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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01:28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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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3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维护“十一”期间银行业的金融服务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现就加强“十一”长假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十一”期间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高度,高度重视并科学安排“十一”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妥善处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与满足社会公众节假日期间金融服务需求的关系,稳妥推行法定节日休业制度。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服务功能,加强对会员单位金融服务的细节性指导,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系列活动,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服务基础工作的检查,引导、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节日期间的金融服务,指导银行业协会做好有关工作,逐步形成一种法定节日银行网点休业与服务的良好文化和习惯性做法。

二、倡导轮休方式,妥善安排法定节假日金融服务。实行法定节假日统一休业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要采取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网点轮休的方式,保证合理数量的银行网点开门营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制定网点轮休计划,兼顾区域分布、居民集中等特殊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自助银行服务水平。银行营业网点在节假日休业前应张贴告示,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宣传,让广大社会公众广为知悉。在休业网点门口张贴的休业告示中,应同时告知附近营业网点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自助服务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助设备正常运转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渠道的畅通。倡导商业银行从自助服务设施的布局、功能、工作流程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和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应急值班管理。要做好节假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应急预案,针对营业网点可能出现的非常状况,如系统故障,停电,水、电、气、物业、电话等缴费高峰期,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上述情况一旦出现,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增加服务供给。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领导值班及其管理,保证节假日期间服务热线和投诉专线的畅通,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工作,积极正面回应公众或媒体对银行服务的批评或建议,并妥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对本单位、本地区“十一”期间金融服务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2日前报银监会办公厅。



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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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3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湘潭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湘潭市地处湘江中下游,湘江纵贯市区,全长41公里,涟水、涓水交汇市郊。建国以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城市堤防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防洪堤线长,建设标准低,工程隐患多。洪灾对湘潭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还存在严重威胁。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防洪工程全面加固、加宽、加高,达到彻底根除隐患全面提高堤防建设标准和防洪抗灾能力的目的。

一、范围界定

湘潭市区城市防洪由河西、河东、仰天湖三个防洪圈组成,河西防洪圈上从姜畲堤涟水桥开始,下至郭家湖堤段,由姜畲堤(0.9公里)、十万垅堤(11.34公里)、河西堤(4.7公里)、文星堤0.54公里、天星堤(4.9公里)、和平堤(2.8公里)等6处堤防组成,全长25.18公里。河东防洪圈从建设堤开始,下至木鱼湖堤段铁桥处,由建设堤1.69公里、河东大堤21.83公里等2处堤防组成,全长23.52公里。仰天湖防洪圈由仰天湖大堤组成,全长8.0公里。考虑到姜畲堤地处湘潭城区上游,卓江堤为三江入口,且107连接线贯穿其中,也纳入市区城市防洪范围,前者为主城防区,后者为非主城防区。

二、建设标准

湘潭市区城市防洪按百年一遇标准执行,堤顶高程湘潭水文站为44.9米。堤面宽度,结合城市整体规范要求,确定为8—17.5米(具体到堤的宽度,按设计标准执行)。堤坡按防渗和边坡稳定要求确定,内外边坡系数不得大于1/2。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王家寨排水渠为20年一遇)。中心城区按24h暴雨24h排干(湘潭站10年一遇24h暴雨155mm),非中心城区按一日暴雨一日排干(一日暴雨139mm)。所有堤防设计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项目安排

1、城市堤防水毁水损工程恢复项目。今年共安排26处,其中涵闸15处。包括河西防洪圈16处,其中涵闸5处;河东防洪圈7处,涵闸7处;仰天湖防洪圈3处,涵闸3处。

2、城市堤整修加固工程。(1)岳塘区建设堤0.91公里达标。(2)河东堤老电厂0.55公里整修达标,完成河东堤闭合圈。(3)雨湖区文星堤0.29公里达标。(4)木鱼湖堤3.3公里高标准堤段建设。(5)湘潭县卓江堤1.9公里达标。(6)姜畲堤4.5公里范围内重点涵闸和险段的处理。(7)力争仰天湖2.2公里堤防达标。

四、工程管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从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

1、凡国家投资(含地方政府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具有工程项目前期规划计划书,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前期规划设计进行审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凡国家投资(含地方政府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任命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部门),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和质量终身保证制。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施工合同须经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监证。未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工程不下达实施计划,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和拨付资金。

3、在堤防工程建设中,严禁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严禁层层转包、偷工减料,杜绝工程质量隐患。

4、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推行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领导、技术人员和群众各层次监督。

5、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健全工程技术档案。所有在建的堤防工程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接受省、市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资金筹措

为了多渠道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堤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根据不同工程的管理权限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分别采取“拨、补、奖”的办法。

1、市本级堤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主要从市级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政策规定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对历年欠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清理追缴。

2、市主城区湘江城市一线防洪堤达标工程,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实行统一指挥调度。项目施工由所在区政府确定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非主城区的湘潭县卓江堤、姜畲堤、和平堤实行按比例补助的办法,由县市包干负责并按市下达任务组织实施。

3、城市防洪重点水损水毁工程的修复,由县(市)区上报修复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核方案、工程量和工程单价、工程造价,确定一定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包干负责使用。

4、所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部、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计委、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各工程业主单位必须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制度,自觉管理和使用好建设资金,并接受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组织领导

1、市、县(区)两级都要成立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水利建设指挥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强化组织领导。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宣传发动、确保水利投入的落实、施工环境的协调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指导,以及严格把好基建程序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各级领导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堤防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城区堤防工程的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要将城区堤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支持堤防建设的高标准、高起点,带动城区的开发建设,让防洪堤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亮点。

3、城市防洪实行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机制,水利建设的责任领导即为明年防汛的责任领导。市水利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对领导办点工程的督查,将办点工程与年终水利建设“芙蓉杯”竞赛考核挂钩,确保工程质量。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九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2、各市、县(师、团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师、团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省级财政部门及其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5、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自治县、省直管县),抽查时要重点核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未能向专员办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将不予认定。如果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同时,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抽查审核结果以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上述资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2010年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以各地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因素为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2010年,中央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地区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6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应于7月底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