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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47:48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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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53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根据我省渔港建设的新形势,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加快省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原有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的《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渔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渔港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

省财政设立标准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支持全省标准渔港建设。

第三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2号),加强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各地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实行渔港建设业主负责制,促进渔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标准渔港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近期目标的新立项建设的标准渔港。

第七条 省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防波堤、护岸、码头和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标准渔港建设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分类补助”。

一、二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以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概算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内容作为计算依据,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
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项目,以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竣工决算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内容为计算依据,由省财政按25%的比例“以奖代补”(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省级以上补助40%)。

第九条 为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中央补助项目,对2011年以后中央立项的符合省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渔港项目,省财政酌情给予奖励。渔港等级如有变化,以中央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章 省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一类、二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联合采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申报文件需附工程初步设计或工可批准文件。

列入省财政补助的一、二类渔港建设项目采用资金预拨方式,具体为:已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渔港项目,可预拨省补助金额的90%,余额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工程初步设计已批准,但未经审核的项目,最多可预拨计划补助金额的75%;项目工可已批准,最多可预拨省补助金额的50%,上述项目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再预拨省补资金到90%,余额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

第十一条 三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完工并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申报文件需附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的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三类渔港建设项目,列入省补助资金计划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各地申报的渔港建设项目经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后列入省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按项目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标准渔港分年度建设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计划任务。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对不能按期完工的渔港项目,将扣减5%的省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使用省补助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省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不定期对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款:

1.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2.变更建设内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3.自筹资金不落实;

