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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后分割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青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41:58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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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韦某(女)与施某(男)于1987年认识恋爱,并于198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三女一子。2001年,施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三层半楼房。后法院判决准予施某和韦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三层半楼房一套因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待产权清晰后另行起诉。2012年6月,施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三层半楼房未分割为由,再次将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三层半楼房。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本案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候问题,合议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梳理。诉讼时效是一种期间,当事人只有在此期间向法院提起诉求,其合法权益才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超过这一期间而向法院提起诉求的,法院则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民事权利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属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有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曾分割过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只要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际变动,即第三人善意取得、没有改变物权共有权的状态,则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三层半楼房,因离婚时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施某在离婚十年后,请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三层半楼房,且该楼房两人至今未书面协商处理过,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毁灭,该楼房一直保持物权共有权的状态,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作者单位: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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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耕地占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朔黄铁路耕地占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朔黄铁路建设并考虑该铁路为合资铁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朔黄铁路耕地占用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朔黄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按计征税款的50%征收;其他用地照章征收。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管系统抗震救灾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管系统抗震救灾保障工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656号)


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目前空管系统各单位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民航局的统一部署,紧急行动,齐心备战,紧张有序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为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安全和空管运行安全,各地区空管局及分局(站)务必把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首要任务来抓,特要求如下:
一、受灾地区一定要做好可能发生的余震对现有恢复设备设施造成的影响。尽快做好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在可能出现的二次撤离时空管保障水平不降级。后勤保障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二、受灾地区要制定规划好人员储备方案,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准备预案,调整好人员体态,保证上岗人员有充沛的精力,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各地区空管局及分局(站)要做好应急支援方案。储备好物资、设备和技术骨干,随时做好支援灾区各项准备工作。
三、受灾地区要加强安全保卫和防护工作。鉴于地震影响,现阶段仍有大量人员、设备和工作现场设在露天场所,务必加大巡查巡防,防止人为影响和破坏,保证人员、设备安全和工作正常进行。
四、受灾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关心一线职工生活,消除一线职工后顾之忧。要加大卫生安全工作,特别要加大饮食和饮水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流行病的发生。
五、在抗震救灾期间,凡与当前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单位严禁到发生灾情的地区出差和举办会议。不得抽调受灾地区人员、设备和物资。各级主要领导无重大事由不得离岗,凡离开本地区要逐级上报。
六、空管系统各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要24 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并加强信息通报,确保抗震救灾、空管保障恢复及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地区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确保抗震救灾各项任务完成。




民航局空管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