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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38:44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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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医疗用药、防止流弊,现将精神药品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公布于后(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确定,并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的精神,对于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
1.每年十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地区的医疗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需要量,经当地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2.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精神药品需要量,并根据汇总量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生产计划,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审核后,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原料计划共同研究商定后下达。
三、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需于当年的七月底及下一年的一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半年及全年的精神药品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别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以上,请转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及品种名称
第一类:
1.哌醋甲酯(利他林)
苏州第一制药厂(原料、片剂),潍坊第二制药厂(片剂),广州明兴制药厂(片剂)
2.司可巴比妥
北京益民制药厂(原料、片剂)、上海第二十一制药厂(胶囊)
3.安钠咖
四川乐山制药厂(原料、粉剂、片剂),北京制药厂(针剂),上海信谊药厂(针剂)
4.咖啡因(原料)
石家庄第一制药厂,东北制药总厂,丹东制药厂,吉林市制药厂,吉林永红制药厂,齐齐哈尔制药厂,上海市第十六制药厂,杭州民生制药厂,福鼎制药厂,山东新华制药厂,乐山制药厂,西南制药一厂,湖南制药厂,扬州第二制药厂,天津河北制药厂,西北合成制药厂
5.强痛定
天津中津药厂(原料),东北第六制药厂(原料),天津力生制药厂(片剂),沈阳第四制药厂(片剂),天津和平制药厂(针剂),沈阳第一制药厂(针剂)
6.复方樟脑酊(酊剂)
西南制药三厂,南京第二制药厂,沈阳第五制药厂,北京第八制药厂
第二类(原料):
7.异戊巴比妥
山东新华制药厂
8.格鲁米特(导眠能)
上海第四制药厂
9.阿普唑化(佳静安定)
山东济南制药厂,河南驻马店制药厂,河北唐山妇幼制药厂,西北第二合成药厂
10.巴比妥
山东新华制药厂,西北合成药厂
11.氯氮卓(利眠宁)
常州第四制药厂,常熟制药厂
12.氯硝西泮(氯硝安定)
徐州第三制药厂
13.安定
北京益民制药厂,大同制药厂,常州第四制药厂,常熟制药厂,湖北制药厂,厦门第二制药厂
14.艾司唑仑(舒乐安定)
常州第四制药厂,湖北制药厂
15.氟西泮(氟安定)
上海大众制药厂
16.甲丙氨酯(眠尔通)
太原制药厂,西南制药二厂
17.苯巴比妥
上海第四制药厂,江苏南通制药厂,西北合成药厂
18、硝基安定
湖北制药厂
19、氨酚待因
青海制药厂



19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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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中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适用的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本《规定》所适用的中心市区范围是指:市区坪山路以西、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以南、城西路以东,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北区域内的道路(含以上路段)。
二、泉州中心市区主、次干道
(一)坪山路
(二)东湖街、少林路
(三)江滨北路
(四)宝洲街
(五)刺桐东路、刺桐西路
(六)田安路
(七)温陵路
(八)中山路、北门街
(九)新华路
(十)城西路、城北路
(十一)东街、西街
(十二)湖心街
(十三)丰泽街、九一街、打锡街、庄府巷
(十四)津淮街、涂门街、新门街
(十五)泉秀街、义全街
(十六)土地后路、南俊巷、百源路、崇福路、学府路。
三、道路交通管理
(一)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在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内,禁止以下车辆在区域道路上通行:
1.12座(不含12座)以上营运客车(不含城市公交车和旅游团队车辆等)
2.核定载质量0.5吨(不含0.5吨)以上货车(每日0∶00-7∶00除外);
3.农用车、拖拉机、非中心市区牌照摩托车(含洛江专用号段);