4.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完工后,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共同组织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管好用好渔港设施,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7〕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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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3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
| 建设单位 | |单位性质| |
|----------------|--------------------------------------------------|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点 | |
|----------------|--------------------------------------------------|
| 投资总额 | |当年投资| |
|----------------|--------------------------------------------------|
|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
|----------------|--------------------------------------------------|
|批|立项文件名称| |
|准| | |
|文|------------| |
|件|文 号| |
|----------------|--------------------------------------------------|
| 工程规模 | |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 发包方式 | |
|----------------|--------------------------------------------------|
| 银行资信证明 | |
|--------------------------------------------------------------------|
| 工程筹建情况 |
| |
------------------------------------------------------------------------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本范围表是为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工时制度而制定的。
(二)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目前生产条件下,毒物对人的神经、血液、内脏有比较严重损害的作业。其范围,系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确定的,主要包括:(1)常年直接从事剧毒或高毒的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生产作业。(2)常年直接从事苯的氨基、硝基、
卤代衍生物等苯系染料中间体生产作业。(3)常年直接接触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氯丁二烯、氯甲醚、四氯乙烯、丙烯腈、二硫化碳等毒物的有机原料及合成材料生产作业。(4)常年直接接触铅、汞、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的蒸汽和粉尘的化工生产作业。
(三)根据上述标准,本表所列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按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具体划分确定的。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表中只列入多数岗位属于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产品;对于只有少数岗位危害严重的产品,不予列入。
(四)化工生产情况比较复杂,各企业的工艺、布局、岗位设置、劳动条件不尽相同,在执行本表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列产品的具体作业范围作适当调整。凡企业的工艺、装备条件比较好,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不应再作为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处
理。企业目前贯彻实施确有困难的,可暂按一般有毒有害作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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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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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敌畏 ┃碱解法 ┃ 水溶液配制、碱解、脱苯、混配、┃敌百虫、敌敌畏 ┃ ┃
