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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0:14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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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1、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章)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当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图及说明书;因工程需要,进行较大变更或者削减环境保护项目内容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删除。

  将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和监测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进行调查和监测”。

  2、海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矿山设计及矿山生产必须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不得随意变动;需变更原矿床工业指标的,必须提出科学的论证资料,由原批准机构审批。矿山企业按批准变更的矿床工业指标重新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更改原储量数据和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依据”删除。

  3、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建筑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4、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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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函〔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贮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我市是以农作物种植为主体的农业大市,地处川东北丘陵干旱地区,以旱灾为主的各类自然灾害十分频繁,为确保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建立,分级管理,一年一贮”的方式。
第三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为主,可适当贮备其他农作物种子。
第四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各县(市、区)按照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用种总量的10%确定贮备规模。市本级贮备1万公斤(含水稻、玉米等作物),用作救灾调剂、应急补缺。
第五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计划,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救灾防灾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在上一年度下达。要科学合理地选择贮备品种,做到经济实用。
第六条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的资金,每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备荒种子的贮藏费用;贮备种子的价差损失、转商损失等的补贴。
第八条 根据种子贮藏时间限制的特殊性,贮备种子应当年年更换,推陈贮新。承贮到期后,对不能再作种子使用的品种,由下达贮备计划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转商处理。
第九条 无灾害发生时,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可作营销处理,其经营收入纳入同级种子贮备资金内作滚动发展。
第十条 种子贮备企业的选定、过期种子的处理方式、新种子与陈种子价格确定等行为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及其预算资金的管理,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坚持以下原则:
1.按照种子贮藏的必备条件,招标选择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诚实守信的种子企业,并签订《种子贮备合同书》,明确品种、数量、质量、贮藏时间、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
2.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的预算资金,实行专户存款、专款专用,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要严格按《承贮合同》追究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灾情发生后,需要动用救灾备荒种子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救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救灾备荒种子,否则,将追究违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及其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做到品种对路,技术配套,指导到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10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市区一些重点地域(工业园区)通过实行免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先后吸引了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使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市区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凡经省级及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企业发展所需的工业用地,凭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文件,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土地出让金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

  二、凡在市政府已发文明确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具体见附表)投资创办企业的,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统一实行减半收取,如出让金减半后达不到按省定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的,按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收取。

  三、凡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点规定的工业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取,不予减免。

  四、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享受优惠后的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的,按最低出让金标准计收。

  五、凡在新会区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办法仍按该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