4.教练车(每日19∶00-次日7∶00除外);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6.无牌无证三轮车、郊营人力三轮车;
7.未悬挂和持有有效牌证的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二、三轮车;
8.机动后三轮车、燃油助动车;
在泉州中心市区区域范围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二轮摩托车不得安装和使用高分贝的喇叭和音响设备。
(二)实行临时通行证管理
对因特殊情况(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重大活动等)确需进入中心市区禁行区域或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在规定的路线、时段内通行。
(三)规范停车管理
政府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和内部停车场对外营业,并实施停车收费制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车辆应当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上临时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库)或统一施划的道路专用停车泊位依次停放。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盲道和市政检查井等市政设施,特殊需要占用市政设施施划停车泊位的,应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施划停车泊位、未设置停车标志的地点,不准停放(执行紧急公务、举行大型活动、会议需要临时停车的除外)。
2.在道路专用停车泊位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应按顺行方向或交通标识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借道进出停车场所的,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
3.核定载质量5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专用停车泊位内停放。
4.二轮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整齐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内,按统一朝向整齐停放:临近车行道的,车头统一朝向路心;临近沿街店铺的,车头统一朝向店铺。
5.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车。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需要,市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撤销停车泊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销。
6.客运汽车应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道路停车、上下乘客。
7.城市公交车应当紧靠公交站点停车,依次等候上下客,不得在公交站点以外的道路或骑、轧车行道分界线停车;其它车辆不得占用公交站点停车或者影响公交车停靠。
8.出租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应当在设有出租车即停即走提示牌、划有临时停车标线的停靠点停车,不得在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以外的路段停车。
(四)规范交通影响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前,工程建设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应当事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必要时研究制定相应的疏导方案。
2.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按规范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工期,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施工道路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3.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五)规范几种重点车型道路交通管理
1.摩托车
在标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二、三轮摩托车应严格按照指定的道路行驶;在划有快、慢车道的路段行驶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快、慢车道的路段,应当靠右边行驶。严禁摩托车曲线竞驶、飙车追逐。
严禁利用二、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营利活动。非法从事二、三轮摩托车客运营利活动的,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止非中心市区牌照摩托车进入中心市区行使,违者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罚款、记2分处罚后放行。
2.人力三轮车
客、货运人力三轮车应悬挂号牌,随身携带证卡,方可上道路行驶;在高峰期(7:30-8:30;11:00-12:30;14:00-15:00;17:00-20:00),禁止进入中心市区区域道路主、次干道行驶。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