┃ ┃ ┃ ┃包装 ┃ ┃ ┃
┃ 2 ┃对硫酸 ┃三甲胺法 ┃ 打浆、合成、水洗、脱溶剂、混 ┃对硝基酚钠、氯化物、对┃ ┃
┃ ┃ ┃ ┃配、包装 ┃硫酸 ┃ ┃
┃ 3 ┃甲基对硫磷 ┃合成法 ┃ 三氯硫磷、氯化、合成、包装 ┃甲基对硫磷 ┃ ┃
┃ 4 ┃辛硫酸 ┃乙酯液碱法 ┃ 备料、苯乙腈制造、酯化、肟化、┃苯乙腈、氯化物 ┃ ┃
┃ ┃ ┃ ┃合成、水洗 ┃ ┃ ┃
┃ 5 ┃甲拌磷 ┃甲醛法 ┃ 备料、硫化物制备、乙硫醇制备、┃甲拌磷 ┃ ┃
┃ ┃ ┃ ┃缩合、混配、包装 ┃ ┃ ┃
┃ 6 ┃三硫酸 ┃合成法 ┃ 氯甲基对氯硫醚制备、硫化物制 ┃三硫磷、硫化物 ┃ ┃
┃ ┃ ┃ ┃备、合成、混配 ┃ ┃ ┃
┃ 7 ┃磷胺 ┃一步法 ┃ 三苯酯、三甲酯制备、酯交换、 ┃磷胺 ┃ ┃
┃ ┃ ┃ ┃氯化、缩合、回收 ┃ ┃ ┃
┃ 8 ┃久效磷 ┃一步法 ┃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脱 ┃久效磷 ┃ ┃
┃ ┃ ┃ ┃溶、包装 ┃ ┃ ┃
┃ 9 ┃甲胺磷 ┃合成法 ┃ 备料、合成、脱溶剂、混配、包装┃甲胺磷 ┃ ┃
┃ 10 ┃保棉丰 ┃氧化法 ┃ 备料、氧化、分液、混配、包装 ┃甲拌磷、保棉丰 ┃ ┃
┃ 11 ┃异丙磷 ┃合成法 ┃ 合成 ┃异丙磷、硫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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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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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苏化203 ┃硫化物法 ┃ 合成、硫化物制备、氯化、混配、┃硫化物、苏化203 ┃ ┃
┃ ┃ ┃ ┃包装 ┃ ┃ ┃
┃ 13 ┃有机磷农药中┃合成法 ┃ 备料、五硫化二磷制造、合成、 ┃硫化物 ┃ ┃
┃ ┃间体一硫化物┃ ┃水提取、回收 ┃ ┃ ┃
┃ 14 ┃六六六 ┃苯光氯气法 ┃ 合成、蒸馏、包装、提纯 ┃六六六 ┃(含高丙体)┃
┃ 15 ┃滴滴涕 ┃缩合法 ┃ 缩合、洗涤、蒸馏、包装、粉剂加┃氯化苯 ┃ ┃
┃ ┃ ┃ ┃工、乳剂加工 ┃ ┃ ┃
┃ 16 ┃五氯酚及五氯┃六氯苯加压水┃ 溶液、过滤、洗涤、水解、蒸馏、┃六氯苯、五氯酚钠 ┃ ┃
┃ ┃酚钠 ┃解法 ┃酸化、包装 ┃ ┃ ┃
┃ 17 ┃三氯杀螨砜 ┃氯磺化缩合法┃ 氯磺化、缩合、出料、包装 ┃三氯苯、三氯杀螨砜 ┃ ┃
┃ 18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 成盐、缩合、氯化、后处理、包装┃杀虫脒、邻甲苯胺 ┃ ┃
┃ 19 ┃磷化铝 ┃铝热法 ┃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磷化氢 ┃ ┃
┃ 20 ┃除草醚 ┃一步法 ┃ 氧化、缩合、水洗、切片、包装 ┃对氯硝基苯 ┃ ┃
┃ 21 ┃多菌灵 ┃合成法 ┃ 酯化、氰胺化、缩合、分离、干燥┃邻苯二胺 ┃ ┃
┃ ┃ ┃ ┃、包装 ┃ ┃ ┃
┃ 22 ┃敌稗 ┃合成法 ┃ 氯化、还原、缩合、蒸馏、回收、┃二氯硝基苯、二氯苯胺 ┃ ┃
┃ ┃ ┃ ┃混配、包装 ┃ ┃ ┃
┃ 23 ┃农药加工 ┃ ┃ 加料、粉碎、混配、包装 ┃农药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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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1 ┃硝基苯 ┃硝化法 ┃ 硝化、提取、中和、蒸馏、┃硝基苯 ┃ ┃
┃ ┃ ┃ ┃包装 ┃ ┃ ┃
┃ 2 ┃苯胺 ┃铁粉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提取、┃硝基苯、苯胺 ┃ ┃
┃ ┃ ┃ ┃包装 ┃ ┃ ┃
┃ 3 ┃硝基氯苯(邻、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分层、┃硝基氯苯 ┃ ┃
┃ ┃对及二硝基) ┃ ┃洗涤、精馏、结晶、包装 ┃ ┃ ┃
┃ ┃(间位) ┃氯化法 ┃ 备料、氯化、水洗、分馏、┃硝基氯苯 ┃ ┃
┃ ┃ ┃ ┃结晶、包装 ┃ ┃ ┃
┃ 4 ┃硝基苯胺(邻对 ┃氨解法 ┃ 备料、氨解、离析、结晶、┃硝基苯胺 ┃ ┃
┃ ┃及二硝基) ┃ ┃过滤、精制、包装 ┃ ┃ ┃
┃ ┃(间位) ┃还原法 ┃ 备料、还原、精制、过滤、┃硝基苯胺 ┃ ┃
┃ ┃ ┃ ┃包装 ┃ ┃ ┃
┃ 5 ┃氯代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氯代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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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6 ┃卤代硝基苯胺 ┃卤化法 ┃ 备料、卤化、后处理 ┃卤代硝基苯胺 ┃ ┃
┃ 7 ┃硝基甲苯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蒸馏、┃硝基甲苯 ┃ ┃
