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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2:55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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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
(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积累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全省调剂金。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确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实行省级统筹前,也可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基数提取,并逐步过渡到依工资总额一项基数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依照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
定的日期按月代为扣缴。银行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见单付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免签缴款协议。
第八条 企业濒临破产或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纳,但必须签订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
第九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凡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从增资之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退休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代为发放。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增、减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由银行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或委托银行代发。
第十三条 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来确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挡次,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放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
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职工退休时予以支付,职工死亡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随同转移。
企业按前款规定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应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十五条 省及市、县人民政府和行署应当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及管理、使用办法参照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考虑社会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局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及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拖欠费额千分之一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或企业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养老保险费的,追回侵占资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参照本规定统一经办;现己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但经办的企业不再增加,其业务应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监督,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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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警察袭击战斗中的战术心理战

李龙 宁夏警察学校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警察袭击战斗是指警察在乘敌不意或不备之际,突然对其发动行为攻击的作战样式。袭击战斗类型多样,方法众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与样式,都要对作战双方的心理现象和特征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运用心理战的方法,这是袭击战斗取得胜利的重要内在条件。
一、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分析
袭击战斗的对象是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且与警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激烈对抗的行为人。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活动因人、因案、因时空条件不同而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但其常见的基本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感知过程上的敏觉性具有从强变弱的衍变性。
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袭击战斗对象一方面由于违法犯罪而可能遭受到刑事惩罚而自身又极力想摆脱这一后果,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便会延续较长时间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消除,因而在心理认知上具有超常的、强烈的敏感性。这种敏感性在作案后的一段时期内会表现的极为突出。但随着时空条件的推移、变化可能会出现由强变弱的现象。具体表现为:
