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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7:06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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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7年1月29日,新闻出版署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理,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现重申并补充关于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严格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二、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出版工作者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各种费用(如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等),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四、出版工作者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索取和收受回扣或提成。
五、严禁出版工作者参与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
六、出版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谋取个人名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用。
七、出版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的“体内循环”。 八、出版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九、出版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版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约稿收费等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费用。
十、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出版物必须到有印制许可证的印制厂印制;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一级批发权的任何发生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也不得向非发行单位批发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一切印制业务和发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印刷委托书、复制委托书、书刊发行委托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严格按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等手续。出版单位对书稿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要切实到位、严格把关,对编、排、校、印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十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监督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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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投资﹝2005﹞61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科技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岛、东钱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财政扶持资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意见》精神,规范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工业重点优势行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制造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励;企业获得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第三条 工业扶持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资金扶持要符合宁波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十大重点优势行业改造目标与重点。
(二)增量调整和存量优化结合原则。资金扶持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能级,要以增量带动存量、激活存量、提升存量,加速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三)突出重点原则。资金扶持要突出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产业,重点支持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作用大的项目,鼓励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企业。
(四)制度创新原则。资金扶持要总量控制,注重使用的透明度,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政府引导,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绩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
(一)申报条件
1、行业条件。投资的项目应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及关键机械基础件、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及新能源、生物医药及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精密仪器仪表、模具、家用电器和文具等十大重点优势行业。
2、企业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纯模具企业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且管理上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项目条件。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纯模具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2年。
(二)补助标准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的补助,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技术设备(技术指外购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下同)实际投资额8%计算。对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大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其中对县(市)、区属地企业的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制造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励。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含企业集团),分别按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四档奖励。首次奖励后,工业销售收入又达到上一档标准的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条 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下达
第七条 工业扶持资金的主要申报信息,每年要在宁波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表格、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委(www.nbec.gov.cn)网上查询。列入补助名单的项目和补助资金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经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十大重点优势行业改造目标与重点》由市经委适时修订发布。
第十条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申报和评定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市经委建立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库。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补助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列入补助名单的项目,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
第十三条 列入补助名单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向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申请补助,经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十四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补助项目或奖励企业进行实地或资料核查后,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根据补助或奖励文件,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工业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和泰国关于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换文

中国 泰国


中国和泰国关于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7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77年1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泰王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向泰王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通知后者,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双方政府有关当局曾就两国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商谈。为此,外贸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双方政府就互惠商标注册达成如下协议: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在对方国家依照其法律、规则、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协议自大使馆复照确认之日起生效。
  外贸部顺向泰王国大使馆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
  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致意,并荣幸提及后者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77)贸促法字第101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为此,泰王国大使馆荣幸地通知外贸部,泰王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并同意该照会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自本复照之日起生效。
  泰王国大使馆顺向外贸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