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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6:07  浏览:9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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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70号


《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六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姜有为



二0一0年十月六日    





辽源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诊所(含个体经营户)、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户)、血站、医学研究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等在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不含中药类废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危险废物。

医疗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收集、密闭运送和全市统一集中焚烧的办法进行安全处置。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组织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我市城市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日常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价格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置场所,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处置。

第七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八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使用可燃无害的软包容器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密封包装,临时贮存在密封防泄漏的专用容器或者贮存室内待收运。?

医疗废物的贮存地点和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环卫和卫生防疫等标准。?

第十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实行分类收集,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垃圾。?

含放射性的医疗废物,应当由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不得混入其他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一条 对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必须按行政区域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严禁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具备承担全市医疗废物处理能力的条件,必须承担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责任,不得拒绝接收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移交处置的医疗废物,并承担我市城市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送工作。

两县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工作由取得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交全市集中处置场所统一集中焚烧处置。

第十四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垃圾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应至少每2天清运一次。对医疗废物的运输,必须采用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弃物运输管理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沿途洒落和泄漏。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定收集、贮存和处置协议,并按照价格监督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

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违约一方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卫生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督、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不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定协议、不按本办法规定方式处置医疗废物或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处置费用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未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登记管理制度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30 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处10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产生医疗垃圾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处5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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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如何规划知识产权

王瑜


  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受到政府高度重视,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但是有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还不甚了解,笔者曾经和著名的餐饮公司交流过餐饮行业知识产权规划问题,他们认为餐饮行业不过炒炒菜而已,与知识产权没有任何关系,其实不然,餐饮行业最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可以挖掘:

商标

  企业现在已经非常重视商标的注册,在快餐行业中大家最为熟悉的是麦当劳和肯德基,这是世界上非常著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同时这也是世界非常著名的商标,其价值都高达几百亿美元。麦当劳和肯德基的快餐提供的饮食都非常简单,被戏为“面包加鸡翅”,远没有中餐馆提供的菜品丰富,但是麦当劳和肯德基在全世界都有几万家连锁店。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两家企业对商标的重视,如果没有商标,这两家企业不可能将连锁店开遍全世界,这是商标在餐饮业中重要意义。我国餐饮行业也有“马兰”拉面、“小肥羊”、“俏江南”等著名的企业,这些是中国餐饮业连锁成功的典范,无一例外的是他们的商标都是驰名商标。笔者接触京城几家非常著名的餐饮企业眼睁睁看着与自己相近商号的餐饮企业开在自己的身边,甚至比自己发展势头更大,却显得不知所措、无可奈何。如果注册了商标这个问题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比较容易解决。北京的“九头鸟”就顺利告到“九头凤”,迫使这家公司改了名。

专利

  餐饮业看起来是炒炒菜,自古到今一直没有离开煎、炒、炸、蒸等几种方式,怎么会有专利?而笔者却观察到餐饮业很多的创新。拿火锅来说,笔者十几年前来北京,那时火锅炉子是烧炭的,吃起来很不方便。而且南方人要吃辣,北方人却喜欢用清汤涮。后来有了鸳鸯火锅,一个火锅分两半,同时满足了两种不同的口味。后来又演化为四格的,将的口味选择提高了一倍。为了方便口味的变换,又出现了旋转火锅,每个人都可以直接转动火锅随时变换口味。单锅变为“鸳鸯”,四格再到旋转,每个过程都是一个创新,每个创新都可以申请为专利。喜欢吃烧烤的人一定感觉到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卫生了,烧烤的油烟问题由笨大的油烟机,变成小口且可以转动的排气管,现在排烟设备从桌面上彻底消失了,每一次的改变无不是创新,都可以挖掘出专利。江西的瓦罐汤非常有特色,一个大缸子摆在饭店门口,里面煨着汤却看不到一点明火,一点点的炭火就能同时煨出几十个小罐子味道极佳的瓦罐汤。这种煨汤的瓦罐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这种瓦罐申请了专利。北京有家云南菜餐厅,他们的汽锅鸡味道相当的好,因为使用了一种新颖的汽锅做出来的,这种汽锅也有专利权。其实餐饮业的创新已经无处不在,有很多方面的专利可以挖掘。

商业秘密

  在前几年有个“掉渣烧饼”异常的火爆,迅速红遍南北,几乎每个烧饼店都在排队。但是短短的几个月,这个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连锁店”又迅速败落了,因为在网络上可以轻易获得“掉渣烧饼”的配方。“掉渣烧饼”的配方就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个配方得到很好的保护,排队买“掉渣烧饼”也许仍将是街头一景。很多菜的味道好,是因为做菜的配方,这些配方就是餐馆制胜的法宝,但是这些配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洋快餐的冲击下,现在我国的餐饮业也逐步在标准化,很多快餐企业同一道菜的口味基本能保持一致,这是因为有统一的配方。有的企业已经开始注重保护其配方的商业秘密,北京有家餐饮企业叫“黄记黄”,食客们为了其主打菜愿意付出极大的耐心,在门口排队等座。这道菜服务员当着顾客的面一道一道程序做,但是一般人根本不可能将这种方法学到手,这道菜的味道取决于一种酱,这种酱的配方作为该公司商业秘密得到很好的保护,“黄记黄”至今还依赖这道菜吸引八方食客。