1、感觉、知觉的感受性由强变弱、由敏而钝。
感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综合性、整体性反映。人只有通过感知觉才能获得信息、认识环境、认识自我、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其他心理活动、决定行为方式和方向。作案后的犯罪行为人在短期内其感觉与知觉(如听觉、视觉、运动觉、空间觉、时间觉等)会保持高度敏感,如有意识地、持久地选择自己所关注、所需要的事物和信息;有目的地甚至是强迫性地对关注到的各种信息进行联系、加工、处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行为人认为没有出现对己不利的信息或不需要继续保持强烈、敏感的感觉、知觉时,其感受性则会由强变弱,由敏而钝。如若行为人保持高度感受性的时间较长,感知觉自身的非持久性作用则更会加快这种变化速度,甚至可能成为导致变化的内在决定因素。
2、注意由集中而分散、由广泛而专注、由有意而无意。
注意是人的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无论在任何场景之下,人并不能也不会将所有的事物、信息作为自己注意的对象,而只是从中选择出对自己有意义的事物和信息,并且对这些对象和信息会相对集中持久地予以关注。当然,能否“持久”关键取决于行为人自身注意能力或可称之为觉醒状态的状况。一般来说外界刺激因素强烈而且常新,大脑则能产生兴奋状态,注意力会集中,反之则会产生抑制作用。注意的功能一般有两种:选择;保持。选择功能能使人的心理活动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即指向对个人有意义的、符合当前和今后个人需要的刺激因素和信息。保持功能是指人对刺激因素只有经过注意,它才会在大脑中得到保留和存有,同时注意越集中,错误会越少。
违法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大脑皮层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之中,此阶段其注意力一般的都十分集中。在行为结束后的较短时间内,这一状态不会有大的改变。它们的注意会大量地集中在与自己的安全相关的一切刺激物和信息上,因而具有集中性、广泛性、有意性的特点。但随着客观环境和自身境遇的变迁尤其是在安全心理渐增之后其注意会出现分散性、广泛性、无意性、转移性的特征。
注意是一种心理过程,但有一定的外部表现,可以从身体语言如姿态、眼神等特征中进行观察和了解。
(二)情绪和情感过程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态度,反映着人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需要关系。情感的外在表现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好恶态度。它与具有动态性和冲动性特征的情绪是紧密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情绪是情感的外部表现,而情感是情绪的本质内容。情感和情绪都受客观事物情景和主观认识的制约。客观情境变了,人的情绪和情感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情感尤其是情绪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性。一般来说其波动性主要表现为两极性,如喜好与嫌恶,快乐与悲哀,高兴与悲痛,平和与愤怒,平静与恐惧等。其中每一种中又可按程度之不同划分出很多层次。情感和情绪状态都可以体现在人的言行、表情之中。
一般的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情感和情绪体验都比较强烈。这种情绪体验随着行为的结束和行为环境的变化,虽然会有短暂的延续,但绝不会持久。因此,其情绪和情感过程会有一个由波动性逐步演变为稳定性的过程。在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在新的环境中如果自身需要能够基本或完全得到满足,其心境状态如喜、怒、忧、思、悲、恐、惊等会趋于平静,进而形成平缓、松弛、懈怠、麻痹等心理及行为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情绪和情感状态尽管会出现稳定性的情况。但行为人毕竟是实施了犯罪或甚至恶性犯罪的会遭受捕获接受刑事惩罚的人。因此,其内心情感深处逃避惩罚的本能仍会长期地产生作用,从而使其在心理和意识上保持特定的敏感性和警觉性,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哪怕是自认为出现了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形则很可能引起激情性情绪状态和应激性情绪反应,从而使其在短期内意识范围明显变小、理智程度明显降低,、行为程度激烈,不记后果。
二、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时机
心理战的核心是建立在心理活动规律之上的心理影响。即通过多种不同的手段、方法给对方施以心理影响的办法促使其心理活动按照我方预定或预见的方向发展,进入圈套,取而胜之。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而心理活动都是由人的特定需要所引起的,是在特定的动机支配下而进行的。心理活动的内容及结果要受制于自己所处的客观环境。在不同情景之下人会有不同的行为反应。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不同条件的刺激因素去影响、控制甚至操纵一个人的行为。
攻击战斗中的袭击战斗是在警方知晓敌情,而对方尚不了解警方意图、策略、攻击时间、地点、样式的特点情况下发起的突然性抓捕活动。实施这种战斗方式在时机选择上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以下两点:
(一)空间上的敌明我暗。即在警方已经掌握住敌方的基本活动情况、特点、规律而敌方对警方的行动情况尚未察觉的条件下宜采用此方式。
为了准确地把握这种时机,警方在案发后:一是要尽快地查明犯罪的基本情况如犯罪原因、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方法、手段、结果、情节等因素。二是要尽快地掌握与犯罪人有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等。三是要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心理分析和犯罪人的需要、能力、个性、性格、气质和交往、爱好、兴趣等个体与社会心理特点的分析判定其心理过程与心理状况,以其为警方进行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一般来说,作案后行为人都有一个由紧张到缓释、由敏感到麻痹、由兴奋到平和的心理过程。同时,战斗双方都有一个互相揣摩对方、了解对方到底掌握自己多少情况的过程。如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段后仍然感知不到警方反应,则很可能产生缓释、麻痹、平和的心态。这样在空间活动中行为人可能会将自己置于明处,此时应该是警方采取战斗的有利时刻。否则应选择其他战斗样式。
