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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0:27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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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69号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用地单位、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温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征用集体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用地预审、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编制征用土地等相关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土地公告。公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张贴。
(三)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四)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五)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全额兑现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也可以由市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一致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不再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采取片区综合补偿标准,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
第十条 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地段分为三类(附表1),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地类的年产值。
(一)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年产值0.3万元;
(二)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每亩年产值0.2万元;
(三)旱地、水浇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每亩年产值0.15万元;
(四)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五)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第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附表2):
1.一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0倍,二类地段为年产值的9倍,三类地段为年产值的8倍。
2.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地段旱地的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同类地段旱地的标准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附表3):
1.一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8倍,二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5倍,三类地段为年产值的12倍。
2.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
(三)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0.1万元,水稻田每亩0.07万元,旱地每亩0.05万元。柑桔园,盛果柑每棵50-70元,始果柑、衰退柑每棵30-50元,幼柑每棵5-30元。桔树按柑树标准加一倍计算。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柑树每亩最高不超过130株,桔树每亩最高不超过70株。其他果园另外处理。
(四)林木补偿费:
树龄15年以上的,每亩2000元,树龄5—14年的,每亩1000元,树龄4年以下的,每亩500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坑按口计算,每口平均300元,如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50-70元。坑屋按实折价处理。
2.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六)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该项费用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五)征地补偿费按温政发〔1999〕13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到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规定调整提高部分暂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农转非”指标按“人土比”办理,“人土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粮食、统计等部门,每年审定一次。
第十七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八条 建立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安置用地

第十九条 政府采取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
第二十条 征用耕地按照不同地段给予不同的安置用地指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安置用地指标可以按7:3的比例分别用于二产和三产,一、二、三类地段面积分别按照每亩120、100、80平方米计算。安置用地指标也可以全部用于三产,一、二、三类地段分别为每亩45、40、3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100日内确定位置(零星征地的除外),按照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三产安置用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有偿调剂;
(二)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委托代建。
三产安置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转让,容积率在1.5以内的三产安置用地转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三产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容积率在1.5以内的,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容积率超出1.5的,超出部分由政府全额收取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三产安置用地安排在统一配套建设小区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按核定的安置用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提供开发量,按建设小区的规划方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区征地调节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在此之前温州市颁布的有关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温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地段分类表

地段分类 街道、乡镇
一类 鹿城区:莲池街道、黎明街道、水心街道、南门街道、江滨街道、蒲鞋市街道、洪殿街道、广化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南郊乡、黄龙街道、双屿镇
龙湾区: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
瓯海区:景山街道、梧埏镇、新桥镇
二类 鹿城区:藤桥镇、临江镇、仰义乡、上戌乡、七都镇
龙湾区: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海城街道、瑶溪镇、天河镇、沙城镇
瓯海区:茶山镇、南白象镇、瞿溪镇、郭溪镇、娄桥镇、潘桥镇、三垟乡、丽岙镇、仙岩镇、泽雅镇
三类 鹿城区:双潮乡、岙底乡
龙湾区:灵昆镇
瓯海区:西岸乡、北林垟乡、五凤垟乡


附表2

温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明细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地段 土地分类 年产值 倍数 补偿标准
一类 耕地 常年固定菜地 0.3 10 3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 0.2 10 2
旱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 0.15 10 1.5
山园地 0.08 10 0.8
林地 0.07 10 0.7
未利用地 0.75
建设用地 1.5
二类 耕地 常年固定菜地 0.3 9 2.7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 0.2 9 1.8
旱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 0.15 9 1.35
山园地 0.08 9 0.72
林地 0.07 9 0.63
未利用地 0.675
建设用地 1.35
三类 耕地 常年固定菜地 0.3 8 2.4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 0.2 8 1.6
旱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 0.15 8 1.2
山园地 0.08 8 0.64
林地 0.07 8 0.56
未利用地 0.60
建设用地 1.2

