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落实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严格医疗服务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倾向。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办好惠民医院。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实时监控。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重点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积极推进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并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从源头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
(三)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市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在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进行深入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集中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法,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清理工作以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项目审核。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开通举报电话,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上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到今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五)继续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坚决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公路权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解决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继续清理道路站点,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检查站、林业部门调整和增设的检查站、公路“三乱”易发路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努力从源头头上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成果。要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各地各部门要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逐一登记,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同时,全面清理、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卡,要依法规范、严格审核享受通行费减免待遇的车辆范围,并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要尽快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巩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督查力度,严肃查处政府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要严格规范所有报刊征订发行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从严查处摊派发行报刊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政府政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突出重点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当前,特别要对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等奢侈浪费之风,文山会海之风,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违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要继续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上下联动,以下看上、全面评议的基础上,把民主评议与纠风专项治理相结合,集中开展对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通过评议,使行政执法部门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做到便民服务、简化手续,在解决群众办事难上见成效;公共服务部门做到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突出重点部门,关注热点问题,加强部门和行业的上下联动,在督办反馈和求实效上下功夫。
二、主要措施
今年纠风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落实、抓创新、抓成效,以扎扎实实的纠风工作成果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一)加强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纠风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和改进作风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日程,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迅速启动,狠抓落实,并加强对工作成效的考核。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纠风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要根据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要求,组织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将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提出落实纠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市纠风办年底对6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和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进行治理整顿。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在治理教育乱收费方面,着重监督检查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的情况,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情况;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方面,着重监督检查推行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规范医疗服务和价格的情况,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情况;在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情况,整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情况,深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情况;在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彻底,撤销、合并、保留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要把查处案件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拓宽案源,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的机制,通过查处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要从严查处以下方面的问题: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规定,向学校乱罚款、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等行为;医疗机构乱收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活动,加重基层、企业负担或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为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行为;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刊发行中强行从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中扣留报刊订阅费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凡是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曝光。
(三)注重预防,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有效办法。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成风。要加强正面教育,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章和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干部职工的党员意识、廉洁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抵御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特别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清理一项建立一项管得住的制度,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要加强改革步伐,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和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靠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用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的新路子。
(四)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反馈和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综合、反馈和宣传工作,及时反映纠风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纠风办将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纠风工作》网页,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各牵头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今年的工作方案和上半年工作情况、11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纠风办。
附件: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治理项目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教育局 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新闻出版局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 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经委、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 农业局 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规委、教育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广电局、卫生局、监察局、纠风办
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 监察局
纠风办 经委、国资委、编办、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 交通局 桂中公路局、监察局、纠风办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监察局 、纠风办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 新闻出版局 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经委、国资委、教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邮政局、监察局
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 纠风办
广电局 相关单位
开辟《纠风工作》网页 纠风办 市府办、相关单位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2011)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令第12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健全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困难救助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制度,是指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和救助标准,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

  第四条 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应保尽保、公开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及时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基本生活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司法、就业、养老等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服务等有关工作。

  村居(社区)应配备专兼职社会救助联络员,配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职能部门做好救助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救助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以及因故致贫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八条 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救助对象分为三个救助层次:

  (一)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二)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50%之间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1.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2.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3.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

  (三)其他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1.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年自付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减免、补助、赔偿)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户;

  2.就学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无力支付学费,或支付学费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户;

  3.突发事故困难家庭,是指因各类突发性灾难或重大事故,造成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确需救助的困难家庭。

  第九条 救助对象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一)低保家庭,按照《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二)低保边缘家庭,参照《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三)其他困难家庭,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会同社区、村(居)根据该家庭实际困难状况进行认定。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总工会、市残联制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三章 救助类别和待遇

  第十条 救助类别主要包括:

  (一)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

  (三)教育救助;

  (四)住房救助;

  (五)就业救助;

  (六)司法救助;

  (七)其他救助(含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要,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一)低保家庭可以享受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救助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二)低保边缘家庭可以享受第十条规定除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其他救助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三)其他困难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1.因病致贫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等救助待遇;

  2.就学困难家庭可以享受教育救助等救助待遇;

  3.突发事故困难家庭根据救助需要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 因病致贫、就学困难和突发事故困难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低保家庭条件的,可以申请并经认定后按照低保边缘家庭或低保家庭享受救助待遇。

  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实行持证救助,动态管理,每一年审核一次,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困难家庭实行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申请救助,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困难职工特困证》、《残疾人特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不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救助,退回申请材料;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应提出救助意见,按照救助类别报送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接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报送的救助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予以救助,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及时发放或委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发放救助款物。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应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工作,根据职能部门的委托及时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应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数据档案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由原渠道筹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资金的运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市、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和奖励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职能部门应按季度将救助资金收支情况报本级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对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救助;已骗取救助款物的,由职能部门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对象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无故延期下拨或发放救助款物的;

  (三)故意刁难救助对象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救助款物流失的;

  (五)侵占、挪用、截留、贪污救助款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适时提出救助对象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