(二)时间上的突然性。
在对方“不意”或“不备”的心理状态下突然性地发动攻击战斗是袭击作战取胜的关键所在。所谓“突然”,强调的核心是要“快”,即要做到快攻、快抓、快捕、快撤。只有做到突然,才能给对方造成激情心理并使其产生应激状态,从而使其心理失去常态、意识狭窄甚至无意、思维失序甚至空白,最终丧失心理抵抗能力,取得战斗奇效。在具体袭击战斗的时机选择上,警方应通过观察、分析、判断对方心态,避开警觉性强、警惕心理突出的时刻。如若自然常态下难以寻找出适当的攻击时机,也可以借助时空条件“创设”攻击时间。同时在实施战斗行为之前要制定预案,一旦战斗打响,情况发生变化,难以保证突袭目的时应变换战斗样式,以免造成难以收拾局面的出现。
三、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
心理战是针对人的理智和感情的作战。这种战斗一般来说都是以信息为武器、通过宣传或其它手段对战斗目标的心理实施攻击,从而使其心理产生错觉或混乱,进而导致意志的崩溃。使意志、意识、思维、观念发生变化并最终改变自身的行为和态度。
心理战的方法众多,常见的有三类即宣传战、威慑战、谋略战。宣传战是以非强制性的手段、方法为心理攻击工具,以大众媒体或各种口头传媒为中介影响对方的方式。威慑战是以强有力的作战行为或其它武力、暴力性质的活动为手段对作战目标施以攻击,从而使其内心或精神上遭受强烈震撼,使士气瓦解、战斗力丧失的一种方法。谋略战是指以隐蔽自己的行动意图为前提,用谋诈等手段造成对方不意或不备,从而使其理智上出现错误,行动上出现失误的方法。
(一)实施心理战的前提和基础
袭击战斗中的心理战主要以谋略心理战为主来进行。但无论采取何种战法都必须以相关信息的收集、判断、运用为前提和基础。
情报信息是确立战斗方案、做出战斗抉择的重要根据,也是心理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充分收集与犯罪人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及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情报信息,尽量扩充信息资源,保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研究是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走向进行刻画和判断的前提,是实施心理战的首要环节。
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一是要注意把握中心源信息,即凡是与犯罪人及犯罪案件有关的信息都应作为重要信息予以收集。二是要注意广度,即要将收集信息的范围向犯罪活动之前、之后、之外延伸,也就是说对犯罪人在案发前的行为活动和一般行为习惯特征、犯罪人的个人喜好、兴趣、性格、社会交往范围等等都要予以必要的注意。
对情报信息的分析一是要逐个落实、验证,防止虚假信息成为决策依据进而导致战斗失误、甚至失败。二是要透过信息表象寻找其所代表或反映着的心理特征或心理痕迹。分析中宜多进行集体“会诊”式的广泛讨论,有条件的应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帮助,提供咨询。三是要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以期能尽量从中找出效用值较高的反映战斗对象本体性、根本性心理特点的高质量的素材。
(二)实施心理战的具体方法
在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具有丰富多样性。应该根据不同的战斗形式、战斗样式区别采用。常用的心理战方法有:
1、心理弱点利用法。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任何人其心理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和个性特征(包括以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为主要内容的个性倾向性和以能力、气质、性格为主要内容的个性特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这种心理弱点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会有一定的表现。分析、发现并抓住这些弱点并恰当地利用这些弱点是心理战取得奇效的捷径。
2、把握个体需要法。需要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动力之源。人的需要既有个体性的:如生存需要、安全需要。也有社会性的:如爱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实现自我目标需要等。需要对人来讲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一个需要满足后其他需要有会很快出现。需要自身无所谓正当与非正当,只是满足的方式方法有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合道德与反道德之区别。犯罪由需要而产生,同时又因需要的满足而结束或暂时结束。犯罪需要满足后新的心理需要又会必然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心理现象给袭击战斗的心理战提供了科学依据。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往往伴随着紧张、兴奋、愤怒、激动等心理现象,随着犯罪活动的结束和特定需要得到满足,往往又会出现缓释、平静、松弛等心理现象。但实施犯罪的结果必然会引发其另外的需要:如为了安全、逃避打击、不引起注意而故做镇静;观察了解警方、知情人、当事人的反应;投奔、投靠自认为安全可靠的亲朋好友;外出活动或寻找工作;竭力保持犯罪前的行为特征等等。警方要通过对行为人需要特点的分析,掌握行为人满足需要的常用的或可能的方式渠道,在其满足个人需要的过程、环境中采取战斗行动。
3、保持战斗组织活动表面与战斗环境相似。袭击战斗获胜的关键在乘行为人不备或不意,也就是说要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所谓“不意”,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没有注意。所谓“不备”,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上没有防备。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与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即心理是行为的基础,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表现。同时心理与环境又具有互动性,即心理状态是由特定环境决定的。因此,在袭击战斗的组织及实施活动中无论采取何种战斗形式与方法,也无论在何种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警方都要想方设法保持与战斗环境的一致性、相似性。要坚持外松内紧的原则,使战斗对象在心理认识上产生错觉,感受不到警方在其活动范围内的存在和威胁。为此警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必须将自己的身份与活动融入特定环境之中,化装接敌,以免引起战斗对象的警觉。二是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创造场景、放线钓鱼、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4、发起战斗攻击行为要迅猛,要使战斗对象处于应激情绪状态。