附表3

温州市市区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明细标准

                          单位:万元/亩
地 类 所在地段 测算公式:倍数×年产值 补助标准
年产值 倍 数
耕 地 常年固定菜地 一类 0.3 18 5.4
二类 15 4.5
三类 12 3.6
平原灌溉水田(包括水田改园地、鱼塘) 一类 0.2 18 3.6
二类 15 3.0
三类 12 2.4
旱地、山区水田、望天田、水浇地 一类 0.15 18 2.7
二类 15 2.25
三类 12 1.8
山 园 地 一类 0.08 18 1.44
二类 15 1.2
三类 12 0.96
林 地 一类 0.07 18 1.26
二类 15 1.05
三类 12 0.84
未利用地 不予安置补助
建设用地 不予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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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作修改,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以下简称“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提高转贷项目的评审质量和评审效率,增强转贷项目评审的可操作性,为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保证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行办理的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的政府优惠贷款(包括赠款)、混合贷款等转贷(赠)项目,均需通过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交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我行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审。
第四条 转贷项目评审以切实保证我行信贷资产质量,有效维护我行权益为基本目标、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转贷项目的评估审查,在转贷部送审资料的基础上,由项目评审部负责全面评审。项目评审部与转贷部在工作中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随意迁就。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拟利用我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的借款单位应向我行提出转贷申请。转贷部在受理审查之后,向项目评审部转送项目材料,供项目评审部评审时使用。
第八条 我行对转贷项目的评审,应依据以下有关文件和材料:
1.转贷申请表;
2.借款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3.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对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文件,有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政府批准文件;
4.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
5.与外国政府贷款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
6.借款单位、保证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的有关证明资料;
7.落实项目国内配套条件和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8.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9.项目的还款保证或(和)有关抵押文件(意向书);
10.省级以上计委出具的协调还款承诺函;
11.日本政府贷款转贷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报告;
12.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项目概况表;
13.项目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金额大、期限长、情况模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项目评审中应当深入项目单位或有关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和查实项目的有关实际情况。
第十条 评审部接手项目后,在项目所需资料基本齐备的条件下,应当在规定在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如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应将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反馈转贷部。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资格审查;
2.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4.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5.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审查;
6.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7.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一节 借款人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项目转贷申请单位(借款单位、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及现状、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技术及管理水平等。
2.借款单位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借款单位是否具有借款资格。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我行要求,对于项目贷款一般要求首先确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运营,负责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于不符合规定,仅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名义申请借款的,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注册成立项目法人,承担相应的借、还款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单位如果是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应就其申请借款行为作出决议或者作出相应的授权决定。
3.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最新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重点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注册资金、近三年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企业的偿债能力(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盈利性(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等;借款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企业在全国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
5.借款单位还款能力。借款单位应当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情况评价。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情况。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情况。对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项目贷款还需提供我行认可的评估报告。
3.项目被列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清单”的批准情况;项目的政府间协议是否已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与项目所需设备采购有关的商务合同是否已经签署。
4.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情况。

第二节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四条 对于盈利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重要性等具体条件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的发展趋势,判断项目的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可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确定预测目标,需预测的产品及分类、预测的地域范围、时期跨度的选择。
2.收集资料,包括历史资料——有关社会经济的历史统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计资料、各行业的统计资料等,现实资料——现行的政府政策、当前的市场动态等。
3.选定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可采用可判断法、历史引申法和因果分析法)等预测方法。
4.作出市场预测判断。
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内现有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
3.现有国内同类产品的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及进口来源。
第十七条 市场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社会购买力的发展,预测产品的社会总需求,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2.产品的寿命周期预测和更新产品的预测;
3.预测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企业生产成本及盈利的变动趋势;
4.预测项目生产所需资源的保证程度和发展趋势,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对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占有率作出预测判断。

第三节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估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在全局或局部地区所处的重要地位和对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影响等。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评价。
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包括: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和需求的平衡,建厂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项目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外部的协作和配套项目的落实,是否签订了有关协议,能否同步建设,建设和生产所需劳动力的来源和培训方案的规划,以及生产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件等。

