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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7:10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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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医院财务管理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保证《医院财务制度》的正确执行,各地要切实做好各级医院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医院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医院有关财务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 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 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附后),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四)财政专项支出,即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
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间接费用按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应分别计算。
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记入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
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记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件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一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消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七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 医院清偿的顺序为: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合并的医院,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院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医院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医院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人均门诊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每门诊次收费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定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医院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应与医院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医院
门诊收费收据 №00001
姓名 年 月 日
----------------------------------------
| 项 目 | 金 额 |
|----------|------------------------|
| 西 药 | |
|----------|------------------------|
| 中成药 | |
|----------|------------------------|
| 中草药 | |
|----------|------------------------|
| 诊察费 | |
|----------|------------------------|第
| 检查费 | |一
|----------|------------------------|联
| 治疗费 | |:
|----------|------------------------|收
| 手术费 | |据
|----------|------------------------|
| 化验费 | |
|----------|------------------------|
| 其 他 | |
|----------|------------------------|
| 合 计 | |
|----------|------------------------|
|其中:记帐| |
|------------------------------------|
|实收: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收费员:

附件2:
×××医院
住院收费收据 №00001
床号 年 月 日
------------------------------------------------------------
|姓 名| |住院时间|自 月 日至 月 日|共住 天|
|------|------|--------|--------------------|--------|
|项 目|金 额|项 目 |金 额| 项 目 |金 额|
|------|------|--------|--------|----------|--------|
|床位费| |护理费 | | 西 药 | |
|------|------|--------|--------|----------|--------|
|诊察费| |手术费 | | 中成药 | |第
|------|------|--------|--------|----------|--------|一
|检查费| |化验费 | | 中草药 | |联
|------|------|--------|--------|----------|--------|:
|治疗费| |其 他 | | | |收
|------|------|--------|--------|----------|--------|据
| | | | | | |
|------|------------------------------------------------|
|合 计|(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预交款|(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现 收|¥ |应退 |¥ |
------------------------------------------------------------
复核: 收费员:

附件3:
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
----------------------------------------------------------------------------
| 设备分类名称 |年限| 备 注 |
|------------------|----|----------------------------------------------|
|医用电子仪器 | 5|心、脑、肌电图、监护仪器、起博器等 |
|光学仪器及窥镜 | 6|验光仪、列隙灯、手术纤维镜、内窥镜等 |
|医用超声仪器 | 6|A超、B超、M超、UCT、超声净化设备等 |
|激光仪器设备 | 5|激光诊断仪、激光治疗仪、激光检测仪等 |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 5|高频手术、高频电凝、高频电灼设备等 |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5|电疗、光疗、体疗、水疗、腊疗、热疗等 |
|高压氧舱 |10| |
|中医仪器设备 | 6|脉相仪、舌色相仪、经络仪、穴位治疗机、电针 |
| | |治疗仪器 |
|医用磁共振设备 | 6|永磁型、常导型、超导型等 |
|医用X线设备 | 6|普通X光线机、CT、造影机、数字减影机、X光刀|
|高能射线设备 | 8|直线、感应、回旋、正电子加速器等 |
|医用核素设备 | 6|核素扫描仪、SPECT、钴60机等 |
|生化分析仪 | 5|电泳仪、色谱仪、自动生化分析仪等 |
|化验设备 | 5|血氧分析仪、蛋白测定仪、肌肝测定仪、酶标仪 |
|体外循环设备 | 5|人工心肺机、透析机等 |
|手术急救设备 | 5|手术台、麻醉机、呼吸机、吸引器等 |
|口腔设备 | 6|牙钻、牙科椅等 |
|病房护理设备 |10|病床、推车、婴儿暖箱、通讯设备、供氧设备等 |
|消毒设备 | 6|各类消毒器、洗刷机、冲洗机等 |
|其 他 | 5|以上未包括的医药专用设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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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07]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
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
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
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
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
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
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
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
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
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
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
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
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
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
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
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
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
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
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
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
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
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
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
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
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
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
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
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
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
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
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
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
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
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但
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
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
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
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
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
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
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
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
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
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
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
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
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
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
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
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
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
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
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
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
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
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
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
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
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
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
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
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
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
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
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
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
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
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
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
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
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
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
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
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
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号),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同时撤销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珠海市企业董事管理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成立中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同时撤销中共珠海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含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金融类资产,下同)。
一、划入职能
(一)原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珠海市企业董事管理局和中共珠海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能除外)。
(二)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职能。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制订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4.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
5.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市经济贸易局的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职能。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二)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制定国有资产发展规划及重点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以及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
(四)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制定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
(五)负责国有资本金收益的收缴,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信息;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审批企业公司章程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核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方案,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并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交办的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督办、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及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后勤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会、妇女等工作;协调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及人民武装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
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和编制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负责审核企业章程;负责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工作;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考核统计科
负责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及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的起草、拟订工作;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四)改革重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按规定对企业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核或备案;组织协调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分立、解散、清算和关停、重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及再就业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
负责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审核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联系行业协会;指导监督国有产权交易工作。
(六)预算财务科
负责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负责指导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收缴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收益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负责研究拟订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企业招商引资及外经贸事务。
(七)审计监督科(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拟订企业内部审计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企业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监事会、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和委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党员教育和党费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研究提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出国(境)人员的审查、证件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作风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培训、劳资、考勤、考核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九)行政监察科
与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以及市国资委纪委合署办公,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国资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9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兼书记1名,副主任2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内设科室正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主任)7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派出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一)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要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进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经济运行的要求组织国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抓好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其它经济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二)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国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为体现监督管理的责任和效果,市政府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市国资委进行奖惩。
(三)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应要求企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市国资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员的薪酬;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与组织部门的关系。企业党组织、思想建设、党员教育、党费管理工作、企业领导的管理接受组织部门指导和监督。
(五)与纪检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成立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检查、处理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完成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干部管理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直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