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推翻原来在侦查机关供认的犯罪事实,即当庭翻供的情况已经大量存在,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经济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究竟应怎样认识和对待,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被告人的翻供原因
由于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案件的结论对其个人来说,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动机和原因,想方设法推脱罪责,逃避制裁;或避重就轻,诿罪他人;或开始为了掩盖同伙,一人承担后来又反悔等等。从被告的翻供来看,通常以下几种情况:
(一)畏罪而翻供
有些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思想上产生反复,想方设法翻供。尤其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考虑到自己的命运在此一举,便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一搏,在法庭上全力推翻全部或者部分供述,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
(二)为自保而翻供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为获得较轻的判决,而把责任推给他人。往往是主犯把责任推给从犯;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在案的被告人把责任推给在逃的同案犯。在自保心理的影响下,他们改变原来所做的有罪供述,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三)因律师行为而翻供
因为律师的行为而导致翻供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在侦查阶段,通常被告人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后,通过会见律师,使其应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经验,对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了进一步认识。甚至有些被告人经律师的误导,错误的认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犯罪证据,便产生侥幸心理,推翻以前供述,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二、公诉机关的应对策略
( 一) 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1、阅卷要细致
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的抗辩性明显增强,庭前准备工作更显重要,而细致的阅卷更为关键,这样才能全面熟悉案情,增强对被告人翻供的预测性。阅卷要尽量按原文、原话摘抄,忠实于原意,同时注意将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赃款数额、去向等一一列明,做到简洁明晰,一目了然。一旦发生被告人翻供等突发情况,可依据阅卷笔录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上不会手忙脚乱。
2、预案要全面
提起公诉前,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分析证据是否完备,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提前做好证据的固定、复核,不给被告人翻供妄想留有空间。二是认真分析案情,针对被告人的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尽可能的让被告人当庭认罪,体现法律的威严。三是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四是有针对性的准备辩论观点,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不仅能给被告人施加很大心理压力,也树立了公诉人雄辩、自信的良好形象。
(二)庭审讯问不能马虎
讯问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变化,即使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也不会措手不及。二是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政策攻心,震慑犯罪,让他们权衡利弊得失,重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以掌握其辩解的思路和方向,对证据存在瑕疵的,及时复核、补强,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四是了解被告人身体、精神情况,熟悉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以选择相应的方法有效应对:
1、间接讯问法,在被告人心理防线未被突破或未被完全突破、对公诉人心存戒心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先提一些次要,甚至是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故意打乱问题之间的逻辑顺序, 以隐蔽讯问目的, 迷惑被告人,打消其戒心,向实质问题渗透、逼进,从而达到推翻其翻供内容,让其说出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2、递进讯问法,对于供述反复无常、变化不定的被告人,公诉人讯问应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含而不露,让被告人摸不清公诉人讯问的真正意图, 在被告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逐步引深,使其处于进退不能的境地。具体做法是在关键问题上采取依次推进由远及近、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方法,步步设卡,层层发问,环环紧扣,快速地接触犯罪事实和关键问题。
3、告知利害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公诉人可以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提出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向其阐述构成自首条件的法律规定,让其权衡利弊。
4、问论结合法,对出于侥幸心理翻供的被告人,可首先作进一步讯问,抓住其回答不一致之处,攻其不备,使其不能自圆其说。 然后再明确揭露其翻供或欲翻供的真实原因,使讯问与公诉人的分析相得益彰,以达到其认罪的目的。
(三)庭审举证是关键
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
1、对被告人供述极不稳定的案件, 公诉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异同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翻供的不合理。
2、对于被告人翻供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而不得不以间接证据来定罪的, 公诉人可以通过逻辑严密、编排合理的举证顺序,用证据之间的有机连贯性来驳斥辩解的虚假性的方法。
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落实国务院新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部决定在去年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从5月份开始到年底,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总结去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按照《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99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有关要求,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认真做好今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精神,按照十委、部、局《通知》中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范围和重点、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及要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二、全面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验。对现有的营业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审验合格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相应栏目内签注危险货物运输审验合格并加盖审验章;对非营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审验合格后,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见附件),《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企业(单位)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未获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的企业(单位),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拥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不足10辆的县(县级市),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整合为1—2家企业。整合后的企业车辆数可少于10辆。
2、经省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安全制度健全、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学危险品性能了解,在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难以满足其运输要求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3、对于危险货物品种特殊、运量小、车辆不足10辆的军转民、科研、民用通用航空等企事业单位,在其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状况、有关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合格的前提下,也可批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4、外商独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备车,只能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5、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单位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总数,单车购车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少于3辆或单车购车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少于5辆。
6、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单位,只能运输本企业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和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7、对于从事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等危害性极大的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和通讯设备。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条件的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技术等级指标的要求;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禁止对无检测合格证明的槽罐车的《道路运输证》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和发放《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禁止使用活动罐体车辆运输剧毒、易燃易爆液体、气体货物。
3、对于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由其产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承运,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不得承运。
4、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6944-86)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禁止无标志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保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认真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包括非营业性)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凡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对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要结合本企业(单位)的生产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及设施维修、检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预案及有关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等管理制度。要具有专门的运输安全生产机构和专职人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上述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职责,要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主管部门内部的工作责任制,从源头上把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条例》,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全面了解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政策和运输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获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写出工作总结,在2003年月1月31日前报部。
附件: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道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安全 通知
抄 送: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部、铁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附件
. (样式)
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注意事项:
1、本证尺寸为A3;
2、本证中“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为烫金黑体字体,其余内容为黑色宋体字体;
3、本证编号由省份简称、危险货物运输简称及5位数字组成,如:京危货运******;
4、纸张选用光亮挺华纸样:
5、本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换发新证;
6、发证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局(处),其公章加盖于有效期填写处;
7、 此证式样由交通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局(处)自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