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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22:21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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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三)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三、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二)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四)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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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文化部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案件不断出现。许多违法案件带有作案范围广、蔓延速度快、辐射面大的特点,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规模,造成重大影响。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充分调动全国各级文化市场执法力量,准确、快速地侦破和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保证我国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实施文化市场
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在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内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稽查机构在认真查处的同时,案发2日内向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报告:
1、宣传反动、淫秽等违禁内容的案件;
2、伪造、篡改国家部(委)公文的案件;
3、非法从事涉外演出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演出的案件;
4、非法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案件;
5、非法制造、贩卖音像制品数额巨大的案件;
6、娱乐场所色情服务、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案件;
7、抗拒检查,伤害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案件;
8、其它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
3、其他有关情况。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求
1、重大案件发生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报告后,应随时将案情的发展和对案件的查处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2、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在接到重大案件报告后,视情向公安、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向相关地区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发出重大案件协查通知。
3、接到文化部重大案件协查通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应立即开展查处工作,并将案件的查处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四、重大案件的备案程序
重大案件查处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后,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证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或不亮证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