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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9:46:08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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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通知》(沪委办发〔2001〕15号)的精神,经认真清理,现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沪府〔1980〕110号)等213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标 题 文 件 号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沪府〔1980〕11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文化局、外贸局、商业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局《关于加强书画收售工作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沪府〔1980〕10号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赁私有房屋规定(试行)》的批复 沪府〔1987〕17号
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发布《上海市举办海外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办法(试行)》的批复 沪府〔1987〕64号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迁办法》的批复 沪府〔1988〕84号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纺织工业生产和鼓励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1989〕22号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私营企业对外交往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批复 沪府〔1990〕32号
8.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0〕60号
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医药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1〕25号
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对经委、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试行上海市质量标志制度的请示》的批复 沪府〔1992〕34号
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1993〕15号
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1993〕23号
1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灭荒复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沪府〔1996〕18号
1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延安路高架(东段)道路工程单位拆迁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1996〕40号
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燃气行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 沪府〔1997〕37号
1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市政工程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 沪府〔1999〕12号
1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郊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9〕46号
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 沪府〔1999〕81号
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行使外环隧道和卢浦大桥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沪府〔2000〕46号
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关于发展钢材市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87〕19号
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业二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控制肉、禽、蛋和食糖外流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7〕143号
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与邻近省市横向经济联合中环境保护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7〕162号
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1987〕164号
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1988〕17号
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对市区农副产品交易点改进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88〕24号
2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区“分权明责”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8〕115号
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决定的通知 沪府办〔1989〕22号
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外商卷烟广告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23号
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和解决药品供应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26号
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本市棉花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1989〕63号
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经贸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94号
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郊县规划、土地、环保管理方面分权明责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9〕97号
3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关于上海市区制面行业改造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1989〕125号
3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本市国营饮食服务业在财政上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1989〕128号
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非贸易外汇承包管理试点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137号
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禁止纺织品出口货源外流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9〕140号
3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等部门关于本市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9〕148号
3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消费品进口管理的几点意见 沪府办〔1989〕166号
3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房管局、市土地局关于发展本市侨汇、外汇商品房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31号
4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九九○年合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38号
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一九九○年本市纺织行业深化出口代理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47号
4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商办工业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87号
4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本市专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133号
4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工业对外咨询服务公司继续实行若干特殊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1990〕137号
4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139号
4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阳光大酒店试点实施外商承包有关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0号
4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1号
4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经营和企业广告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8号
4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委会红十字卫生站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90〕157号
5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通知 沪府办〔1990〕173号
5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51号
5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市计委关于加强本市食糖流通管理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1〕52号
5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上海市推荐儿童营养食品标志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80号
5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1〕110号
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14号
5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0号
5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4号
5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副食品管理体制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6号
5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议价粮油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9号
6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47号
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58号
6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企业经营机制推进“六自主”改革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2〕8号
6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列为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的通知 沪府办〔1992〕42号
6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继续简政放权,完善土地批租两级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93〕77号
6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市区副农产品交易点统一实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4〕74号
6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郊县(区)统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6〕38号
6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等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恢复本市出口禽肉注册欧盟准备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沪府办〔1997〕15号
6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 沪府办〔1998〕17号
6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本市肉类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度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8〕18号
7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本市粮食市场价格机制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8〕42号
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深化本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9〕12号
7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的请示报告 沪府发〔1980〕110号
7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适当发展城镇个体经济的意见 沪府发〔1980〕122号
7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整顿本市招待所的请示报告 沪府发〔1981〕2号
7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81〕40号
7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布告 沪府发〔1981〕41号
7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1〕74号
7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1〕107号
7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系统单位自建住宅配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2〕 41号
8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扶持城镇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2〕51号
8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污水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3〕31号
8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3〕44号
8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上海市郊县建筑企业承担市区建设任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3〕49号
8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4〕17号
8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建设若干问题的市、区分工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4〕38号
86.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勘察设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5〕1号
8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各单位从自建工房中迅速提取和垫支落实私房政策房源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5〕22号
8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对外经贸委关于严格控制组团出国的请示的紧急通知 沪府发〔1985〕41号
8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5〕62号
9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新办“公司”、“中心”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5〕76号
91.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副食品市场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5〕117号
9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5〕52号
9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的通知 沪府发〔1986〕3号
9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6〕46号
9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委关于本市氨氮排放标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6〕47号
96.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86〕58号
9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市区空关新建住宅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6〕92号
9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87〕8号
9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7〕22号
10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清理处理领导小组关于处理违法占地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7〕26号
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交通管理,逐步推行市中心货车夜间运输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7〕35号
1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1987〕59号
10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7〕66号
10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8〕18号
10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1988〕43号
1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8〕84号
107.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89〕1号
10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春节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89〕5号
1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后继续做好稳定市场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89〕8号
11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财贸办等部门关于整顿个体经营、加强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9〕16号
111.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9〕31号
11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放开商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9〕33号
11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开发原材料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0〕20号
11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沪府发〔1990〕26号
11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产业导向和投资指南的通知 沪府发〔1990〕41号
116.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工商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0〕45号
1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1〕5号
11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海关、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1〕30号
119.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93〕32号
1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决定 沪府发〔1994〕14号
12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4〕30号
12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实行社会审计鉴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5〕12号
12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5〕13号
12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联席会议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1995〕22号
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5〕35号
12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5〕36号
1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1995〕42号
12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6〕18号
1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6〕29号
13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6〕54号
13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7〕22号
1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8〕22号
13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三年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8〕38号
13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1998〕41号
1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沪府发〔2001〕10号
1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搞活管好小商品市场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3〕20号
13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市级各类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4〕25号
13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4〕29号
13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舞会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4〕60号
14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已分配住房仍长期拖延不搬的私房动迁户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5〕7号
1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建设和出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5〕42号
14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教育局关于修订上海市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招生部分专业(工种)男女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6〕42号
14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接待外国驻沪领馆客人的注意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6〕64号
14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交通市容委关于开展市容整治工作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24号
14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个体户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28号
14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35号
14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地人员来沪设摊经营中药材、食品等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40号
14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46号
14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三部门关于整顿当前市场秩序和加强物价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50号
15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当前机关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8〕17号
15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派遣非对外经贸事务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8〕31号
15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城乡建设土方工程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3号
15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市纺织局关于上海纺织行业推行出口代理制和工贸“双线”承包实施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16号
15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开征车辆购置加成费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36号
1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1号
15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工程建设中有关部门对征地农民工安置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7号
15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本市企业“关、停、并、转”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8号
15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关于本市整顿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9号
15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上海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决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50号
16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清理整顿重要生产资料经营公司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52号
1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执行经贸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57号
16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处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5号
16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社团收费和开支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11号
16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重新审核事业性公司机构性质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24号
16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26号
16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工业产品试行优质优价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31号
16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市财政局关于商业回扣的管理和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37号
16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本市地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5号
16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放开商品提价申报品种、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9号
17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17号
1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19号
17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审批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20号
17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43号
17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工资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奖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48号
17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市农委关于深化蔬菜产销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52号
17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修订本市价格管理权限改进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60号
17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关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1号
17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外办、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加速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27号
17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暂以街道为单位划分本市噪声功能区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28号
18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体改办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29号
18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浦东开发办、市外资委关于浦东新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32号
18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市市政委、市政府财贸办关于加强本市商店牌匾广告等用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36号
18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外办关于做好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3〕2号
18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巩固首届东亚运动会期间交通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3〕33号
18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上海海外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3〕42号
18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4〕3号
18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4〕14号
18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市工商局关于继续加强本市药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4〕25号
18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2号
19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关于进一步控制本市行政经费支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33号
19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51号
19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改善今冬明春市内交通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59号
19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29号
1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36号
19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协作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国内经济协作快速普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42号
19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试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50号
19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51号
19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把上海建成现代化国际信息港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57号
19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市旅游局制订的上海市国内旅游指定接待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4号
2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执行〈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20号
2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31号
2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鲜鸡蛋产销改革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50号
20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8〕32号
20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开展全市主要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8号
20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肉类商品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25号
2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42号
2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通信管线规划及施工许可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51号
20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16号
2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科协关于举办2001年上海科技节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1〕4号
210.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发布关于保护公有房屋和附属设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63〕沪会李字第329号
211.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各区街道里弄自有房屋问题的意见 〔64〕沪会张字第187号
212.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局的请示报告和上海市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64〕 沪会第359号
213.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沪会〔65〕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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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强指导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解决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一线操作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事故频发,死亡、因伤致残、职业伤害等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工矿商贸领域生产伤亡事故,80%以上集中在中小企业,反映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弱等问题。因此,加强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成为当前促进中小企业安全发展、保护从业人员根本利益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出实效。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企业做好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支持企业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资格上岗培训和职工全员培训。