┃ ┃ ┃ ┃包装 ┃ ┃ ┃
┃ 8 ┃甲基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硝基甲苯、甲基苯胺 ┃ ┃
┃ 9 ┃N-甲基苯胺(包括 ┃烷化法 ┃ 备料、烷化或合成、蒸馏、┃苯胺、N甲基苯胺 ┃ ┃
┃ ┃N-N二甲基苯胺) ┃ ┃包装 ┃ ┃ ┃
┃ 10 ┃N乙基苯胺(包括N-┃烷化法 ┃ 备料、烷化、蒸馏、包装 ┃苯胺、N乙基苯胺 ┃ ┃
┃ ┃N二乙基苯胺) ┃ ┃ ┃ ┃ ┃
┃ 11 ┃苯二胺 ┃还原或水解法┃ 备料、硝化、氨解、还原或┃二硝基苯、硝基苯胺、┃ ┃
┃ ┃ ┃ ┃水解、过滤、浓缩、蒸馏、结┃苯二胺 ┃ ┃
┃ ┃ ┃ ┃晶、精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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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12 ┃二氨基甲苯 ┃还原法 ┃ ┃ ┃ ┃
┃ 13 ┃邻(对)氨基苯甲醚┃烷氧基化还原┃ 还原、过滤、蒸馏、包装 ┃二硝基苯、二氨基甲苯┃ ┃
┃ ┃ ┃法 ┃ 备料、烷氧基化、蒸馏、酚┃硝基氯苯、硝基甲醚、┃ ┃
┃ ┃ ┃ ┃钠回收、还原、蒸馏、结晶、┃氨基苯甲醚 ┃ ┃
┃ ┃ ┃ ┃包装 ┃ ┃ ┃
┃ 14 ┃邻氨基对甲基苯乙┃重氮、硝化、┃ 备料、重氮、硝化、水解、┃甲基苯胺、硝基甲基苯┃ ┃
┃ ┃醚 ┃烷化、还原 ┃烷氧基化、还原、过滤、包装┃乙醚、氨基甲基苯乙醚┃ ┃
┃ 15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烷化、还原、┃ 备料、氯乙烷制备、还原、┃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碱熔 ┃烷化、碱熔、精馏、包装 ┃ ┃ ┃
┃ 16 ┃硝基酚钠 ┃水解法 ┃ 备料、水解、浓缩、结晶、┃硝基氯苯、硝基酚钠 ┃ ┃
┃ ┃ ┃ ┃过滤、包装 ┃ ┃ ┃
┃ 17 ┃2-氨基5硝基苯酚 ┃羟氨化或光气┃ 备料、水解、精制、过滤、┃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 ┃
┃ ┃ ┃化法 ┃羟氨化、重氮、缩合或光气化┃苯酚 ┃ ┃
┃ ┃ ┃ ┃、硝化、水解、包装 ┃ ┃ ┃
┃ 18 ┃乙基苯苄基苯胺 ┃缩合法 ┃ 备料、缩合、蒸馏、包装 ┃N乙基苯胺、乙基苄基 ┃ ┃
┃ ┃ ┃ ┃ ┃苯胺 ┃ ┃
┃ 19 ┃对氨基二苯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精馏、┃苯胺、硝基氯苯、氨基┃ ┃
┃ ┃ ┃ ┃脱水、回收、包装 ┃二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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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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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4,4'-二氨基联苯醚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蒸馏、干燥┃硝基苯、硝基氯苯、二 ┃ ┃
┃ ┃ ┃ ┃、升华、包装 ┃氨基联苯醚 ┃ ┃
┃ 21 ┃联大茴香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还原、转位、过滤、 ┃硝基苯甲醚、联大茴香胺┃ ┃
┃ ┃ ┃ ┃后处理、氧化锌回收 ┃ ┃ ┃
┃ 22 ┃多乙烯多胺 ┃氨化 ┃ 备料、氨化、浓缩、分馏、 ┃二氯乙烷、多乙烯多胺 ┃ ┃
┃ ┃ ┃ ┃后处理 ┃ ┃ ┃
┃ 23 ┃甲萘胺 ┃硝化还原法 ┃备料、硝化、还原、精馏、包装 ┃硝基萘、甲萘胺 ┃ ┃
┃ 24 ┃乙酰乙酰芳胺 ┃缩合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氯苯胺、甲氧基苯┃ ┃
┃ ┃ ┃ ┃ ┃胺 ┃ ┃
┃ 25 ┃苯绕蒽醌(包括溴代)┃缩合法 ┃备料、合成、碱煮、溴化、后处理┃苯烧蒽酮、溴代苯烧蒽酮┃ ┃
┃ 26 ┃苯胺黑 ┃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 ┃ ┃
┃ 27 ┃冰染染料中色基部分┃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卤代、硝基、氨基芳香化┃ ┃
┃ ┃ ┃ ┃ ┃合物 ┃ ┃
┃ 28 ┃柔软剂VC ┃缩合法 ┃ 备料、缩合、后处理 ┃乙烯亚胺 ┃ ┃
┃ 29 ┃还原灰BG ┃溶剂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硝基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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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1 ┃三氯甲烷 ┃乙醛合成法 ┃反应、精制、灌装、挖渣 ┃三氯甲烷 ┃ ┃
┃ 2 ┃四氯化碳 ┃二硫化碳二步┃中和、精馏、除硫、反应、分┃四氯化碳、二硫化碳 ┃ ┃
┃ ┃ ┃氧化法 ┃馏、回收 ┃ ┃ ┃
┃ 3 ┃二硫化碳 ┃木炭甑法、天┃反应、吸收、蒸馏、灌装 ┃二硫化碳 ┃ ┃
┃ ┃ ┃然气法 ┃ ┃ ┃ ┃
