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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33:23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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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市长 王廷琛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政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
  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本市的下列流动人员:
  (一)外省市来昆的;
  (二)本省各地州市来昆的;
  (三)本市四区到八县(市)或者八县(市)到四区的;
  (四)本市八县(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第三条 本市对流动人口实行控制总量、有序流动、严格管理、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的范围,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五条 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部门)。


  第六条 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和外来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单位,经县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设立专管机构或聘用专职协管人员,受公安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对流动人口实行《居民身份证》查验和《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审核办理制度,并根据流动人口从事不同行业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许
可证。
  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实行办理、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审核证》制度,按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省、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流动人口到达现住地后,暂住三日以上一个月以下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暂住地有关单位办理暂住登记;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本市流动或外出务工、经商的,需按国家规定由流出地基层政府办理《外出人员就业卡》,以便合法从事务工、经商活动。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必须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其它有效证件向本市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单位和个人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审核其有无《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劳务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聘用手续。用工需求量大的单位,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来劳动力。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用工需求情况,在流动人口输出地建立劳务基地,为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提供定向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房屋出租治安许可管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并办理有关租赁手续。禁止非法租赁行为。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经营场地合法证明和其它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流动人口承包、租赁、使用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门店、摊点、柜台、场地等进行经营,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在集贸市场内或者其它经批准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场内经营人员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活动,制止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外来务工人员或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和租赁合同。同时,应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房屋出租治安许可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流动人口中符合《昆明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规定的收遣对象以及经多次警告、拒不办理上述规定证明的,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配合予以收容遣送。
  流动人口被用工单位解聘、辞退的,用工单位应负责劝返。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十七条 司法、公安、劳动、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经常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做好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和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昆明市社会秩序;对在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的,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在暂住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从事务工经商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三)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随意占道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分别处予罚款,并没收其经营的商品、工具和非法所得。
  (四)未按行业管理规定办理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分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罚。
  (一)未办理房屋出租治安许可手续,私自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使用时间长短,按每使用一人处予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四)无营业执照的人员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该市场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单位处予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流动人口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来昆明市暂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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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苏发钧 向芳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方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若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调减。”

5、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约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应当约定清楚。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

6、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合同一般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具体地约定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停工时,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利于出现停工并发生损失争议时顺利向发包方索赔。

7、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陷阱。

有的发包方并不是真正想把项目建设完工,而是想利用施工合同骗取承包方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因此,凡交纳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的应采取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防范措施有以下一些:(1)核实发包方是否存在,过往的资信状况;(2)落实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报建手续;(3)发包方是否已落实工程后续资金(此点对垫资承包尤为重要,以防止垫付的资金被套牢);(4)要求发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5)尽可能进行公证,并对发包方收取的工程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由公证机关制作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8、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

9、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无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订得不全面、不具体,无法操作。没有违约责任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缺乏约束力,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必须将承担或减免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时间等写明,以便日后履行。

二、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质量和价款,即工期要保证,质量要合格,价额要合理,这三点处理好了,就不会发生大的纠纷。

1、工期问题。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6号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

编号:

燃放单位
送审时间


组织单位

设计人员


项目名称


燃放地点

燃放规模
礼花弹直径: 寸

升空高度: 米

燃放等级
A

B

C

大于4寸数量: 发

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职务或工种
姓 名
职称
作业证件号码

现场指挥长




警戒负责人




作业人员(不够填写可加附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燃放员






























分局
治安处
市公安局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托运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销售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承运单位名称及
资质证号 运输车牌号码
及资质证号

运输车辆驾驶员
姓名及资格证号 运输押运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启运地点及运输路线
经停地点
运输时间
运输物品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 包装材料及方式 运输数量



托运单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意见
分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公安分局审批盖章后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开证。
2.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