第四节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评估审查
第二十条 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的审查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数据、报表进行核实分析和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产品成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数据。在基础财务数据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成本和费用预测、销售收入和税金预测、利润预测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本付息预测等基础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审查,共涉及十类基础财务预测表。这十类基础财务报表的关系如下:
-------------------------- ------------------ ----------------
| 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 |---------- | 投资计划与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贷款还本付息|
-------------------------- | | 资金筹措表 | | |
| 流动资金预测表 |---------- ------------------ | 预测表 |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 |--------------|成本费用预测表|-------- |
-------------------------- | ------------------ | |
-------------------------- | | |
| 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 ------------------ | |
-------------------------- | | 销售收入与 | | ------------------
---------------------------- | | |----------| 利润预测表 |
|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 | 税金预测表 | ------------------
---------------------------- ------------------
对基础财务报表的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审查基本报表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二是要审查所列数据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建设投资又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和建设期借款利息。重点审查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内容是否齐全、金融是否正确,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时间和我行评审的时间有一定的间隔,在审查中需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等变动因素,应相应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预测表》、《流动资产预测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有业主投资和借款两种。借款又可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种。短期负债分成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短期负债两部分,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在评审中应当遵循国家计委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评估审查。
本外币资金的来源落实情况(借款单位自筹、财政拨款、法人投资、银行贷款、实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审查。审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筹资数量的保证性、资金渠道的合法性、附加条件的可接受性。借款企业应当提供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相应审查《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一。
第二十四条 总成本费用的估算与审查。
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总成本费用的估算方法可采用要素成本估算法和项目成本估算法。
1.按费用要素估算(要素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其他费用(含土地使用税);
此外还要计算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维简费--摊销费--利息支出;
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2.按项目成本估算(项目成本估算法)
总成本=生产经营成本+期间费用;
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采用这种估算方法,同样需要审查《原材料、能源成本预测表》、《固定资产折旧预测表》、《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预测表》及《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预测表》等基础财务报表。确保总成本费用估算的项目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销售(营业)收入与税金预测的评估。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销售税金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应负担的各种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的估算审查,应重点审查《销售收入与税金预测表》。

第五节 财务综合指标的评估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务综合指标的审查,是指在基础财务数据测算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审查财务效益报表,测算效益指标、项目的盈利能力、债务的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财务现金流量评估。通过审核《财务现金流量表》测算项目盈利性,用以计算项目的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报表格式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预测利润、损益的评估。《利润预测表(损益表)》综合反映了项目每年盈利水平,是计算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利税率的基础,同时也反映了项目的还款保证。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应重点审查《利润预测表(损益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三。
第二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估算与审查。《借款还本付息表》反映项目还款期内各年的还本付息额和可用于还贷的资金来源情况,见附表四。
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构成包括:项目利润、借款单位其他利润、收费收入、财政拨款、固定资产折旧、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第三十条 项目的还款担保落实情况。根据项目的贷款期限、金额、风险度等具体情况,可分别或一并采用信用担保、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由我行与保证人、抵押(质押)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如果借款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区位适宜、价值充分、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可根据情况采用财产抵押方式;借款单位难以提供财产抵押的,应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
采用物业抵押方式的,在对有关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在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范围内,由抵押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不能选择抵押人所属行业内的评估机构。
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我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接受具备保证资格和较强经济实力的银行、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或省级、市级财政机关等有担保资格和实力的单位提供的保证;借款单位提供由经济实体或财政机关保证有实际困难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经我行认可,也可接受其他有实力的行政机关提供的保证。由经济实体提供担保的,一般要求担保单位企业的净资产要高于借款本息金额。
采用经济实体信用担保方式,主要对企业性质、经营业绩、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营业执照等进行评审,确认信用担保资格,审查担保能力。担保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债总额+担保总额
担保能力=--------------------------------×100%
企业资产总额
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评价,要对企业近三年的贷款按期偿还、货款按期承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负债状况的评估。《资产负债表》反映了项目存在期间企业的资产总额及构成,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偿债能力。根据《资产负债表》计算项目的资产负债率、流动(速运)比率见附表五。