郊营人力三轮车禁止进入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严禁私自拼装人力三轮车,严禁套牌、假牌;严禁买卖、租赁、转让、出租客运、货运人力三轮车牌证。一经发现,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市区田安路、温陵路、南俊路、东街、百源路、濠沟墘、中山路(钟楼以南,涂门街以北)、涂门街、新门街(濠沟墘以东)、九一街、打锡街、庄府巷、东湖街(田安路以西)、湖心街(田安路以西)、丰泽街(田安路以西)、津淮街(田安路以西)、泉秀街(田安路以西),禁止一切人力三轮车通行。
人力三轮车应当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标线范围内,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停车标线范围外的地点停放。
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人力三轮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3.电动车
已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内上路行驶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随身携带证件,按照非机动车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准,严禁载人。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严禁未取得牌证的电动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无牌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对于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于2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
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车在中心市区区域道路行驶。
4.机动轮椅车
机动轮椅车是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乘用的代步工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
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严禁任何人驾驶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车辆的管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的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运营的,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部门应予坚决取缔,并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非法所得。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2年3月14日。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泉州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等不再执行。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㈤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㈠ 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㈢ 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4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厦门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
│土 地 类 别 │三年平均产值│ 补 偿 倍 数 │ 补偿金额 │
├─┬────┼──────┼────────────┼───────┤
│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 ├────┼──────┼────────────┼───────┤
│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
│渔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
│果园地(含耕│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
│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
│ 荒山杂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
│ 说明:耕地还应补偿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 │
└──────────────────────────────────┘
— 1 —
附表二: 厦门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
│ │ 补 安 │ │
│ │补 助 置 │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亩) │
│ 地 类 │ 助 倍 人 │ │
│ │ 金 数 数 ├─────┬───┬───┬───┬───┬───┬───┤
│ │ 额 │ 0.99 │ 0.90 │ 0.80 │~0.70 │ 0.60 │ 0.50 │ 0.40 │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