中小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突出培训重点

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要点、程序及内容;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案例分析;事故隐患辨识与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编制要素及组织实施;现代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等。

中小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班组长、危险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新进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四、加强培训保障建设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中小企业培训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银河培训工程的重要培训内容,纳入银河培训工程培训总体计划,把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持续化。鼓励和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培训机构,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充实安全生产培训力量。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采用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固定式培训和流动式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办法和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逐步形成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适应形势需求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各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中小企业应确保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应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各培训机构应加强教材、师资、课程设计等方面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原则上选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优秀教材或经银河培训工程认可的培训教材;优先聘请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或银河培训工程各地上报备案过的讲师;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设计,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实际操作训练,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改进教学方式,采取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实际和职责要求,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初步形成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有关工作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张远刚 010-68205383

上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地名管理是市政建设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一名多写、音义不符、随意命名的混乱现象,现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地名命名、
更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名管理,由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负责,由市地名办公室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各区、县、有关局的地名管理,分别由同级建设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处理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公室的指导。
第三条 地名的命名要考虑到城乡建设发展,要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要照顾传统习惯,要简明、确切、好找、易记。
第四条 地名命名、更名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要严格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市、区、县等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公社(镇)、农场、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级河流、山丘、湖泊、岛屿、海塘、沙洲、滩涂等的命名、更名,由各区、县、有关局会同所在地区共同研究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综合平衡,由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备案。
(三)郊区公路、市区道路、工业城镇、市住宅区的命名,由各主管规划设计部门征求所在地区建设部门的意见提出方案,有关更名由区、县建设部门和有关局提出方案,都要经市地名办公室综合平衡,由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居民委员会、县级河流、集镇道路、县住宅区、生产大队的命名、更名,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区、县建设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属农场范围的,由市农场局审批。都要在审批的同时,抄送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五)生产队、自然村(包括农民新村)等的命名、更名,由各公社审批,并抄送县建设部门和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六)地名的命名、更名,都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第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经过批准,应及时按下列分工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将命名、更名的名称及时通知各区、县和民政、公安、城建、邮政、电讯、交通运输、宣传、出版及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由区、县建设部门通知各有关部门。
(二)路牌、门牌分别由市城建局、市公安局负责制作、设立、更换;郊县的路牌、门牌、地名标志牌,由县有关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三)有关市政设施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管理,暂由更名前所属部门负责。如需变动,各方自行协商。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级行政机构、车站、码头等名称都要与新命名的地名一致,所有地图、书刊、报纸均应使用新命名的名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检查实施。本市过去有关地名工作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