战斗攻击行为一旦发起,警方必须作到动机快速,攻击猛烈,分工清楚,协同配合。迫使战斗对象处于来不及防范及做出反应的状态。通过形成震慑和强烈的心理刺激,使战斗对象心理反应失常,行为失当,打乱其心理防御阵线,造成心理晕眩,失意,理智丧失,最终束手就擒。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心理战的过程中,警方不仅要密切关注战斗对象的心理特征和反应,同时要调适好警方的心理。为此,在进行战斗训练和布置时要使警方在攻击前心理上保持平静、警觉状态,在攻击中要进入兴奋状态,这样才能确保战斗意图得到实现。

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1993年3月16日,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有关查处违反出版管理行为案件、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准确地及时地进行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闻出版署受理鉴定的下列出版物:
(一)违禁出版物,包括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
(二)非法出版物。
第三条 出版物的鉴定,由署各业务司分别负责组织进行。
新闻出版署聘请专家组成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为咨询机构。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接受新闻出版署正、副署长的委托进行出版物的鉴定。
第四条 担任出版物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的,应由所在司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影响。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鉴定工作纪律,妥善保管送审的出版物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六条 出版物的鉴定,各业务司分工如下:
(一)违禁出版物,按图书、报纸、期刊的分类,分别由图书司、报纸司、期刊司负责鉴定;
(二)非法出版物由发行司负责鉴定,司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请其他司予以协助;
(三)音像出版物,包括非法出版的音像出版物,均由音像司负责鉴定。
出版物鉴定事项有交叉的,由有关司予以协助。
第七条 负责受理出版物鉴定的部门,只承担下列鉴定任务:
(一)新闻出版署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对出版物进行鉴定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音像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提请新闻出版署鉴定的;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新闻出版署鉴定的;
(四)新闻出版署正、副署长提出鉴定的。
第八条 受理出版物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或领导批示;
(二)听取或审阅送审单位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收出版物样本。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受理鉴定或修改鉴定的要求。必要时可要求补送材料。
决定受理鉴定的,由承办人填写《出版物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九条 已受理的出版物鉴定,由司负责人委托两名以上鉴定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工作:
(一)个人审查出版物样本,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意见;
(二)由司的负责人主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司的书面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
(三)制作出版物鉴定书。
在鉴定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经过综合评议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司负责人复审后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出版物版本记录主要项目,送审单位,送审人,送审日期,鉴定要求,简要案情,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适用依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十一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经司负责人复核后呈报主管署领导签发,加盖“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专用章”。
第十二条 鉴定中遇有疑难复杂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或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时,可经新闻出版署正、副署长决定,委托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受理手续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原鉴定书和样本,并说明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承办的鉴定人员应当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
出版物鉴定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皮;
(二)目录;
(三)出版物鉴定登记表;
(四)出版物样本;
(五)个人审查意见;
(六)司的书面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
(七)鉴定书原件及副本;
(八)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署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