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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6:16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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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政府令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
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
、动力机械及机具设备。


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局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
监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
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上列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以及日常拖拉机管
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委托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办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有农业机械的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农机安全组织,设兼职安全检查员;
安全检查员有权制止、纠正在农业机械作业中的违章操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
第七条 农业机械必须是经有鉴定权的机关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八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使用证(行驶证)
,方准作业和行驶。
号牌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除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或扣留。


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机容、技术状态及各种安全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和农机监理部门的检验标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登记项目、改型、更换主要
部件、封存等均应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号牌、使用证(行驶证)不准伪造、涂改、转借,遗失、损
毁应及时到发证的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补、换手续。


第十二条 拖拉机在悬挂农具、拖带挂车时,必须按规定功率匹配,拖拉机挂车
必须安装制动装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准擅自拼凑、改型
和增速。


第十四条 拖拉机挂车不得擅自扩大、加高车厢板。


第十五条 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应按年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各种型号的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按规定容量配备灭火器。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农机监理部门考
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方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驾驶(操作)证和使用(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
(四)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与驾驶(操作)证上准驾(用)的机型相符。
(五)自领取驾驶(操作)证之日起,应按农机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和安全教育活动。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不准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
(八)不准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机型单独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并应按农机
监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对迫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
)人员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抢救伤者
,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业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农业机械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三条 悬挂农具升起后不准进行保养、调整及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牵引带有乘坐或脚踏装置机具,不许超员乘人,其他悬挂机
具上严禁乘人。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机具,联合收割机被其他车辆牵引时,
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


第二十六条 动力机械移动位置时,必须切断电源,待惯性转动完全停止后进行
。严禁强行制动。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高、超载载物和超员乘人。
(二)拖带、悬挂农具通过村、镇或倒退时,必须有人护行指挥。
(三)停车时必须将悬挂、半悬挂农具落地。


第二十八条 遇到本章未规定的情况,各类机具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和按照
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留机
械牌证、吊扣驾驶(操作)证四种。


第三十条 一人有两项以上违章的,按违章的项目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章
的,分别给予处罚;胁迫、指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或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
证者驾驶(操作)的。
(二)挪用、转借施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三)涂改、伪造、冒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或
使用失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也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拖拉
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相符合的拖拉机及自
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擅自拼凑、改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以及擅白提高拖拉机
、农业机械额定转速(时速)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也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
的农业机械的。
(三)擅自扩大、增高拖拉机挂车车厢板的。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也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不按规定载人,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
的位置上载人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索引农具的。
(三)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的。
(四)超速、超载行驶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的。
(三)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的。
(四)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市或区、县农机监理部门裁决。其中
警告、三十元以下罚款及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可以由农机监埋人员当场
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农机监理部门可以暂扣机械。
农机监理人员收到罚款或吊扣的牌证,应当场开具收据。
罚款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或阻碍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农机监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市作业的拖拉机、农业机
械及驾驶(操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机械局负责解释,并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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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7号

1997-09-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在纳税人中推行以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做法,方便了纳税人,缓解了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便于各地规范和推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也要逐步推行。各地要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行。
二、要抓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推行邮寄申报的同时,税务文书发送量大的单位还可以采用邮政商业信函服务方式,将所需发送的税务文书录入软盘,充分利用现有的邮政商函打印、封装设备和投递服务网络发送给纳税人,以节省人力,避免重复建设。对时限要求强的,可以使用同城特快专递业务寄送。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推行邮寄申报和发送税务文书的各项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便顺利实施。
以上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邮电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
一、信封为白色胶版纸质信封,克重不低于150克。
二、信封正面尺寸比例示意详见后附图。
三、“中国邮政”徽标遵循“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手册”A-071标准。
四、EMS徽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徽标”(YD/T 854-1996)标准,颜色与PMS151(橘黄色)和PMS286(蓝色)色卡一致。
五、税务徽标红、黄两色,红色标准为RGB214,41,33;黄色标准为RGB255,222,8。
六、“纳税申报专用”字样为黑体,16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七、“纳税人识别号:”字样为宋体,26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八、左上角邮政编码框为蓝色(PMS286色卡),正方形。
九、纳税人识别号框为蓝色(PMS286色卡),正方形,粗线,无间隔。
十、右下角“邮政编码:”字样为仿宋体,22点阵号,蓝色(PMS286色卡)。
十一、“收”字样为宋体,36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十二、信封采取右侧封口方式,封舌宽度为20mm。
十三、信封背面可由各局根据当地情况和业务需要印刷用户使用须知。图: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正面尺寸比例示意(略)

