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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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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2002.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 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
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 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
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 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
第三章 集中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热用户增加、减少供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等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事先向供热企业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对其供热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均不承担责任,应全额交纳热费:
(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企业提出改正意见但未进行纠正的;
(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围护结构不合理的;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
(六)属于临时故障,经24小时处理达到供热要求的。
第二十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住宅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16℃时,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派人现场核实。供用热双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
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平均室温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合格的免收全部热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 用 热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在供热前应对其庭院管线及内部系统进行检修、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在供热前与热源厂签订供热协议。热源厂应在设计能力范围内保证民用采暖用热。供热企业应根据年度热源和负荷状况,制定并落实热网运行方案及供热计划,保证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热力站计量仪表电源,移动或损坏计量仪表、阀门开关和铅封。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
(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供热价格及相关取费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热用户必须按期交纳热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共同承担。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减少或停热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须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热源厂、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热源厂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设计标准的;
(二)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
(三)供热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造成热用户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能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或停止供热:
(一)长期拖欠或拒付热费的;
(二)不办理入网手续或不履行供用热合同的;
(三)严重影响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原《邯郸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及《邯郸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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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多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多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地发挥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的循环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清洁生产。

  (二)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的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市场导向和放大资金效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工业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钒钛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冶金、化工废渣、有机废水、余气(汽)、余液等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

  (三)扶持环保产业;

  (四)推行清洁生产;

  (五)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及工业改造管理工作的工作经费数额不得超过5%,主要用于循环经济、新产业、新工艺、新技术试验前期工作及管理部门辅助决策咨询。

  第五条 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第六条 申请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自有资金已落实或贷款合同已签定;

  (四)项目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 以扩量、存量方式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市级企业向市经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县、(区)企业向同级经济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同级经济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汇总上报市经委;以新建为主的项目,市级企业向市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县、(区)企业向同级发改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同级发改、经济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与金融部门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到帐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市级各企业、各县(区)申请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材料。

  第九条 对各企业申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专家参与的评审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对确认扶持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联合下达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市经委、市发改委对市级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按计划推进项目进度。各县(区)经济、发改部门对县(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按计划推进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对使用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分别对市级和县(区)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在核实企业贷款、自有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企业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技术改造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资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术改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文,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优势产业倾斜,着力提升优势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具有“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关注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积极探索技改资金运作的新方式,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四条 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技改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技术改造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引导企业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财政将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定贷款合同。

  第七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应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在市级的,向市财政和市经委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县(区)的,通过其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共同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提出申请,凡是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三)与金融部门签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申报一次,7月底前申报一次。

  第十条 市财政、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条件,技术先进性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由市财政和经委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联合下达技术改造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市项目申报,结合当年的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财政和市经委,经审核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和市经委要会同县(区)财政和经委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使用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作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内容报市财政、市经委。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重点突出,择优扶持原则。以旅游业发展为重点,支持管理强、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统一分配。

  (四)市场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原则。发挥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兴办第三产业。

  第四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新兴产业以及对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项目。

  (一)旅游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旅游市场促销;重点旅游景区、旅游路线、旅游资源的前期规划和论证;信息网络建设;全市旅游景区规划及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助;政策性奖励;旅游系统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资源调查、旅游质量监督和市场综合整治等项目。

  (二)市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应在2000万元以上、农村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应在200万元以上、市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应在200万元以上。

  (三)农村商业连锁项目。为发展农村流通网络,促进和扩大农村消费,重点支持农村商业连锁(大中型商贸连锁商业企业向农村指导性拓展,在乡镇设立连锁店)。

  (四)物流配送和仓储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需在500万元以上。

  (五)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对实施重组改造、扩大经营规模等的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方式;对旅游发展项目、创业初期的新兴企业,主要采取补助方式进行创业扶持。

  第六条 旅游发展项目由市旅游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重点,提出项目计划,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下达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下达执行。

  第七条 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总额;

  (三)资金筹集情况;

  (四)申请补助或贴息金额(同一项目补助和贴息只能选其一种);

  (五)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八条 申报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批文;

  (二)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帐凭证及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项目和县(区)项目的申请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市级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列入市级主管部门预算,由市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由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并由县(区)财政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法违规单位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攀委发〔2006〕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市、县(区)为发展农村经济而进行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三)能加快繁荣我市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两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

