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05:47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8月18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职工食堂都应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经营食品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无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经营食品;
(二)经营肉类食品要有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印讫;
(三)销售和储存直接入口食品,须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污染设施,保证食品清洁卫生,无毒无害;
(四)生产食品各工序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保持食品生产、运输、储存及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饮食摊店须备有污水桶,出售瓜果、冷饮制品等须备有果皮箱(筐),污水、垃圾应倒在指定地点;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卫生;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
(七)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要分开使用,做到生食品与熟食品、半成品与成品分开存放;
(八)出售直接入口食品,不得使用铅印、油印纸张和有毒有害塑料、植物叶片包装;
(九)出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售货器具,不得钱、货混放,不得摆设地摊;
(十)食品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物品同车装运。非专用食品运输工具装运食品时,必须在装运前清洗消毒。
第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私制的食用酒类和冷饮制品;
(二)未经省盐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生产的食盐、土盐;
(三)用香精、糖精、色素配制的颜色水;
(四)无包装的膨化食品;
(五)农药残留超过标准或喷药后未到安全期的蔬菜、瓜果以及浸拌过农药的粮食、油籽等。
第五条 城市和乡镇食品经营者,不得兼营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化工原料等有毒有害物品;农村食品经营者兼营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与食品隔离存放,分柜销售,严防污染食品。
第六条 生产糕点、罐头、奶粉、炼乳、饮料、方便面等定型包装食品,应在食品包装表面或商标标签上注明便于群众识别的产地、厂名、出厂日期和保存期限,没有注明出厂日期和保存期限的不得销售。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按规定需要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范围和种类如下:
(一)索证范围:国外进口食品、出口转内销食品、从省外调拨或购进的食品。
(二)索证种类:酒类、饮料类(包括水果原汁、果味露、汽水和各种固体饮料)、乳制品类、罐头类、畜禽肉类、水产品类、食品添加剂类、调味品类、粮食类、食糖类、食油类、有包装的豆制品类、酱腌菜类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采购的前款所列食品,必要时可以抽样复检。经抽检不合卫生要求的或者未按规定索取证明的,不得销售。
第八条 饮料、罐头、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发酵食品、糖果、糕点以及粮油加工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卫生管理、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未成立检验机构的食品企业,应定期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送样检验。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接受送检样品收取检验费标准,由甘肃省卫生厅会同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检验或检查出的有毒、有害食品,应当登记销毁,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评审优质食品时,必须有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申报优质食品时,应有产品说明书,卫生评价资料和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证书。婴幼儿食品还需提供营养评价资料。已经评定的优质食品,经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评
审机关应当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办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宣传广告时,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卫生质量证明书。
第十二条 城市和乡镇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
(二)卫生许可证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复核一次,冷饮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
(三)卫生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买卖;
(四)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地址或者扩大经营范围时,必须经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职工食堂的炊管人员以及食品商贩,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发给健康证,健康证每年换发一次。
凡患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离开岗位,及时治疗,或改做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无证的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用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设集市贸易市场,必须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凡现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市贸易市场地址、内部布局、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作出限期
改进的决定;无法改进的,或者环境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消除污染源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搬迁或者转产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检查、管理和监督。食品卫生检查、监督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时,应当出示证件;按照规定无偿采样,应当开具由甘肃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印制的统一收据。被检查单位和
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七条 对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有功人员,由各级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8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1〕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监察监管,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着力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开创“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3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紧紧抓住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有效推动各项工作。

1.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健全完善一整套机制和制度,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领会好、执行好国务院《通知》精神。

2.加大执行落实力度。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煤矿领导现场带班、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等重要制度的落实。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专项调研督导活动,通过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具体做法、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建议,务必把国务院《通知》的每一条要求都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安全监察监管,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深入开展

紧紧围绕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扎实推进“打非治违”。

4.明确“打非”重点。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多发地区、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实施准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5.强化“打非”责任。推进地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打非”工作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6.规范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违规违章现象。

三、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8.突出预防为主。以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把能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提升矿井防治技术水平。

9.强力推进抽采达标。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出台《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组织各地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和专项监察,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等制度,督促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严格落实瓦斯应抽尽抽、不抽不采的要求,对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10.强化瓦斯防治基础工作。修订《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从基础入手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加快瓦斯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推进煤矿建设瓦斯防治工作体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

11.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三严格、三加强”,即: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有效防范事故。

12.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认真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组织落实好国债补助资金支持的煤矿瓦斯防治和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加强协调、推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发电上网加价、利用补贴政策等落实到位。

四、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安全许可,扎实推进工作。

13.规范企业兼并重组。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提高水平,防范事故。

14.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新建、在建和整合技改矿井,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技术防治水平等因素,科学进行规划设计和安全评价;经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其他灾害严重的矿井,要下决心停产整顿,有序退出。

15.加强检查执法。督促各地认真落实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相关矿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严格执法,对那些借整合或技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之实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基层基础管理

遵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进小煤矿机械化,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6.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以“三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选树典型,总结经验,适时命名表彰一批示范企业。同时,对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限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7.扎实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研究出台《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暂定名),督促指导企业研究编制建设规划和管理标准,切实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认真抓好“五落实”。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掀起一个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新热潮。

18.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把企业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煤矿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要严肃问责。

19.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并实施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并要实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20.大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按照4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制定发展规划,推进组织实施。

2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督促企业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煤矿职工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依法依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落实地方煤矿监管部门对中央企业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执行和落实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召开交流分析会议;开展督导调研,指导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3.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六、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积极建立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切实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24.加快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实现分期建设的目标;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5.推进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宣传好、贯彻好、应用好《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加强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26.大力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预警和防治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产学研科技攻关,在大力推广煤矿新技术、新装备的同时,及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

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7.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查处事故。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层次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提高事故调查质量;更加注重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更加注重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并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公开曝光到位;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并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28.以更加严格的要求追究责任。做到“四个加大”,即: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突出预防,厉行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和“打非治违”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29.以更加严厉的手段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加大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背后腐败行为的追查和惩处力度,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30.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列入“三项监察”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八、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31.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于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强化监督,廉洁从政。

33.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效率效能;关心爱护基层执法人员,不断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1988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提倡穿校服。头发干净整齐,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吸烟、不喝酒。
4.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像,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
6.不进营业性舞厅、酒吧和音乐茶座。
7.拾金不昧,不受利诱,爱惜名誉,不失人格。
8.维护国家荣誉,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要讲普通话。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11.尊重全体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教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年幼体弱的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不看他人日记。
15.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守信守时。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升国旗、奏、唱国歌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18.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吵闹喧哗。
19.爱护校舍和各种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抹刻画。借阅书刊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0.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教师致敬。下课时,请教师先行。
21.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
22.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23.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4.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安静听讲,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不乱摆放。
27.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其他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向父母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要求。
29.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要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体贴帮助父母,尊敬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闹脾气,不顶撞。
五、遵守公德,严于律己
3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4.乘公共电、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37.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比赛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