特许经营

  餐饮行业当门店发展到一定的数量就能得到风险投资者的青睐,因此很多餐饮公司都将公司发展为连锁经营企业作为远大目标。“上岛咖啡”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但是笔者问过一些“上岛”的加盟商,他们多数流露出“独立”的意向。连锁发展连锁店将这些店“连”在一起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将这些加盟商“锁”住就不那么容易了。怎么“锁”?除了成熟的管理模式,加盟商更加注重的是品牌效益,如果不是一个强势的品牌,发展加盟就很困难,品牌在法律上就是商标,如果餐饮公司还有一些专利及商业秘密,那么加盟商想“独立门户”就变得十分困难,因而知识产权是餐饮行业发展特许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可以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人们羡慕大的连锁店可以获得资本的青睐,利用资本的财务杠杆迅速发展更多的连锁店而带来滚滚财源。其实知识产权杠杆却可以撬动更大的市场,投入的不是大笔的资金,而是被忽视的知识产权。只要用心发掘,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就在身边,获得这些知识产权投入的成本几乎是微不足道。不惟餐饮业,很多被认为是非常传统、非常成熟的产业,被认为毫无创新余地的行业,知识产权同样无处不在。其实越是被认为没有创新的行业越是容易进行创新,因为一点点创新很容易被看成重大的成果,只有用心去挖掘,好好加以运用,将为经营者开辟出新的财源渠道。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建造各自馆舍交换地皮房屋的协议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建造各自馆舍交换地皮房屋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孟方),鉴于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希望以各种可能的方式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了解和友谊,并深信各自在对方首都建造使馆永久馆舍有助于实现此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将向孟方提供位于北京市光华路四十号,面积为3422平方米的地皮,包括该地皮上孟加拉大使馆现租用的建筑面积为1854平方米的房屋,以换取位于达卡市巴里达拉使馆区内一块面积为16000平方米的地皮,该地皮将由孟方转让给中方,供中方建造使馆房屋及其他有关建筑。

  第二条 为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完成上述房地产的合法转让,双方将于本协议签字后与对方有关机构联系,签订必要的房地产转让契约。

  第三条 自本协议生效三个月起,孟加拉驻中国大使馆所占用的地面上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即归属孟方,为其永久财产。孟方有权不受妨碍地占有并使用这些房屋,并可翻建、扩建和改建。但该地皮的所有权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中方将该地皮无偿提供给孟方使用。该地皮的平面图作为附件一,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有关房屋的维修事宜,由孟方自理。

  第四条 自本协议生效三个月起,孟方将把位于达卡市巴里达拉使馆区内面积为16000平方米的一块空地转让给中方使用,中方将不受妨碍地使用该地皮。该地皮的平面图作为附件二,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方建造的所有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均为中方所有,是中方的永久财产。但该地皮的所有权仍归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所有,由孟方将地皮无偿提供给中方使用。
  有关房屋的修缮事宜,由中方自理。

  第五条 双方提供的地皮使用期限为90年,期满时,如双方同意继续提供使用,可续签协议。

  第六条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地皮和房屋用于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亦不得出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如一方因城市规划改变或有其他特殊需要,可以收回提供给对方的地皮。届时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另行提供一块面积相同的地皮供对方建造馆舍使用。被收回地皮上属于对方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和设备,由双方谈判商定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 本协议签字后,孟方将开始平整土地,拆除可能存在的建筑物,清除地上、地下所有不必要的配电线路及管道等物,并按期将地皮移交给中方。
  双方负责将地上和地下的供水管道、煤气管道、配电线路和电话线等铺至地皮边缘,以满足对方目前和今后建造、维修、使用使馆的各种需要。
  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关于现有市政管线的位置、用途的图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以便对方开始规划设计馆舍。

  第九条 双方应在开始建造馆舍之前,或对馆舍进行大规模翻新、扩建施工前,事先征得所在国城市规划当局的许可,所涉手续应尽快予以办理,双方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条 必要时,双方都有权进口建造、翻新和扩建馆舍房屋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上述物品应免除关税。

  第十一条 对本协议提及的地皮上的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所有设备和设施,双方都不需纳税,但水、电、煤气、污水排除、垃圾处理及街道卫生等项公共事业的费用不在上述豁免范围内。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中方驻孟加拉大使馆与达卡市城市发展管理局签定借地契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英文、中文、孟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抵触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 迟              法鲁克·索布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