│ 耕 地 │ 补 助 倍 数 │ 6 │ 6.6 │ 7.5 │ 8.58 │ 10.0 │ 12.0 │ 15.0 │
│ ├───────────┼─────┼───┼───┼───┼───┼───┼───┤
│ │ 补 助 金 额 │ 14880 │16368 │ 18600│21278 │ 24800│29760 │ 37200│
├────┼───────────┼─────┼───┼───┼───┼───┼───┼───┤
│ 渔 塘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1.43 │ 1.67 │ 2.0 │ 2.5 │
│水 库 等├───────────┼─────┼───┼───┼───┼───┼───┼───┤
│ │ │耕地的0.5 │ 3.3 │ 3.75 │4.29 │ 5.01 │ 6.0 │ 7.5 │
│ │ 补 助 倍 数 │ 倍=3.0 │ │ │ │ │ │ │
│ 养 殖 ├───────────┼─────┼───┼───┼───┼───╁───┼───┤
│ 水 面 │ 补 助 金 额 │ 7440 │ 8184 │ 9300 │10639 │12425 │14880 │ 18600│
├────┼───────────┼─────┼───┼───┼───┼───┼───┼───┤
│ │ 安 置 人 数 │ 1 │ 1.1 │ 1.25 │ 1.43 │ 1.67 │ 2.0 │ 2.5 │
│ 果 园 ├───────────┼─────┼───┼───┼───┼───┼───┼───┤
│ │ │耕地的0.4 │ 2.64 │ 3.00 │ 3.43 │ 4.0 │ 4.8 │ 6.0 │
│ │ 补 助 倍 数 │ 倍=2.4 │ │ │ │ │ │ │
│ 林 地 ├───────────┼─────┼───┼───┼───┼───┼───┼───┤
│ │ 补 助 金 额 │ 5952 │ 6547 │ 7440 │ 8506 │ 9920 │11904 │ 14880│
└────┴───────────┴─────┴───┴───┴───┴───┴───┴───┘
注:耕地平均年产值为2480元/亩。
— 2 —
附表三:厦门市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三(1)厦门市征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类 别│ 主 要 品 种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备 注 │
├───┼───────────┼───────┼──────┼──────────┤
│柏 类│南洋杉、龙柏、园柏、璎│高70-300 cm │12000-18482│300cm以上加30% │
│ │珞柏、千头柏、洒金柏等│ │ │70cm以下减10% │
├───┼───────────┼───────┼──────┼──────────┤
│草 皮│高丽芝草、马尼拉草、狗│ │ 993 │ │
│ │牙草等 │ │ │ │
├───┼───────────┼───────┼──────┼──────────┤
│绿 篱│七里香、日本丁香、冬青│高60-80cm │ 5622 │80cm以上加10% │
│ │等 │冠20-30cm │ │60cm以下减10% │
├───┼───────────┼───────┼──────┼──────────┤
│ │金线莲、施玲花、含笑、│ │ │ │
│ │彩朱蕉、海桐、变叶木、│高30-180cm │ │180cm以上加10% │
│灌木类│吊灯花、紫薇、美人蕉、│冠40-80cm │ 6696 │ │
│ │菊花、茶花、七里香球、│(天文冬除外) │ │50cm以下减10% │
│ │马西铁、八角金盘、海芋│ │ │ │
│ │三角梅、红木、扶桑、龟│ │ │ │
│ │背竹、天文冬、桂花等 │ │ │ │
├───┼───────────┼───────┼──────┼──────────┤
│ │美丽针葵、散尾葵、鱼尾│高50--300cm │ │300cm以上加10% │
│棕桐类│葵、皇后葵、海枣、假槟│冠40-150cm │11000-17477│50cm以下减10% │
│ │梆、大王椰子、棕竹等 │ │ │ │
├───┼───────────┼───────┼──────┼──────────┤
│ │白玉兰、羊紫荆、木棉、│ │ │胸径12cm以上加10% │
│乔木类│盆架子、香樟、橡皮树、│胸径5-12cm │ 7818 │胸径5cm以下减10% │
│ │刺桐、榕树黄花槐等 │ │ │ │
├───┼───────────┼───────┼──────┼──────────┤
│竹 类│佛肚竹、欢童竹、金丝竹│高150-300cm │ 4169 │300cm以上加10% │
│ │泰国竹、青竹等 │杆径4-5cm │ │150cm以下减10% │
├───┼───────────┴───────┴──────┴──────────┤
│ │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区、镇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 │
│ │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补偿,没有任何手续 │
│ │按40%补偿。 │
│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经营损失,按 │
│ │苗类总补偿额的15-20%补偿。 │
│ │3、庭院种植观赏花木的不予补偿。 │
└─────────────────────────────────────────┘
-3-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5cm以下 │ 2812 │ 9.50 │ 属嫁接果苗按 │
│ ├───────┼────────┼─────┤ 相应规格档次 │
│ 龙 │35-75cm │ 3374.40 │ 11.40 │ 增80%补偿 │
│ ├───────┼────────┼─────┤ │
│ 眼 │75-125cm │ 4218 │ 14.25 │ │