第六节 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二条 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根据我行需要和可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三条 转贷项目的社会效益分析。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济效益一般的基础设备项目和市政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要重点进行定性的国民经济评估——社会效益分析。社会效益的主要目标包括:收入分配目标(国民收入在地区、部门、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合理分配,以促进社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发展,并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劳动就业目标;节汇创汇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此外,还可就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资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对项目建设地区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进行定性分析。

第七节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性分析。
贷款风险性分析是指贷款风险度评估。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由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对象对信仰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项目本身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决定。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1--A)+项目信用等级系数×2〕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项目信用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A=------------------------------------
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项目信用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将执行我行今后的统一规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物价的变动、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的变革、生产能力的变化、建设资金和建设工期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导致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偏离原来的预测值,为了估计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影响的程度,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分析的方法采用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分析产量、成本和盈利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项目的盈亏平衡点,就项目对市场需求变化适应能力进行分析。
敏感性分析是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价格、产量和工期等主要变量发生变化时,导致对项目经济效益主要指标发生变动的敏感程度。
概率分析是使用概率来研究预测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影响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
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的计算十分复杂,所需原始资料较多,耗时较长,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进行。

第四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在对上述有关规定内容进行评审后,由项目评审人员完成评审报告,提出项目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1.项目是否符合中外两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选择范围,重点阐述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等;
2.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
3.项目的审查情况;盈利性项目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预测的评估判断;基础财务数据和报表在格式上是否符合要求,数据估算是否准确;项目的综合财务评价,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经济效益如何,还款是否有保障;项目的社会效益如何等;
4.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齐备、有效;
5.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6.是否同意对项目给予转贷支持,说明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及贷款偿还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后评审。
根据我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后评审的有关规定,项目评审部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贷款项目的后评审工作,即对项目执行情况、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质量。项目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
序 | | 建 设 期 |
| |----------------------------------------------|
| | 1 | 2 |
| 项 目 |----------------------|----------------------|
|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号 |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1 | 总投资 | | | | | | | | |
1.1 | 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1.2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 | | |
1.3 | 建设期利息 | | | | | | | | |
1.4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资金筹措 | | | | | | | | |
2.1 | 自有资金 | | | | | | | | |
2.1.1| 发行股票 | | | | | | | | |
2.1.2| 企业内部积累 | | | | | | | | |
2.1.3| 接收捐赠 | | | | | | | | |
2.2 | 长期负债 | | | | | | | | |
2.2.1| 长期借款 | | | | | | | | |
2.2.2| 长期债券 | | | | | | | | |
2.2.3| 融资租赁 | | | | | | | | |
2.3 | 短期负债 | | | | | | | | |
2.3.1| 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2.3.2| 其他短期负债 | | | | | | | | |
2.3.3| 其 他 | | | | | | | | |
--------------------------------------------------------------------------------------
----------------------------------------------------------------------------------
投 产 期 | |
----------------------------------------------------------------------| |
3 | …… | n | |
----------------------|----------------------|----------------------| 合计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折人|人民| | |
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外币| | |小计|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民币| 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有多种借款方式时,可分项列出。
附表:二 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序 | |建设期|投产期|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 合
| 项 目 |------|------|------------------|
号 | |1|2|3|4| 5|6|……|n| 计
--------------|--------------------------|--|--|--|--|----|--|----|--|----------
| 生产负荷(%) | | | | | | | | |
1 | 现金流入 | | | | | | | | |
1.1 | 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1.2 |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 | | | | |
1.3 | 回收流动资金 | | | | | | | | |
2 | 现金流出 | | | | | | | | |
