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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42:14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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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包括离休干部,下同)的生活,巩固集体经济,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退休费统筹的范围
(一)参照执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制度的各区、县、局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老集体)的职工;
(二)一九七九年以后各部门(包括中央在沪单位)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新集体)职工;
(三)实行集体和个人租赁的上述企业的职工以及联营企业中上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企业、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订。
二、退休费统筹的项目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工资以及参照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注※ 国务院文件指的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即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九七九年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生活补贴费;
(四)退休补贴费;
(五)一九八八年副食品价格补贴;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
(一)对老集体企业,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提取。其中,对增加和减轻负担的企业分别采取逐步增加和逐步减轻负担的过渡办法:
1.凡企业支付退休费相当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点五以下的,第一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三缴纳,第二年起每年递增百分之二点五,六年过渡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2.凡企业支付退休费相当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点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下的,从第一年起,在企业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按年递增百分之二点五缴纳,直至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3.凡企业支付退休费相当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第一年由统筹机构支付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起每年递增支付百分之十,直至第六年全部由统筹机构支付。
(二)对新集体企业,建立储备积累式的退休养老基金制度,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提取,暂定三年不变。
(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征集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订。
(四)各企业单位应根据全市统一的退休费统筹基金率和过渡核算办法,按照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计提退休费统筹基金,向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缴纳。
(五)企业缴纳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了所在企业按规定缴纳退休费统筹基金外,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金额参照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企业按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中扣除,并转缴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退休费统筹基金的拨付
为了不影响退休职工按时领取退休费,统筹后退休费仍由各企业按原规定的日期和办法发放。列入退休费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后,向退休费统筹机构结算。
五、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
(一)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采取专用缴款书方式。企业应填写统一印制的《退休费统筹基金缴款书》、《退休费统筹基金申报结算表》,并附企业全部职工人数、工资月报表和工资年报表,经所在地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审核后,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收缴,并转入退休费统筹基
金帐户。
(二)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和缴款日期为每月十日至二十日,逾期不缴的,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可出具《退休费统筹基金扣款书》,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并按日加罚未缴部分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费统筹基金。
加罚的滞纳金由企业的公积金支付。
六、退休费统筹基金的调剂和管理
(一)区退休费统筹机构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应上缴市退休费统筹机构;不足拨付所需时,可向市退休费统筹机构申请调剂。
(二)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在县范围内调剂使用后,有结余的,结余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留县,作为县范围内退休费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百分之二十上缴市退休费统筹机构,作为郊县的退休费统筹专用调剂基金。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用,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支付,并按实际支付金额向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结算。
(四)市退休费统筹机构,对所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后,有余额的,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存入银行的退休费统筹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退休费统筹基金。
(五)退休费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免征税收和附加费。
七、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调拨、管理,统一由市和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负责办理。实行退休费统筹后,职工的退休、离休条件和各项待遇的支付标准,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八、退休费统筹基金的会计和统计制度
为了搞好集体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使用、调剂和管理,退休费统筹机构应建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会计和统计制度,并接受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市退休费统筹机构应将全市的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按季度报送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

九、管理机构
市和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根据精干原则和业务工作量,各增配四到八名专业工作人员。统筹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退休费统筹机构编制预算,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定后,在退休费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订。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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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纪委


体纪字(2004)2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总局对赠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这一腐败现象进行了认真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假借各种名义,向总局个别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今年是奥运会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将于明年举行,2008年奥运会体育场馆和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已全面启动,坚决制止赠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肃纪律,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体育总局的良好形象,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月20日,总局党组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从重处理赠送和收受“红包”礼金行为的通知》,对总局全体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落实严禁赠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同加强教育和抓好清理登记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和上缴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从重处罚。
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对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清理登记工作进行专门通知,请各单位于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当年清理登记情况。查处情况随时报告。
今年上半年的清理登记情况,请于7月15日前报监察局。
联系人:魏锦
联系电话:87182427 67116811 (传真)

附:《领导干部上缴和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登记表》。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 察 局 直属机关纪委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8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
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

为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建设农村抗震安居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村抗震安居房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地区农村抗震安居房因灾造成的损失,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对2007年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抗震安居房,以及2008、2009两年即将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抗震安居房进行财产保险。
二、承保公司
地区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统一承保。
三、投保办法
(一)地区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以户为单位,对新建的农村抗震安居房平均按每户10000元投保,保险费率按1‰收缴,即每户每年应缴纳财产保险费10元;
(二)对加固改造的农村抗震安居房按每户30000元投保,保险费率按1‰收缴,即每户每年应缴纳财产保险费30元;
(三)具体投保户数由县(市)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计核实后上报,最终以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
四、资金来源
2007—2009年,当年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抗震安居房,由地区统一支付财产保险费,资金从地区财政补助抗震安居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年,按隶属关系,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的续保费用由县(市)财政统一支付;第三年起,逐步过渡到由县(市)财政进行补助和农牧民家庭承担的方式缴纳续保费用,具体补助标准和农牧民家庭承担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五、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承保公司应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二)外来飞行物体和其它空中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倒塌,造成保险标的损害 的;
(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治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四)因其它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五)当保险标的损害事实发生后,保险标的业主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六、保险期限
地区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周期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签订、保险资金进入承保公司帐户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合同期满一周年对应日24时终止。
七、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内,当保险标的遭到损害后,各县(市)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对保险标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并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标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八、附则
本办法由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