│ ├───────┼────────┼─────│ │
│ │平均超125cm │ 5272.50 │ 17.81 │ │
├───┼───────┼────────┼─────┼───────┤
│ │20-60cm │ 2544 │ 8.59 │1、属嫁接果苗 │
│ 密 ├───────┼────────┼─────┤按相应规格档次│
│ │60-100cm │ 3180 │ 10.74 │增80%补偿。 │
│ ├───────┼────────┼─────┤ │
│ 柚 │100-150cm │ 3975 │ 13.43 │2、高20cm以下 │
│ ├───────┼────────┼─────┤的,按一档减 │
│ │150cm以上 │ 4968.80 │ 16.77 │25%补偿。 │
├───┼───────┼────────┼─────┼───────┤
│ │35-85cm │ 1716 │ 5.80 │高35cm以下的 │
│番石榴├───────┼────────┼─────┤按第一档减25%│
│ │85-150cm │ 2145 │ 7.25 │补偿。 │
│其 他├───────┼────────┼─────┤ │
│ │150-200cm │ 2681.30 │ 9.05 │ │
│杂 果├───────┼────────┼─────┤ │
│ │200-250cm │ 3351.60 │ 11.32 │ │
│ ├───────┼────────┼─────┤ │
│ │部分初产(密植)│ 4672.50 │ │ │
│ ├───────┼────────┼─────┤ │
│ │初产(密植) │ 5840.60 │ │ │
├───┼───────┼────────┼─────┼───────┤
│ 葡 │ 未产果苗 │ 4600 │ 20.0 │合理株数230 │
│ 萄 ├───────┼────────┼─────┤株/亩 │
│ │ 已产果苗 │ 6900 │ 30.0 │ │
└───┴───────┴────────┴─────┴───────┘
-4-
附表三(2): 厦门市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种类 │ 规 格 │ 补 偿 费 │ 元/株 │ 备 注 │
├───┼───────┼────────┼─────┼───────┤
│ │30-70CM │ 2822.40 │9.54 │ 高3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 芒 │70-140CM │ 3583 │11.92 │补偿 │
│ ├───────┼────────┼─────┤ │
│ 果 │140-200CM │ 4410 │14.90 │ │
│ ├───────┼────────┼─────│ │
│ │200CM以上 │ 5512.50 │18.62 │ │
├───┼───────┼────────┼─────┼───────┤
│ │25-75CM │ 2268 │7.66 │ 高25CM以下的 │
│ 枇杷 ├───────┼────────┼─────┤按第一档减25%│
│波萝密│75-125CM │ 2835 │9.58 │补偿 │
│ 红柿 ├───────┼────────┼─────┤ │
│ │125-185CM │ 3543.80 │11.97 │ │
│ ├───────┼────────┼─────┤ │
│ │185-初产 │ 4429.70 │14.97 │ │
├───┼───────┼────────┼─────┼───────┤
│ │50-100CM │ 1992 │6.73 │高50CM以下的 │
│ ├───────┼────────┼─────┤按第一档减25%│
│桃、李│100-150CM │ 2490 │8.41 │补偿 │
│柑、橙├───────┼────────┼─────┤ │
│ │150CM以上 │ 3112.50 │10.52 │ │
│ ├───────┼────────┼─────┤ │
│ │初产(密植) │ 3735 │12.62 │ │
├───┼───────┼────────┼─────┼───────┤
│ 香蕉 │40-120CM │ 1382.40 │4.67 │1、高40CM以下 │
│ (亩) │ │ │ │的按第一档减 │
│ ├───────┼────────┼─────┤25%补偿。 │
│ │120-160CM │ 2073.60 │7.01 │2、已成丛的产 │
│ │ │ │ │果补偿另表计 │
├───┼───────┼────────┼─────┼───────┤
│ 草莓 │ │ 1152 │ │未产果的则减 │
│ │ │ │ │25%补偿 │
├───┴───────┴────────┴─────┴───────┤
│说明:1、本表所列果苗的种植株距在1.5米×1.5米以内的按上述标准补偿; │
│ 2、株距在1.5米-3米×1.5米-3米以内的减50%补偿; │
│ 3、株距在3米以上的按现场实际清点的株数补偿。 │
└──────────────────────────────────┘
-5-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 │ │ │ │ │
│ 桃 │ 175 │ 60 │ 150 │ 300 │ 70 │
├───┼─────┼─────┼─────┼─────┼──────┤
│ 李 │ │ │ │ │ │
│杨 梅│ 175 │ 60 │ 150 │ 300 │ 80 │
├───┼─────┼─────┼─────┼─────┼──────┤
│ 番 │ │ │ │ │ │
│石 榴 │ 88 │ 60 │ 150 │ 300 │ 50 │
├───┼─────┼─────┼─────┼─────┼──────┤
│ 枇 │ │ │ │ │ │
│ 杷 │ 360 │ 100 │ 400 │ 1000│ 60 │
├───┼─────┼─────┼─────┼─────┼──────┤
│ 杨 │ │ │ │ │ │
│ 桃 │ 255 │ 100 │ 400 │ 1000│ 50 │
├───┼─────┼─────┼─────┼─────┼──────┤
│ 柑 │ │ │ │ │ │
│ 橙 │ 135 │ 60 │ 150 │ 300 │ 80 │
├───┼─────┼─────┼─────┼─────┼──────┤
│ 芒 │ │ │ │ │ │