┃ 4 ┃氯甲醚 ┃合成法 ┃合成、包装 ┃氯甲基甲醚 ┃ ┃
┃ 5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熔融、分解、水洗、出料 ┃三氯苯、热分解产物 ┃ ┃
┃ ┃ ┃热解法 ┃ ┃ ┃ ┃
┃ 6 ┃氯苯 ┃苯氯化法 ┃氯化、分离、中和、灌装 ┃氯苯 ┃ ┃
┃ 7 ┃丙烯腈 ┃丙烯氨氧化法┃氧化、精制、氰化钠制造 ┃丙烯腈 ┃ ┃
┃ 8 ┃乙醛 ┃汞法 ┃乙醛合成、汞泥回收 ┃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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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9 ┃甲苯二异氰酸┃光化法 ┃光化、精馏、尾气 ┃甲苯二胺 ┃ ┃
┃ ┃酯 ┃ ┃ ┃ ┃ ┃
┃ 10 ┃偶氮二异丁腈┃合成法 ┃合成、提纯、干燥、污水处理┃肼、丙酮氰醇 ┃ ┃
┃ 11 ┃氯丁橡胶 ┃ ┃单体合成、聚合、凝聚、后处┃氯丁二烯 ┃ ┃
┃ ┃ ┃ ┃理 ┃ ┃ ┃
┃ 12 ┃丁腈橡胶 ┃乳液聚合 ┃配料、聚合、凝聚、后处理 ┃丙烯腈、防老剂丁 ┃ ┃
┃ 13 ┃聚氯乙烯 ┃电石法 ┃氯乙烯合成、催化剂制 ┃氯乙烯、氯化汞 ┃ ┃
┃ ┃ ┃ ┃备、聚合、干燥、清釜 ┃ ┃ ┃
┃ 14 ┃ABS工程塑料 ┃接枝聚合 ┃聚合、接枝聚合、凝聚、干燥┃丙烯腈、苯乙烯 ┃ ┃
┃ 15 ┃聚四氟乙烯 ┃F高温裂解 ┃裂解、精馏、聚合、回收、高┃F22裂解气(六氟丙烯)┃ ┃
┃ ┃ ┃ ┃温烧结 ┃ ┃ ┃
┃ 16 ┃聚全氟丙烯 ┃四氟乙烯裂解┃裂解、精馏、聚合、残液处理┃裂解残液气(八氟异丁 ┃ ┃
┃ ┃ ┃ ┃ ┃烯) ┃ ┃
┃ 17 ┃PAPI(多苯基 ┃光气化法 ┃缩合、光化、蒸馏、尾气 ┃苯胺、氯苯 ┃ ┃
┃ ┃多异氰酸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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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1 ┃烧碱 ┃水银法 ┃电解、修槽、汞回收 ┃水解(汞) ┃ ┃
┃ 2 ┃氧化铅 ┃ ┃熔铅、氧化、包装 ┃铅烟、铅蒸汽、氧化铅┃ ┃
┃ ┃ ┃ ┃ ┃粉尘 ┃ ┃
┃ 3 ┃重铬酸钠(钾 ┃ ┃煅烧、浸取、酸化、结晶 ┃六价铬粉尘 ┃ ┃
┃ ┃、铵) ┃ ┃ ┃ ┃ ┃
┃ 4 ┃黄磷 ┃电炉法 ┃出磷、出渣、电炉、精制 ┃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5 ┃铬酐 ┃熔融法 ┃加料、反应 ┃六价铬粉尘 ┃ ┃
┃ 6 ┃一氧化碳中温┃机械混合法 ┃配料、碾料、挤条、干燥焙烧┃铬酐 ┃ ┃
┃ ┃变换催化剂 ┃ ┃、过筛、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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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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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老剂 ┃胺、酚缩合 ┃备料、缩合、粉碎、包装 ┃芳胺、防老剂粉尘 ┃ ┃
┃ 2 ┃促进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洗涤、干燥、包┃苯胺、二硫化碳 ┃ ┃
┃ ┃ ┃ ┃装 ┃ ┃ ┃
┃ 3 ┃三盐基硫酸铅 ┃水解合成法 ┃黄丹、投料、干燥、成品包装┃氧化铅、铅粉尘 ┃ ┃
┃ ┃ ┃ ┃回收铅下脚 ┃ ┃ ┃
┃ 4 ┃二盐基亚磷酸 ┃三氯化磷合成┃合成、干燥、包装 ┃ ┃ ┃
┃ ┃铅 ┃法 ┃ ┃ ┃ ┃
┃ 5 ┃硬脂酸铅镉盐 ┃复分解 ┃硝酸铅制备、复分解、干燥 ┃铅、镉、硝酸铅 ┃ ┃
┃ 6 ┃汞试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包装 ┃汞 ┃ ┃
┃ 7 ┃铅试剂 ┃化学合成 ┃熔铅、合成、包装 ┃铅蒸汽、铅粉尘 ┃ ┃
┃ 8 ┃四乙基铅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合处理 ┃四乙基铅 ┃ ┃
┃ 9 ┃三苯基氯化锡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后处理 ┃有机锡(三苯基氯化锡 ┃ ┃
┃ ┃或三丁基氟化 ┃ ┃ ┃、三丁基氟化锡) ┃ ┃
┃ ┃锡 ┃ ┃ ┃ ┃ ┃
┃ 10 ┃船底防污漆 ┃混炼法 ┃配料、研磨、过滤、包装 ┃重质苯、有机锡、硫柳┃ ┃
┃ ┃ ┃ ┃ ┃汞 ┃ ┃
┃ 11 ┃中国大漆(生漆)┃混炼法 ┃配料、混合、过滤、包装 ┃毛生漆 ┃ ┃
┃ 12 ┃750 ┃二甲苯硝化还┃配料、硝化、水蒸汽蒸馏、还┃硝基二甲苯氨基二甲苯┃ ┃
┃ ┃ ┃原法 ┃原、真空蒸馏、包装 ┃ ┃ ┃
┃ 13 ┃752 ┃液相氯胺化法┃配料、合成、蒸馏、污水处理┃偏二甲基肼 ┃ ┃
┃ ┃ ┃ ┃包装 ┃ ┃ ┃
┃ 14 ┃2#中定剂 ┃光化法 ┃合成、蒸馏 ┃一甲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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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