2.1 | 固定资产投资(含投资方向| | | | | | | | |
| 调节税) | | | | | | | | |
2.2 | 流动资金 | | | | | | | | |
2.3 | 经营成本 | | | | | | | | |
2.4 |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
2.5 | 所得税 | | | | | | | | |
2.6 | 特种基金 | | | | | | | | |
3 | 净现金流量(1--2) | | | | | | | | |
4 | 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5 | 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3+2.5+2.6) | | | | | | | | |
6 | 所得税前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所得税后 所得税后
计算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 (%) (%)
财务净现值 (i=------------%) (i=------------%)
投资回收期 (年) (年)
----------------------------------------------------------------------------------------------------------------
附表:三 利润预测表(损益表)
单位:万元
------------------------------------------------------------------------------------------
序 | | |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合
| 项 目 |来源|----------|----------------------|
号 | | |3 | 4|5 | 6|……| n| 计
------|------------------------------|----|----|----|----|----|----|----|--------
|生产负荷(%) | | | | | | | |
1 |产品销售(营业)收入 | | | | | | | |
2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3 |总成本费用 | | | | | | | |
4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5 |投资收益 | | | | | | | |
6 |利润总额(1--2--3+4+5)| | | | | | | |
7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 | | |
8 |应纳税所得额(6--7) | | | | | | | |
9 |所得税 | | | | | | | |
10 |税后利润(6--9) | | | | | | | |
11 |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 | | | | | | |
12 |应付利润 | | | | | | | |
13 |未分配利润(10--11--12)| | | | | | | |
14 |可用于还款的利润 | | | | | | | |
------------------------------------------------------------------------------------------
附表:四 借款还本付息预测表
单位:万元
----------------------------------------------------------------------------------------
序 | |利率|建 设 期|投 产 期|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
号 | | %|1 | 2|3 | 4|5 | 6|……| n
----------|--------------------|----|----|----|----|----|----|----|----|------
1 |借款及还本付息 | | | | | | | | |
1.1 |年初借款本息累计 | | | | | | | | |
1.1.1|本 金 | | | | | | | | |
1.1.2|利 息 | | | | | | | | |
1.2 |本年借款 | | | | | | | | |
1.3 |本年应计利息 | | | | | | | | |
1.4 |本年还本 | | | | | | | | |
1.5 |本年付息 | | | | | | | | |
2 |偿还借款本金的资金来| | | | | | | | |
|源 | | | | | | | | |
2.1 |利 润 | | | | | | | | |
2.2 |折 旧 | | | | | | | | |
2.3 |摊 销 | | | | | | | | |
2.4 |其他资金 | | | | | | | | |
2.5 |合 计 | | | | | | | | |
----------------------------------------------------------------------------------------
附表:五 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序 | | 建设期 | 投产期 | 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目 |----------|----------|--------------------------
号 | | 1| 2| 3| 4| 5| 6|……| n
----------|--------------------|----|----|----|----|----|----|----|--------
1 |资 产 | | | | | | | |
1.1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 | |
1.1.1|应收帐款 | | | | | | | |
1.1.2|存 货 | | | | | | | |
1.1.3|现 金 | | | | | | | |
1.1.4|累计盈余资金 | | | | | | | |
1.2 |在建工程 | | | | | | | |
1.3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 |
1.4 |无形及递延资产净值 | | | | | | | |
1.5 |累计亏损 | | | | | | | |
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1 |流动负债 | | | | | | | |
2.1.1|应收帐款 | | | | | | | |
2.1.2|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2.1.3|其他短期借款 | | | | | | | |
2.2 |长期借款 | | | | | | | |
|负债小计 | | | | | | | |
2.3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2.3.1|资本金 | | | | | | | |
2.3.2|资本公积金 | | | | | | | |
2.3.3|累计盈余公积金 | | | | | | | |
2.3.4|累计未分配利润 | | | | | | | |
------------------------------------------------------------------------------------
计算指标:1.资产负债率: 2.流动(速动)比率: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关系。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所辖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各单位要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2、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3、保管、维护、更新或督促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4、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投标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改革及产权交易情况;

(十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八)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一)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

(三)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病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单位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 政府网站;

(二) 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执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一)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各单位应当编制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四)各单位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申请人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确定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级政府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主管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有关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通过市政府会议、网站、专刊、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机关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直接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及保障车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水务、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实行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