│ 果 │ 282 │ 100 │ 400 │ 1000 │ 90 │
└───┴─────┴─────┴─────┴─────┴──────┘
-6-
附表三(3): 厦门市征用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
│ │ 单 价 │ 初 产 │ 中 产 │ 盛 产 │ 合理株数 │
│ 品 种│ │ │ │ │ │
│ │ (元/担) │ (元/株) │ (元/株) │ (元/株) │ (亩) │
├───┼─────┼─────┼─────┼─────┼──────┤
│ 柚 │ 220 │ 100 │ 400 │ 1000 │ 80 │
├───┼─────┼─────┼─────┼─────┼──────┤
│ 红柿 │ 190 │ 80 │ 300 │ 700 │ 65 │
├───┼─────┼─────┼─────┼─────┼──────┤
│ 梨 │ 172 │ 60 │ 150 │ 300 │ 50 │
├───┼─────┼─────┴─────┴─────┼──────┤
│ 菠萝 │ 72 │ 2500元/亩 │ 4000 │
├───┼─────┼─────────────────┼──────┤
│ 龙眼 │ 450 │覆盖直径1米以下按苗补偿 ;1.10─ │ 30 │
├───┼─────┤1.50米的100元/株;1.51-2.00米的 ├──────┤
│ 荔枝 │ 638 │200元/株;后每增加0.50米增加200 │ 40 │
│ │ │元。5米以上每增加0.50米增加400元 │ │
├───┼─────┼─────┬─────┬─────┼──────┤
│ 香 │ 146 │3375元/亩│6750元/亩 │9000元/亩│ 225 │
│ 蕉 │ │ 15元/丛 │ 30元/丛 │ 40元/丛 │ (丛) │
├───┼──┬──┼─────┼─────┼─────┼──────┤
│ │ │庭院│ 200 │ 300 │ 400 │ │
│ 葡 │ │单株│ │ │ │ │
│ │300 ├──┼─────┴─────┴─────┼──────┤
│ 萄 │ │田间│ 11500元/亩 │ 230 │
│ │ │种植│ │ │
└───┴──┴──┴─────────────────┴──────┘
注:1、套种的果树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品种补偿;
2、移植的果树按同等规格标准的10%计价补偿;
3、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7-
附表三(4): 厦门市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
│ 种 类 │单 位 │ 单 价 │ 备 注 │
├───────────────┼───┼─────┼───────────┤
│海蛎(海蛎石1000-1200块/亩) │ 亩 │4200 │包括海蛎石 │
├───────────────┼───┼─────┼───────────┤
│吊蛎(水面吊养) │ 亩 │4500 │包括设施 │
├───────────────┼───┼─────┼───────────┤
│蛏、蛤(滩涂) │ 亩 │36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
│虾、蟹 │ 亩 │3600-48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鳗鱼池、甲鱼池 │ 亩 │5000-8000│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
├───────────────┼───┼─────┼───────────┤
│精养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800-2400│设施、设备齐全 │
├───────────────┼───┼─────┼───────────┤
│一般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1500 │ │
├───────────────┼───┼─────┼───────────┤
│网箱养殖 │箱(大)│1850 │包括网箱补偿550元 │
├───────────────┼───┼─────┼───────────┤
│网箱养殖 │箱(小)│1350 │包括网箱补偿350元 │
├───────────────┼───┼─────┼───────────┤
│青蛙养殖 │ 亩 │3500 │ │
├───────────────┴───┴─────┴───────────┤
│说明:1、上述补偿项目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证明,若手续不 │
│ 全的减50%补偿。 │
│ 2、征用海滩涂,需补偿开发费3600元/亩。 │
│ 3、虾池养殖等补偿设备费300元/亩。 │
└─────────────────────────────────────┘
-8-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 档 土 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145 │ │
├─────┼──────────┼───┼─────┼───────────┤
│ 档 土 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115 │ │
├─────┼──────────┼───┼─────┼───────────┤
│ 档 土 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85 │ │
├─────┼──────────┼───┼─────┼───────────┤
│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115 │以虚方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以下 │ 米 │30-50 │以延长米计价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m-1.8m │ 米 │60-9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1.8m-2.3m│ 米 │100-130 │ │
