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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2:06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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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


  今年5月12日是全国首个“防灾减灾日”,为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日”活动各项工作,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5月12日为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日,5月7-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
  二、活动内容
  (一)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5月7-13日,在萍乡日报、萍乡电视台、萍乡广播电台等栏目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活动报道宣传。
  牵头单位:市广电局、萍乡日报社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
  (二)开展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5月7-13日,各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洪法》、《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宣传。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参加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
  (三)举办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
  5月7-13日,安源区组织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
  牵头单位:安源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参加单位:相关社区
  (四)开展防灾减灾主题教育“四进”活动
  5月7-13日,在全市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作标语、板报、举行讲座、进村入户宣教等形式,广泛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
  1.进校园活动。开展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如:主题班会、安全教育课程、演讲征文、签名等,组织气象、地震、消防等专家到学校开展科普专题讲座。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参加单位: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支队、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和中小学校等。
  2.进企业活动。结合5月10日的安全生产警醒日活动,深入市、县(区)工业园,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加强企业一线员工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参加单位:市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是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3.进社区活动。通过讲座、散发宣传单、悬挂防灾减灾宣传条幅等形式,将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到社区和广大市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参加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进农村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宣教活动,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洪灾易发区、群众受危区开展防汛抗灾知识宣传教育;对林区、林缘群众进行森林山火防范、扑救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市级农技专家深入农村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部门
  (五)5月12日开展防灾减灾日手机短信温馨提示活动
  牵头单位: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六)开展“防灾减灾日”科普大宣教活动
  5月12日(星期二)8:30-12:00,在八一东路开展以防灾减灾科普咨询、科普展板、科普挂图、宣传车等形式的上街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市减灾办
  参加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各项活动顺利举办、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萍乡市防灾减灾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朝新为组长,副秘书长李仕峰为副组长,市级相关牵头部门、参加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办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相关活动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参加单位,抓紧制定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落实经费,提前准备好现场布置、宣传资料等,逐项抓好落实。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活动方案,抓紧抓好。
  (三)营造氛围,扩大影响。新闻媒体单位要主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确保“防灾减灾日”活动宣传报道有力有序开展。要创新活动形式,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同时,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业务培训,并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多发易发灾害风险,针对监测预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应急保障、医疗防疫等重点环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切实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减灾能力。
  (四)强化措施,确保安全。本次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各项活动牵头单位要慎密思考、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安全。
  在“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收集保存影像资料。活动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成果,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5月20日前报市减灾办。(电话:6833940;传真:6832874;mail:ZDP1009@163.COM)
  附件:各单位制作条幅内容
  附件
  各单位制作条幅内容
  1.防灾减灾人人有责
  2.防灾减灾从我做起
  3.防灾减灾利国利民
  4.防灾减灾重在行动贵在坚持
  5.减轻灾害共创和谐
  6.减轻灾害关爱生命
  7.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8.树立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9.学习减灾知识营造安全家园
  10.总结今日经验减轻未来灾害
  11.落实减灾责任完善减灾制度
  12.防御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
  13.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推进防灾减灾工作
  14.大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15.和谐社会需要我们防患于未然
  16.切实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17.让我们的世界更加安全
  18.减灾知识进课堂让学生安全成长
  19.让校园远离灾害让学生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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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转发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现将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我们认为石油工业部对武汉工地球罐工程质量事故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认真负责的处理是正确的。通报反映取证单位的产品制造质量下降问题值得重视,希望有关主管部门也象石
油工业部那样对所属已取证的制造、安装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产品质量下降的问题也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
各级劳动部门今后要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安装质量的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范围之内,使之经常化,严格把好监督检验关。对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会同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不同处理。对于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对粗制滥造,又坚持不改的,应吊销其制造许可证,并及时登报公布于众。
此件可转发给有关制造、安装单位,要求他们从该事故通报中吸取教训,认真对照检查,不断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

附: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管理局,各直属工程公司:
据查,石油部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在承建武汉石化厂十台400立方米球形储罐工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法规的要求,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片面追求生产进度和建安工作量,违反施工程序,造成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影响了武汉石化厂催化改造工程按期投产和向
武汉市供气,其影响是非常坏的。
造成这次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分带组装工艺技术要求办事;不严格按焊接材料干燥和处理规定控制使用焊材;未认真执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线能量和焊接预后热制度;放弃了整个探伤系统的质量控制,致使对口错边量、立柱垂直度、焊缝质量等超出规范
要求。特别使人不能容忍的是,当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和部压力容器检查组通报批评并令其停工整顿后,仍未引起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足够重视,整改速度慢质量差,在GO5罐热处理过程中,又一次违反工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热处理温度超过规范规定要求100℃左右。这充
分暴露了第一工程公司在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了公司在取得三类容器安装资格后,没有严格按要求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不严,制度措施不落实。其性质是严重的,公司领导上要负主要责任。
球罐属于三类压力容器,质量得不到保障会引起恶性爆炸事故,其后果是不勘设想的。为了教育有关领导和广大职工,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对第一工程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责令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停工整顿。在整顿过程中,要认真进行全员培训和质量教育,整顿队伍作风,严格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全面执行有关法规、规范。由公司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检查确认整改已取得效果,工程质量有了保证后,方可复工。部基建局
在复工后进行抽查。
二、对球罐组装中超规范的缺陷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修措施,确保质量和安全。整顿后要组织有关方面(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劳动部门、设计单位和权威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经认可后方可使用。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降压使用或予以报废。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发动群众,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整顿,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原轻烃销售站球罐工程进行检查),严明纪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行为。对质量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职工予以表扬,对违章行为要给予处罚,以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四、第一工程公司要认真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及时的处理。对公司经理王俊岭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整改情况和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作出处理。
五、各石油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吸取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质量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工程创优活动,坚决同不重视安全和质量,不严格管理,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进
行斗争,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质量安全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



1987年8月10日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0〕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遗产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修缮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称“保护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镇(含火炬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政府专项补贴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公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管理;
(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的改造;
(三)无主或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
(四)对承担历史建筑修缮费用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的补贴;
(五)历史建筑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等相关费用;
(六)申报历史建筑的专家论证、评审等费用;
(七)历史建筑抢救性保护方案的征集、咨询等费用;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
由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产权人(下称“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当地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审核,审核后由镇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局,并附以下资料:
1、相关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产权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制定。
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根据各镇区申报情况、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日常维护、改造、保护计划及相应资金安排计划,经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三)保护委员会根据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资金使用安排顺序,并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 对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每年10至50万元的标准预留资金;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给予30%的资金补贴;对于历史建筑修缮,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根据历史建筑等级分类对A级建筑给予50%的资金补贴,对B级及C级建筑给予30%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 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在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等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下称“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九条 保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保护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及市财政资金承担比例分期拨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价款(或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结算审定后,根据结算定案书支付工程结算价款,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返修,所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必须严格按照保护委员会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于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三)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