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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11:44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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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制定配租计划,承担受理申请、资格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城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供应。
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提供一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用于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等符合租赁条件的群体配租。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和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预登记、申请、审核、公示和分类轮候、合同管理、年审制度。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原则上二人家庭户租赁一室一厅户型住房,合租户、异性成年人组成的二人家庭(不含夫妻)和三人(含三人)以上户租赁二室一厅户型住房。
第七条  在考虑就近安排、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基础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按照分区排序的方式进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按申请意愿实行分类摇号。
第八条  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7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分配相对较低楼层的住房,其他家庭参与摇号分房。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和无监护人的重大精神残疾家庭,由民政(福利)部门予以安置,暂时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但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单人家庭及35岁以上的未婚单人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的,可享受150%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预登记

第十条  面向社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口的新就业人员、非市区户口但在本地就业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既可由个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集中提出申请。原则上,以单位集中申请为主。单位集中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入住人员组合租赁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无住房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组合租赁方案,集中办理入住手续,集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租赁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由家庭或个人直接提出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符合条件后,发放配租资格证。申请人持资格证通过摇号或抽签配租。未获租赁的申请人,在下一轮配租时,增加一次摇号或抽签的机会。
第十五条  当年配租申请均纳入下一年度公租房预登记范围,作为下一年度公租房供应计划(含建设地点)制定的依据。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六条  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经营管理。属地房管所接受众邦公司委托,对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应持配租资格证与管理或授权管理单位订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入住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逾期未入住的,视为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申请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配租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和委托管理单位。征收人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告知安置方案,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征收(拆迁)。租住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如需继续承租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的单套(间)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所在楼栋的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可以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可采取居民自治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符合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免收物业服务费;承租人符合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免收50%物业服务费;承租人不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需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承租房,责令其按同区位市场租金1倍的标准补交房租,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通报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原政府投资且已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未售国有公房、廉租住房等,由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承租人重新订立《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应自行退出。其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获得了拆迁还建房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应退出所租赁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租售并举,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所租住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出售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和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如住房在满足本企业和共有产权人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住房的,可纳入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统一租赁。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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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编制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交通、水务、审计、经信、统计、监察、法制、城管、港口、公路、国税、地税、国资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名录等监督管理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名录的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名录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施工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分为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名录包含若干类别,各类别划分若干组别。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名录中的类别和组别。
  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名录中各类别划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壹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贰级(含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叁级(含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第七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设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壹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贰级(含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该类别相应的叁级(含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申请加入名录中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组别或低一级的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施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各组别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四)已在市住建局建立施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申请前1年内因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等问题,被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申请前1年内因骗取中标、行贿、受贿、串标、转包、挂靠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承接违法建筑的施工业务,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处罚期未结束的;
  (四)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处罚期未结束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前,确定名录中各组别的最低录取名额。
  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委员会应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规定对其诚信综合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至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三)实行末位淘汰,按比例录取。
  采用第(二)、(三)种方式的,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后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按最低录取名额录取。
  录取名额最后一名出现得分并列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择优录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前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委员会每两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并公布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有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四)申请人已办理的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情况。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第(一)项须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五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汕头建设网和《汕头日报》上发布受理申请公告,并公布综合评分方式、录取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计算综合评分,推荐进入名录承包商名单;
  (四)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和汕头建设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汕头建设网和《汕头日报》上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进入名录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从事骗取中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加入名录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应相应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直接从名录中清除)。
  第十八条 采取随机选择法确定中标人的,自第一次中标之日起1年内三次中标的承包商,自其取得最后一次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其报名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承包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因自身原因不与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6个月。
  第二十条 进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在处罚期未届满前暂停其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进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而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拒绝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一年内不参加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超过4次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被清除出名录的施工企业,由委员会办公室向该施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的施工企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汕头建设网和《汕头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等日常管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书面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主任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确定处理决定,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委员会负责解释,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关于做好2002年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2年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02]3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我部于2002年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市[20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各申报单位应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开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请你们通知各申报单位,凡未通过网上报送《申请表》的,务必在8月30日前报送,否则不能参加评审。

  二、按照《通知》要求,2002年建设部受理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的范围是:“凡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或暂定资格,并已在建设部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甲级资格标准的,可申请甲级资格的认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获批准的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于2002年8月30日前向建设部备案,否则其申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