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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4:42:12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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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11月13日发出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
发以后,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都比较重视,做了大量细致、扎实的工作。同时,从实际情况看,落实仲裁法和《通知》的要求,任务仍很艰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
的现有仲裁机构1995年9月1日即将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1996年9月1日也要终止。因此,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时间已经相当紧迫。为了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保证仲裁工作
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要抓紧对本地区现有仲裁机构调查摸底,提出1996年9月1日前本地区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规划(根据本省、自治区的需要与可能,在对仲裁法规定可以设
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排队,作出分期分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具体安排)并负责协调、指导、落实。各省、自治区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即将下发的统一规范,力争在1995年9月1日前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列入计划第一批重
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组建起来。同时,要分期分批地抓好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要大力宣传仲裁法,组织培训有关人员。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局(办)牵头,有关部门和组织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


二、国办发〔1994〕99号文件确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西安、呼和浩特和深圳7个试点城市要在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抓紧落实组织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选用、经费来源、办公条件等
准备工作,确保在1995年9月1日前成立仲裁委员会。
三、要认真做好现有仲裁机构与新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衔接工作,保证经济纠纷公正、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经济秩序。现有仲裁机构在依法终止前,应当继续受理仲裁申请,所受理的案件应当自该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其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经商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199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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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月4日17时27分,福建省南平市邵武汽车运输公司一辆号牌为闽HY1151的中型客车(核载19人,实载21人,其中2名儿童),从永安市开往邵武市,当行至邵武市境内316国道297公里550米处时,突遇一辆号牌为闽H1G321的二轮摩托车,从左侧支线驶出强行并入,中型客车驾驶人向右紧急打方向避让,导致客车碰撞公路右侧防护墩后,坠入24.5米深的富屯溪千岭电站水库中,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年检过期摩托车,强行并线;中型客车驾驶人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
  2月7日14时10分,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一辆号牌为鄂Q2Q311的正三轮摩托车,载19人(含驾驶人),自利川市忠路镇老屋基至小河村沿通村公路行驶,当行至向阳村17组翁家湾一陡坡左转弯路段时,车辆翻下公路8米深边沟,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严重超载。
  春节期间发生的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三轮车非法载人、部分驾驶人无证驾驶、运输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也暴露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需进一步加强。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这两起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春运期间道路运输安全。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分析春节后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特点,针对冬季雾、雪等恶劣天气和北方河面结冰、路滑、车多以及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务必把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部署,针对春运期间交通特点,狠抓县乡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充实一线执勤警力,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县乡公路及农村庙会、集市等场所的交通管控,强化交通秩序管理,严查超速、超员、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人人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春运期间,要深入客运企业、客运站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客运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不乘坐超载车辆、货运车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安全出行。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的落实。通过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17号

关于转发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于2002年5月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36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之一,也是目前我区第一个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使之在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致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将昌吉州关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施行。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作用,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339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02〕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科技部指导下,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园区具体事务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精神,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自治区、自治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四条 园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辐射农业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并对全区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完善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对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示范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 园区建设纳入国家农业相关科技计划与自治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计划、财政、外贸、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在农业科技园区设立昌吉市国库农业科技园区支库,办理国库业务。园区内财政收支纳入昌吉市财政预算统计口径。凡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入园区国库。
  第九条 园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引导资金。
  第十条 园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助园区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支出。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园区的林业建设,加强园区林业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第十五条 园区核心区的规划建设纳入昌吉市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园区内兴办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审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依法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新科高字〔2001〕016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新科高字〔2001〕015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鼓励创办创业服务中心、风险投资机构等中介组织,作为促进园区发展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