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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1:36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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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4月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1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为把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去,保证现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33件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与WTO规则和国家、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33件)


┌──┬─────────┬───────┬─────────────┬──────────┐

│序号│ 文 号 │ 发布日期 │ 文 件 名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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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1988]41号 │1988年5月17日 │宁波市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

│ │ │ │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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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甬政[1990]21号 │1990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宁波市规范性文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

│ │ │ │备案规定》的通知 │行 │

├──┼─────────┼───────┼─────────────┼──────────┤

│3 │政府令第3号 │1990年10月10日│宁波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理办法 │ │

├──┼─────────┼───────┼─────────────┼──────────┤

│4 │市政府令第8号 │1991年7月3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

│ │ │ │序规定》 │序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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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卫生局通告第1号 │1991年8月16日 │宁波市流动人口疟疾监测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

│ │ │ │ │,且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6 │甬政告[1993]2号 │1993年7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栎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机场烟雾控制区的通告 │ │

├──┼─────────┼───────┼─────────────┼──────────┤

│7 │甬政[1994]7号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有新办法出台 │

│ │ │ │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8 │甬政发[1994]215号 │1994年10月9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地下水管理│按《宁波市水资源管理│

│ │ │ │办法》的批复 │条例》执行 │

├──┼─────────┼───────┼─────────────┼──────────┤

│9 │甬政[1995]2号 │1995年1月24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教养人│按公安部规定执行 │

│ │ │ │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10 │甬政[1996]1号 │1996年3月8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已被新的法规所替代 │

│ │ │ │告暂行规定》的决定 │ │

├──┼─────────┼───────┼─────────────┼──────────┤

│11 │甬政[1996]12号 │1996年7月5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居民最│按市政府第84号令执行│

│ │ │ │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 │按《公路法》、《浙江│

│12 │政府令第46号 │1996年7月10日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 │ │ │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

│ │ │ │ │理条例》执行 │

├──┼─────────┼───────┼─────────────┼──────────┤

│13 │甬政发[1996]222号 │1996年10月11日│《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执法主体已重新确认 │

│ │ │ │施主体资格的通知》 │ │

├──┼─────────┼───────┼─────────────┼──────────┤

│ │ │ │《关于确认第二批行政处罚实│ │

│14 │甬政发[1996]254号 │1996年11月24日│施(受委托)主体资格的通知│执法主体已重新确认 │

│ │ │ │》 │ │

├──┼─────────┼───────┼─────────────┼──────────┤

│15 │甬政告[1997]2号 │1997年3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按有关法规执行 │

│ │ │ │赌博活动的通告 │ │

├──┼─────────┼───────┼─────────────┼──────────┤

│ │ │ │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按省政府令第87号及甬│

│16 │甬政[1997]2号 │1997年6月6日 │革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发[1998]105号文件 │

│ │ │ │ │执行 │

├──┼─────────┼───────┼─────────────┼──────────┤

│17 │政府令第54号 │1997年7月30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18 │甬政[1997]8号 │1997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按《浙江省预算外资金│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条例》执行 │

├──┼─────────┼───────┼─────────────┼──────────┤

│ │ │ │ │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

│19 │政府令第62号 │1998年2月13日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

│ │ │ │ │行 │

├──┼─────────┼───────┼─────────────┼──────────┤

│20 │甬政发[1998]50号 │1998年3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按市政府第84号令执行│

│ │ │ │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

├──┼─────────┼───────┼─────────────┼──────────┤

│21 │政府令第64号 │1998年3月30日 │宁波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

│ │ │ │规定 │生管理条例》执行 │

├──┼─────────┼───────┼─────────────┼──────────┤

│22 │甬政发[1998]203号 │1998年9月25日 │《关于封锁扑灭松材线虫病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

│ │ │ │命令》 │ │

├──┼─────────┼───────┼─────────────┼──────────┤

│ │ │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按《招标投标法》及《│

│23 │甬政发[1998]188号 │1998年9月29日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 │ │ │ │标管理条例》执行 │

├──┼─────────┼───────┼─────────────┼──────────┤

│24 │甬政发[1998]270号 │1998年12月25日│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

│ │ │ │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

│25 │甬政发[1993]11号 │1993年1月20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

│ │ │ │施管理办法》的批复 │生管理条例》执行 │

├──┼─────────┼───────┼─────────────┼──────────┤

│ │ │ │ │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

│26 │政府令第74号 │1999年3月16日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

│ │ │ │ │行 │

├──┼─────────┼───────┼─────────────┼──────────┤

│27 │甬政发[1999]76号 │1999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 │ │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府采购法》执行 │

├──┼─────────┼───────┼─────────────┼──────────┤

│28 │市政府第81号令 │2000年6月30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第99号令执行│

│ │ │ │暂行规定 │ │

├──┼─────────┼───────┼─────────────┼──────────┤

│29 │甬政办发[2000]139 │2000年9月7日 │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科品出│与WTO规则相抵触 │

│ │号 │ │口的若干意见 │ │

├──┼─────────┼───────┼─────────────┼──────────┤

│ │ │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 │

│30 │甬政发[2000]213号 │2000年9月28日 │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按市政府第99号令执行│

│ │ │ │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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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甬政发[2001]172号 │2001年12月18日│《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与WTO规则相抵触 │

│ │ │ │纲要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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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甬政发[2001]167号 │2001年12月20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按市政府令99号执行 │

│ │ │ │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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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政府令[2002]98号 │2002年5月30日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按市政府令110号执行 │