├─────┼──────────┼───┼─────┼───────────┤
│ 围 墙 │砖石砌筑高2.3m以上 │ 米 │130+递增 │每增加30cm加20元/m │
│ │ │ │单价 │延长米 │
├─────┼──────────┼───┼─────┼───────────┤
│ 田间土井 │直径1.5m以内 │ 口 │700 │ │
├─────┼──────────┼───┼─────┼───────────┤
│田间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1500 │ │
├─────┼──────────┼───┼─────┼───────────┤
│庭院砖石井│直径1.5m以内 │ 口 │2500 │ │
├─────┼──────────┼───┼─────┼───────────┤
│ 土 大 井 │ │立方米│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按 │
│ │ │(土方)│ │10元计 │
├─────┼──────────┼───┼─────┼───────────┤
│ 石 大 井 │ │立方米│350 │直径大于3米的单价减 │
│ │ │(石方)│ │半;土石方分别计价相 │
│ │ │ │ │加为补偿价 │
├─────┼──────────┼───┼─────┼───────────┤
│ 土 粪 池 │ │立方米│45 │ │
└─────┴──────────┴───┴─────┴───────────┘
-9-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砖 石 粪 池 │ │立方米│65─85│ │
├───────┼───────────┼───┼─────┼───────┤
│ 田 间 水 池 │ │ 口 │ 100 │ │
├───────┼───────────┼───┼─────┼───────┤
│ 耕改池土方 │ │立方米│ 6. 5 │深度1─1.5米 │
├───────┼───────────┼───┼─────┼───────┤
│ │ │ │ │属正规施工单 │
│ 外 土 填 方 │ │立方米│ 6.5 │位按规范施工 │
├───────┼───────────┼───┼─────┼───────┤
│ │ │ │ │可根据实际情 │
│ 挖 方 外 运 │ │立方米│6.5─8.5 │况按定额核算 │
│ │ │ │ │补偿价 │
├───────┼───────────┼───┼─────┼───────┤
│ │ │ │ │如已计填方或 │
│ 场地平整费 │ 具备相关手续的企业 │立方米│5─6.5 │挖方则不计平 │
│ │ │ │ │整费 │
├───────┼───────────┼───┼─────┼───────┤
│ 水 泥 埕 │ │平方米│ 18.6 │ │
├───────┼───────────┼───┼─────┼───────┤
│ 砖 埕 │ │平方米│ 8─15 │ │
├───────┼───────────┼───┼─────┼───────┤
│ 石 埕 │ │平方米│20─25│ │
├───────┼───────────┼───┼─────┼───────┤
│ │砼10─15CM │ │38─58│如有建行审定 │
│ 水 泥 路 │垫层15─30CM │平方米│ │的结算书的工 │
├───────┼───────────┼───┼─────┤程,可按审定 │
│ │砼15CM,垫层30 │ │ │金额给予补偿 │
│ 水 泥 路 │ CM以上 │平方米│ 75 │ │
├───────┼───────────┼───┼─────┼───────┤
│ 砂 土 路 │ │平方米│ 10 │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CM以下 │ 米 │20─5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80CM以下│ 米 │ 60 ─120 │ │
│ 水泥预制管 │直径80CM以上 │ 米 │ 150 │ │
└───────┴───────────┴───┴─────┴───────┘
-10-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 米 │ 40 │ │
├───────┼───────────┼───┼─────┼──────┤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米 │ 80 │ │
├───────┼───────────┼───┼─────┼──────┤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 米 │ 6 │ │
├───────┼───────────┼───┼─────┼──────┤
│镀锌管 │直径1寸─1.2寸 │ 米 │ 10 │ │
├───────┼───────────┼───┼─────┼──────┤
│镀锌管 │直径1.5寸以上 │ 米 │ 22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下 │ 根 │ 250 │ │
├───────┼───────────┼───┼─────┼──────┤
│水泥电杆 │长8M以上(不含8M)│ 根 │ 350 │ │
├───────┼───────────┼───┼─────┼──────┤
│木电杆 │ │ 根 │ 100 │ │
├───────┼───────────┼───┼─────┼──────┤
│木质吊杆 │ │ 副 │ 50 │ │
├───────┼───────────┼───┼─────┼──────┤
│石质电杆 │ │ 副 │ 100 │ │
├───────┼───────────┼───┼─────┼──────┤
│钢蕊电线 │220V │ 米 │ 2.5 │ │
├───────┼───────────┼───┼─────┼──────┤
│铝蕊电线 │220V │ 米 │ 1.8 │ │
├───────┼───────────┼───┼─────┼──────┤
