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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16:48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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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的精神及《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中的标准制定项目及能效测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太阳能采暖空调荆门中心城区近两年内在建筑上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能效检测等支出。主要补助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二)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三)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
  (四)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单位;配套能力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能效检测等。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第七条补助资金总额的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八条对技术性能先进、建筑能效比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节能建筑工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确定补助标准。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阳台壁挂20元/平方米,其他15元/平方米;
  (二)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平方米;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四)太阳能光热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工程进度进行,工程完工后拨付40%,通过竣工验收后及能效测评拨付剩余的60%。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由支撑单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补助资金需求分析与使用计划;
  (四)相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五)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城市示范建设项目进度,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第十条要求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配套使用,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的检查、监管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检测或能效测评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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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各级政府和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不懈努力,假日旅游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今年“十一”,又逢国庆55周年,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让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黄金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在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方面迈出更大步子。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十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相关部门都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本部门在协调组织黄金周工作特别是今年“五一”黄金周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并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综合协调和应急应变能力。各相关行业和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好作风,更加全面、周密地制定“十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协作配合。9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认真做好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按照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民航、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制,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第一”的方针贯穿于“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及其他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主办单位精心制定好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9月10日之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类旅游景区(点)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9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细致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点)、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和食品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在“十一”黄金周前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并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9月2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十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整治和维护“十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整治和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十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9月20日前,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局,要专门召开一次辖区内主要旅行社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要求他们在充分认识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和导游服务行为,切实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坚决严惩。
  “十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国(境)旅游也已日益成为消费热点。随着赴欧团队旅游在9月1日的启动,今年“十一”黄金周的出国(境)旅游将有更大的规模。各级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大力规范和整顿出国(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的活动,严肃查处在这方面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国出国(境)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如在境外发生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领队要及时向组团社及有关方面报告,有关组团社要立即向所在地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立即向全国假日办报告,以便尽快协调处理。
近年来,关于航班延误的投诉在假日旅游投诉中呈上升趋势,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如出现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滞留的问题,民航企业要主动做好解释、安置等服务工作,避免引发纠纷。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9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十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各地要积极推出寓教于乐、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红色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产品和生态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有效分流对传统旅游景区(点)的客流压力;要积极做好对本地“十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旅游对经济社会综合拉动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9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四年九月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为此专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35号),对医疗机构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奥运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对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指导作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奥运赛区城市的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奥运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三、医师在开具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见附件)处方时,应当首先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身份。为运动员开具处方,应当首选不含兴奋剂药品;确需使用的,应当充分告知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在运动员按照国务院体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同意使用的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急诊情况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四、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前,要充分核实患者是否为奥运会运动员身份。在为奥运会运动员开具的处方右上角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奥运会运动员”,如所开具的药品中含有兴奋剂药品时,还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为奥运会运动员开具的处方要单独保存备查,在奥运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五、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特别是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在调剂处方药品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发现含兴奋剂药品处方且患者为运动员,特别是奥运会运动员时,应当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一步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含兴奋剂药品,并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附件: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