│ │ │ │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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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期间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振兴机电工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坚持不懈地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
口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国务院:
1985年国务院作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呈现出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局面,机电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达438.6亿美元,比1985年的1
6.8亿美元增长了25倍,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由6.1%上升到29.5%,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有希望。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一些
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九五”期间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持续、快速、稳定和健康发展。为此,我们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地求,“九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按照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整顿出口秩序,努力开拓
国际市场,促进集约化规模经营,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扩大我国对外贸易,振兴机电工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九五”期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奋斗目标是:在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左右。按海关统计口径,到200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比1995年翻一番,达到80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35%以上,继续保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的地位,为
实现2010年机电产品出口额比2000年再翻一番,达到1500亿美元左右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要力争做到:出口产品结构从中低档产品为主向中高档产品为主转变,努力扩大成套设备与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从单一的传统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变;企业组织结构从中小企业为主向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转变;经营形式从外贸收购制为主
向外贸收购和代理、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形式转变;出口方式从单纯货物出口向货物、国际工程承包、境外散件装配、BOT等多种出口方式转变。
二、大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商品 (一)继续巩固发展传统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提高技术密集、附加价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加快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步伐。“九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支持大型和成套机电设备以及高新技术机电产品? 隹冢饕ǎ悍⒌缂笆浔涞缟璞浮⒋凹按蒙璞浮⒎苫昂娇丈璞浮⑼ㄐ派璞浮⒆远荽砩璞浮⒏叩导矣玫缙鳌⑵担êν谐担┘傲悴考⑴┗肮こ袒档取S泄毓ひ挡棵乓岢鼍咛宓姆掷嗍凳┐胧? (二)逐年增加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包托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的投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九五”期间,每年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在国家安排的年度技改贷款总规模内增加3—5亿元。各级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机电产品出
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研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研究开发
投入的措施和办法。
(三)调整地区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沿海地区要加速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高创汇产业,并有选择地将劳动、资源密集型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逐步形成沿海与内地优势互补、均衡发展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格局。
(四)坚持以质取胜,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产品质优和服务周到的良好信誉。要在出口企业中积极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要在2000年前通过认证,“九五”期间新批准的也要尽快通过认证。到2000年出口机
电产品出厂合格率要达到100%。要大力推动出口企业获得产品国际安全认证的工作,严格执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大力推广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监理、设备监造制度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监督师制度;加强出口商品检验,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三、加速转换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实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挖掘自身潜力,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出口。
(二)促进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国家鼓励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强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九五”期间要重点扶持若干个出口规模达1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机电企业集团的发展。推动有条件的机电外贸
企业和大型生产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化方向发展,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吸纳集团内部资金的财务公司,统筹集团资金,支持扩大出口。
(三)凡列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的,都可赋予外贸自营权。对年自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和固定资产净值超亿元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经营同类相关及配套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生产、出口
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在搞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同时,积极推行机民产品出口代理制。
(四)继续简化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国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自行审批企业人员出境和邀请境外经贸人员来华从事经贸活动。
(五)加强进出口结合。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人才,搞好消化、吸收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产品技术水平,并利用进口优势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六)大力培养机电外贸人才,提高他们的经营决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实、壮大机电外贸队伍。
(七)要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商情网、销售网、服务网。要充分利用部门、地方和企业现有的信息机构,加强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工作。现有机电外贸企业驻外机构要向公司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展存储分拨业务,建立销售服务网络,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并搞好内外
结合,逐步做到经营、服务、融资、雇员当地化。要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简化审批手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境外展览、宣传和促销活动,组织企业在重点市场逐步设立常年展销场馆。
(八)继续贯彻全方位、多元化与重点市场、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市场战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继续发挥港、澳市场转口功能,巩固扩大东南亚、北美和西欧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中东、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及独联体和东欧市场。
四、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一)要不断加大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要调整外汇贷款结构,适当增加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并做好回收再贷工作。有关银行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的卖、
买方中长期出口信贷,对出口卖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将我对外援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方式;可选择1—2家有条件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以BOT 、BOO方式扩大成套设备出口的试点。进出口银行和人保(集团)公司要为机电产品出口提供政策性信贷及保险、担保等方
面的支持。有关银行要加快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不需资产抵押。
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试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推动成套设备出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扩大企业对外短期融资试点范围。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积极利用境内外资银行的信用
证项下票据贴现业务,并可在不突破国家短期外债限额的前提下,在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抵押短期外汇贷款。
(二)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继续实行优先退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优先退税企业名单。同时,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充分利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等。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
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一)“九五”期间要加大整顿出口秩序的力度。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就目前存在的机电产品出口多头对外、低价竞销等问题,制订专项法规和严厉的制裁措施,保护市场开拓者的权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提高出口经济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商会工作。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商会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各在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商会的同行协议报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后,各出口企业(包括非商会会员)均要执
行。对违反同行协议肆意降价竞销的企业,有关政策部门要采取通报、罚款、取消对外经营权和出口退税及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制裁措施。要完善机电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合同核章、出口合同海关审价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要充分发挥我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做好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服务工作,加强对驻在国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指导和组强协调。
(四)加强机电产品出国展览的管理。为确保参展质量和效果,各部门、各地区机电产品出国展览年度计划须经严格审查后才能实施。外经贸部和中国贸促会要做好此项工作。
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电产品出口涉及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外贸、商检、海关、工业等许多部门,为加强协调,建议成立机电产品出口部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各地机电进出口办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
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在贯彻国家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同时,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为企业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 械 工 业 部
电 子 工 业 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1997年2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自治区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自治区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区、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六)讨论决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七)讨论决定或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八)讨论决定由自治区主席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厅)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自治区主席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主席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自治区主席确定。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自治区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主席签发。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厅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自治区主席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