  (二)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带动相当数量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为本企业职工,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当地特色主导产业;

  (二)农民(农户)能够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三)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为优质经济林果、农副产品和畜产品而进行的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及推广栽培;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的新技术;

  (三)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的营销企业;

  (四)为促进和维护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

  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项目投资补助围绕农业产业化支持的范围和重点针对关键环节进行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已取得银行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条 以每年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及当年财政部下发的项目指南作为申报基础,各县(区)每年可申报二个项目。申请报告以县(区)财政和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请报告必须附标准文本(以省厅下发格式为准)、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该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截止期为6月30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按百分制对县(区)上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严格评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筛选,择优进行扶持。对评审选定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行文下达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要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违规单位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县(区)必须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项目完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项目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2006年第一次会议纪要》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筛选确定的当年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 对每个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给予5-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咨询、项目包装、宣传、接待、会议、差旅、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和经费额度,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情况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申报材料,对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作经费提出书面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业主、投资者原所在地、投资额度、项目性质、实施年度、主要产品、项目完工后产值和年税利、项目具体协调和责任单位、安排工作经费额度的建议。
第八条 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领导小组审定的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情况、项目责任单位、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等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通知并按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项目工作经费支付到项目责任单位。如需终止、延缓的,办公室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财政局停拨或缓拨未拨付的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

  第九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违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经费使用季报,并自觉接受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劳社[2005]137号

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强化工作责任,规范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信访工作关系
  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信访室办理、各科室(单位)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局领导负责审办。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信访室工作职责。
  1、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听取信访人对制定和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办、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2、负责局领导接待日活动组织与落实工作。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掌握信访动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4、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劳动保障信访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催报和复查、复核工作。
  (二)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及局信访室转办的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信息,及时检查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排查信访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3、参与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协同局信访室接待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信访办理制度
  “群众来信”是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群众来访”是指以走访的形式反映有关问题。
  (一)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交办制度。
  局信访室(各科室、单位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后,应仔细阅读,领会来信意图并摘要登记;对来局上访人员统一办理登记,由信访接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上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重要、紧急的来信来访,局信访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阅批。
  2、咨询法律政策、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来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上访人员对局信访室的解答提出需要作进一步了解要求的或涉及具体业务工作信访室难以明确答复的,由局信访室联系,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到局信访室协助接待、处理。
  3、属于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1)对群众来信,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向信访人下发《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事项,信访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来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局信访室受理群众来访,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2)信访室根据来信来访内容认为需要由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室填写《交办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局领导批阅的群众来信和信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由信访室摘录登记,填写《交办单》,根据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交局信访室。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信访室牵头,协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信访室汇总。
  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在接到《交办单》后当日退信访室改办。
  (3)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60日内办结。到期无法办结的,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由信访室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由有关科室(单位)协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室根据协办科室(单位)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局领导或作出批示的局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批示,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5)申请复查、复核的群众来信来访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4、信访事项需转交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3日内办理转送手续,并同时告知信访人。需要反馈结果的,应在转送通知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如反馈的时间、处理的过程及意见等。
  5、不属于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6、对重复来信或来信中姓名(名称)、住址及内容等不清的,信访室登记后,一般可留存;对重复来访、来访内容不清、不愿意登记姓名(名称)、住址的,信访室登记后可给予口头解答。
  7、对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由信访室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共同接待处理。
  对人数较多、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上访,需提请局领导接待的,信访室登记接谈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预约接访时间,由局分管领导接待,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8、上访老户缠访、闹访、异常访的,信访室应通知相关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派员接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理。
  本局和市领导及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按上述程序和制度办理。
  (二)建立信访催办制度。有关科室(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室及时发出《催办单》,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作出批示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办理及如何办理。
  (三)建立信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对全局办理信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信访室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信访办理情况汇总报局领导。
  (四)建立信访情况分析制度。信访室定期将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对一些重大的疑难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预约接访时间,每两周安排一次。
  (六)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信访室负责做好信访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信访档案可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对不予受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可留存,集中存放,报批准后每年销毁一次。
  四、信访工作考核
  信访工作从2006年起纳入局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局对各科室(单位)信访接待、办理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其实绩计入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