附件2:沈阳市国税局皇姑分局开展邮寄申报工作的实际做法
皇姑分局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从1995年4月开始,尝试纳税申报的新方式——邮寄纳税申报。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转、磨合,运转正常,效果明显,目前皇姑分局所管7500户纳税企业都已经实行邮寄方式完成纳税申报。
一、开展邮寄申报的背景
首先,皇姑区占地面积近38平方公里,所管私营以上纳税户近8000户,而办税服务厅总面积不足200平方米,征期内,纳税人上门申报要排长队、拥挤不堪,反映较大。
其次,局内尽管配备20多名受理申报人员,10台微机,但在申报期还是超负荷工作,经常中午不能休息,晚上还要加班。
第三,由于经费紧张,再扩建、新建办税服务厅非常困难。
因此,客观存在企业申报难、税务机关受理申报难的“两难”矛盾。经过分局及有关人员的多次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决定试行邮寄申报。
二、具体做法
(一)研究确定统一的邮寄申报形式及办理地点
经过税务、邮电双方协商研究,确定开办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业务,在收费上给予一定优惠,按特快专递送达,保证了投递的快捷,上午邮,下午送达,下午邮,第二天上午送达。
办理地点,以能够办理同城特快业务的邮政局、所为业务受理地点。
(二)制定邮寄申报专用信封
由于纳税申报表规格较大、数量多,为了便于邮局和税务机关识别与分检,经过税务机关与各级邮政部门积极和协商研究,确定使用“国标9#封筒”,由皇姑区国税分局组织印制,辽宁省邮政局监制。
(三)纳税人邮寄申报与税务机关文书送达的程序
纳税户: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信封后,在每月10日前到邮局邮寄,或由邮局上门收取。
邮局:将纳税申报专用信函及时送达税务局;同时按税务局制作的企业违章软盘及信函式样,自动制成信函通知送达有关纳税户,实现信函催报催缴。
税务局:将接受的信函进行处理;(1)平整开封;(2)清分登记;(3)扫描录入;(4)整屏校验;(5)存盘处理。
(四)注意处理解决好以下问题
1.实行均一资费。由于邮寄信函通常按重量计费,手续繁琐,出现纳税人在邮局排队的现象,经过部门之间协商,确定不分轻重,实行均一资费。
2.采取措施,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
(1)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一方面利用企业例会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另一方面对新办、错申报等企业每月进行一次辅导。
(2)在办税厅设立投递窗口,纳税人将信函送到后,由受理人员在“资料传递卡”上签字,再转到分检录入环节。
(3)与邮局协商决定,按照电话约定或者签定协议的办法,由邮递员利用每天到企业送报刊的时间,上门收取纳税申报邮件。
(4)皇姑区内能办理同城特快的邮局都设立了申报窗口,邮局为此项业务专门配备了特快专递专用车,申报期内每天传递两次。
3.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受理纳税申报的设备有:
(1)自动开封机
(2)OCR扫描仪
(3)586微机
开封机处理信函能力为1200件/小时,提高效率上百倍。与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联合开发“税务报表自由手写体光电录入系统”,该系统扫描速度为120张/小时,并具备整屏校验的功能,使录入准确率达到100%,大大提高数据采集加工速度,为后期的会统销号及核算做准备。
三、实行邮寄申报的好处
总体来说,体现了简便、效率的改革原则。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解决了办税服务厅小、企业排队拥挤等现象,对路途远、交通不便、打车办税的纳税人减少了办税费用,方便了企业。
(二)解决了新建、扩建办税服务厅经费紧张的难题。
(三)税务局可以利用邮政商业信函业务,下发税务文书,既充分发挥邮政现有设备的能力,又减少办税成本。
(四)加强了稽查力量,提高了服务质量。由原来窗口受理申报的20多人,变为现在处理申报只需要5人,减少的受理纳税申报人员充实搞稽查,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改作其他服务窗口。
(五)提高工作效率,利用OCR设备录入申报表,其数据处理速度是原窗口申报处理速度的20余倍。
(六)推行邮寄申报,可以减少征纳纠纷,当征纳之间发生纳税申报纠纷时,邮政部门可作为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旁证。附:邮寄申报流程(略)(注:这一做法,辽宁省国税局、邮电局已向全省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