│三相铝线 │ │ 米 │ 3.8 │ │
├───────┼───────────┼───┼─────┼──────┤
│电缆线 │ │ 米 │ 4.5 │ │
├───────┼───────────┼───┼─────┼──────┤
│电灌站设备 │ │ 套 │18000│ │
├───────┼───────────┼───┼─────┼──────┤
│柴油机 │ │ 台 │ 1000 │ │
└───────┴───────────┴───┴─────┴──────┘
-11-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单 位│单价(元)│ 备 注 │
├───────┼───────────┼───┼─────┼──────┤
│ 水 泵 │ │ 台 │ 500 │ │
├───────┼───────────┼───┼─────┼──────┤
│ 抽 水 机 │ │ 台 │ 500 │ │
├───────┼───────────┼───┼─────┼──────┤
│ 电话移机费 │ │ 台 │ 100 │ │
├───────┼───────────┼───┼─────┼──────┤
│ 石 柱 │ 0.3M×0.3M×4M │ 根 │ 50 │ │
├───────┼───────────┼───┼─────┼──────┤
│ │ │ │ │属“菜篮子工│
│ │ │ │ │程”规模经营│
│ 猪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45 │的养猪场,可│
│ │ │ │ │根据实际情况│
│ │ │ │ │酌情处理。 │
├───────┼───────────┼───┼─────┼──────┤
│ 牛 舍 │ 砖、石墙 │平方米│ 65 │ │
├───────┼───────────┼───┼─────┼──────┤
│ 鸭 舍 │砖石墙、油毡屋面 │平方米│ 15-30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65 │ │
│ │屋面、层高2.5米以下 │ │ │ │
├───────┼───────────┼───┼─────┼──────┤
│ 简 易 房 │砖石墙、石棉瓦、油毡 │平方米│ 85 │内有水泥地面│
│ │屋面、层高2.5米以上 │ │ │ │
├───────┼───────────┼───┼─────┼──────┤
│ 大型竹棚 │层高4.5米以上 │平方米│ 30 │ │
├───────┼───────────┼───┼─────┼──────┤
│ 简易竹棚 │ │平方米│ 10─20 │ │
├───────┼───────────┼───┼─────┼──────┤
│ 钢架棚 │钢结构石棉瓦纤维瓦 │平方米│ 40─50 │ │
├───────┼───────────┼───┼─────┼──────┤
│ 瓜 棚 │ │平方米│ 1 │ │
├───────┼───────────┼───┼─────┼──────┤
│简易工棚 │ │平方米│85─120 │ │
├───────┼───────────┼───┼─────┼──────┤
│抽水机房 │ │平方米│200 ─400 │ │
└───────┴───────────┴───┴─────┴──────┘
-12-
附表三(5): 厦门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名 称 │ 结 构 规 格 │单 位│ 单价(元) │ 备 注 │
├──────┼────────┼───┼────────┼───────┤
│村办企业厂房│村级手续(用地) │平方米│重置价成新×40%│1、重置价参照 │
│ ├────────┼───┼────────┤厦土房(1996)拆│
│ │镇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60%│字001号文标准 │
│ ├────────┼───┼────────┤2、根据实际情 │
│ │区级手续(用地)│平方米│重置价成新×80%│况,补偿适当的│
│ ├────────┼───┼────────┤搬迁费用 │
│办公楼宿舍楼│市级手续(用地包│平方米│重置价成新×100%│3、市级手续的,│
│ │括市土地局) │ │ │则按“厦门市城│
│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
│ │ │ │ │规定”执行。 │
├──────┼────────┼───┼────────┼───────┤
│ 石灰池 │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内存石灰膏则 │
│ │ │ │ │85元/立方米 │
├──────┼────────┼───┼────────┼───────┤
│ 膏水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 65 │有贴磁砖则 │
│ │ │ │ │85/立方米 │
├──────┼────────┼───┼────────┼───────┤
│ 孵化池 │砖、石砌筑 │立方米│100-162.5 │ │
├──────┼────────┼───┼────────┼───────┤
│ 孵化池 │铪结构 │立方米│180-280 │ │
├──────┼────────┼───┼────────┼───────┤
│ 砂 场 │ │ 亩 │5600 │ │
├──────┼────────┼───┼────────┼───────┤
│ 铁栅门 │ │平方米│60 │ │
├──────┼────────┼───┼────────┼───────┤
│ 铁栅窗 │ │平方米│60 │ │
├──────┼────────┼───┼────────┼───────┤
│ 卷闸门 │ │平方米│85 │ │
├──────┼────────┼───┼────────┼───────┤
│ │ │ │ │ │
├──────┼────────┼───┼────────┼───────┤
│ │ │ │ │ │
└──────┴────────┴───┴────────┴───────┘
-13-



19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