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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5:01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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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日趋紧张,已严重地制约了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尽快扭转电力供应不足和电力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局面,根据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我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范围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凡由省主电网供电的,原则上均应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一)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
(二)企业中职工家属民用照明用电量。
(三)省内二十六个贫困县中由省主电网供电的县所属以下企业(财政关系在县)用电量。
第五条 对省主电网外由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企业是否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由地区一级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
第六条 省主电网内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
第七条 对省主电网外由小水电、小火电供电的企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标准,由地区一级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每度用电量二分钱。

第四章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办法和管理
第八条 对由省主电网供电的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由用户随电费缴纳,供电局另开单据。
第九条 省主电网内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由省电力局统一组织实施,省内各部门及各地、州、市、县均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条 省计委在省建行设立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专门帐户,由省电力局按月统一存入省建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省电力局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减免、存入情况报送省计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 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办法、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制订的监督办法执行,并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在当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报送下一年度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计划。并每半年报送一次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五章 电力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由省计委掌握并按照国家计划、省计划统一平衡安排。“七五”后三年,首先用于已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电力项目建设,弥补国家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
第十六条 省主电网外各地、州、市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由各地、州、市计委统一平衡安排,首先用于省计划安排在当地小水电、小火电项目建设,弥补省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并将使用情况报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规定的有关集资办电政策办理。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电站(含配套送出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
分利。
第十八条 省内按比例分得的电量,用于省内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央在省内现有企业的今后自然增长用电需要。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货期限,按国家“拨改货”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仍投资于电力建设。
第二十条 省电力局在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总额中,按月提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用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工作的必要支出。

第六章 电力建设资金的减免
第二十一条 生产支农产品小化肥、农膜、农药的企业及出口创汇企业中生产出口产品成本亏损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电力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减免电力建设资金的企业,按照附表格式一式三份填报。省直属企业由省主管厅局审查汇总后报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地区以下企业由地区计委、财政局、供电局审查汇总后报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审查汇总申请减免的电力建设资金的报告,由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统一审查汇总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下一年度的电力建设资金报告,必须在上一年度十月底前报出。过时不再办理减免。
第二十五条 省内各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非经国家各级物价部门批准,其产品不得擅自提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终止时间根据国家通知而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电力局负责解释。



198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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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语境下中国式民主积极性的困境 -
- ----基于文化和观念
民主积极性主要体现在民主行动参与的积极性上。包括:从思想到行动宣传民主,参与民主,鼓励民主;引导别人参与民主,影响别人的行为,简单讲是责任心加上民主行动。历史地考察,每一次民主运动往往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民主运动是在流民的号召下,通过争取民主权利,反抗民主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抗争,大多以失败告终。民主运动触动了百姓的底线,迎合了民众的现实需求,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现如今,民主参与的积极性除了体现在通过基本的民主途径争取民主权利之外,更多的融合了体制外渠道,法外渠道。比如,上访,网络民主等等。在互联网上,民主的热情看似高涨,所谓的民主人士则更多的是虚拟世界的观客,看客,心态往往夹带一时激愤,放纵和泄愤的非理性因素。一旦脱离这个环境,除非涉及个人的重要利益,个体很难自省的主动或者号召大家参与公共权权利事务。以成立业委会为例,笔者曾考察过几个小区,往往起初几个人达成一项决议,当时热情很高,第二天就很少有人过问,也就不再找什么组织,主管部门交涉了。揭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需要从我们的文化环境环境和观念中找寻答案。
小农意识至今是,但不是决定一切中国问题的唯一原因。中国社会长期受农业文明影响,个人利益圈子化,社会责任感缺失,利益的争取和社会事物的参与不仅取决于现实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感,还取决于个人的偏好权利体和自己的亲疏远近关系,等等,比如自己老板和父母交代的事情往往努力去做。熟人社会的礼教秩序是影响中国人民主行动的主观参与惰性因素之一。
中国人凡事不爱出风头,当面不急攻,随大流的心理是影响因素之二。在这种心理下,大家凡事不做第一,不愿不敢做第一。在涉及大多数人的事物时,如果利益的得失与个体关系不够强烈,比如不涉及重要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或者仅仅是间接地涉及小的利益时,大多持放任态度和搭便车心理。甚至把争取公众权利的行为解释为出风头,处理问题的幼稚化和简单化。一旦有了第一个,第二个,人数达到一定优势,又开始转变策略,采取跟随策略。这不但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易学之道,也是国人的文化观念的反应,现实中的极端势力压制个体民主权利的个案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人的这种文化观念。社会学认为,行为由社会角色期待决定,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建立在认为社会要求你应该如何做的基础之上。一贯的集体行动模式反映的就是这个理论。不同的环境下,个体产生不同的环境角色心理。比如,北京市很多交通路口行人违法很普遍,即使外国朋友来北京也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因为他们觉得不守法反而不好意思。所以法制观念和法律的完备乃至法制监督绝不是法的遵守和实施的根本原因,观念和社会文化结构才是症结所在。
不但是国家,包括地理环境的隔绝机制,社会背景和国家管制在内的整个文化环境塑造了国民的忍性,耐性和屈从性。这是民主积极性不高的又一影响因素。民主参与的渠道堵塞,社会民主组织的准入困难重重,极大的束缚了民主的积极性,传统家家族观念和等级秩序下,民众自组织能力先天不足。国家对组织束缚得过死过严,致使组织后天畸形,要那么夹缝中生存,要么沦为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面对非正当的强势,很多人待遇斗争,恐于斗争,犹犹豫豫,畏手畏脚。社会社会尚未形成保障权利人敢于斗争的体制和法律环境,不到万不得已,妥协,搁置,时间往往成了解决一切的最有效艺术策略。
落笔至此,也就不难理解国人民主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障碍了。体制不是借口,国家管理也不是挡箭牌,民主意识的提升,民主权利的的争取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事关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不仅是政府的事,更是每一个文化自觉的公民的责任。解决这一困境,不仅需要领导者的敏锐的洞察力,改革的魄力和信心。更取决于社会的信任,和合法争取权利的行动,这迫切我们以提升个体自主性为突破,从思想到行动的大解放。我们可喜地看到,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全面的推进社会改革,尽管我们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政治体制的改革总会进行,只是时间问题。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宽容,理解,更需要做好自己的事。全球化语境下,中国年轻一代的觉悟,责任心和爱国情怀给伟大的民族国家的民主化未来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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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mail-pjpj99@foxmail.com.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有关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一)的要求报请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后开展。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组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将标准复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为复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标准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方案,年度计划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主编单位、进度要求等;

  二、主编单位或组织单位拟定复审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复审工作,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二),报标准批准部门;

  三、标准批准部门对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标准的复审意见。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可以采取会审、函审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审议意见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二、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废止。

  三、技术内容仍然适用且可与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合并的,应当建议合并。

  四、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继续有效。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结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标准批准部门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复审公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的封面和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第十二条 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