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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2:44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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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结构残缺对子女的影响: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个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可以其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来的思想、文化冲击着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家庭同样经历着历史与现在、传统与外来摩擦之洗礼,各式各样的发展冲击着家庭领域,缩小了它的活动范围和功能,造成了代际间的紧张和疏远,其变化影响之大可能是史无前例的,而且现代社会发展,还引发了各种形式的懈怠行为、犯罪和流浪.这可以说是与传统的生态社区环境的破坏和家庭模式的解体同时而来的。在传统家庭模式解体的过程中,家庭失灵开始显露出来,同时催化了许多不正当的外在干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社会的急剧变化造成残缺家庭大量出现,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因父母离异、分居等导致的家庭结构残缺,破坏了健全家庭中父母角色的正常功能。心理学研究表明,父亲与母亲在家庭中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缺少任何一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是不利的,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情绪与人格上的障碍。未成年人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内心痛苦、精神忧郁,由于长期的心理失衡,渐渐地产生了心理偏差,而且残缺家庭不像健全家庭对子女会有严格的监督,往往会疏于对子女的管教,失去家庭温暖的子女对家庭的依附性逐渐减少,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家庭关系恶化对子女的影响:研究表明,和父母缺乏正常关系的少年更容易陷入青少年犯罪的生涯。家庭关系是人间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如果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也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物,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未成年人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子女夹在父母之间,心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慢慢会在个性上出现缺陷,容易养成空虚、烦躁、不安和失望的情绪,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为逃避紧张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如果子女在家庭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得到父母充分的关爱,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亲子关系疏远,子女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 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罪犯往往用不太喜欢的语气评价他们的父母,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中往往缺乏积极的交往和情感表达。而不少未成年罪犯也表示如果当初父母能够对自己多一点关心,自己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积极、健康的家庭管教方式能弥补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和不足,而消极甚至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不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可能成为促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家庭的管教方式都存在不当之处,溺爱型、粗暴型可以说是我国最普遍的两种不良家庭管教方式。溺爱型家庭管教方式一味满足子女物质、生活上的任何要求,受溺爱的子女易形成自私、任性的性格,缺乏责任感,不懂得尊重别人,其社会化进程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阻碍。一旦此种不健全人格外化,又会受到家庭的纵容与包庇,从而使子女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溺爱会形成子女畸形的需求,而当其习惯于多次无原则的被满足之后,若稍有不顺,就会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同时,此类家庭管教方式使子女易受伤害、敏感,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因而易受坏人的引诱,导致犯罪。粗暴型家庭管教方式粗暴化、简单化,对子女干预过多,采取专制的手段使其绝对服从父母的目标与期望价值,稍有不从就对子女实行打骂体罚等粗暴手段。体罚这种教育方式的运用,只能使那些相信体罚有利于孩子教育的父母满足自身使用暴力的欲望,而不能起到正确教育的作用。经常使用体罚,会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攻击性的榜样,对其自尊心、自信心也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体罚引起未成年人的认知不协调,对这种不协调所带来的焦虑,未成年人会采取抑制退缩或对抗发泄的方式。粗暴型管教方式使子女意识不到家庭的温暖,体罚可能使子女逐渐懂得“更有权威的力量可以操纵他人并能够成为一种维护高于他人的地位,满足欲望和实现目的的功能性手段”。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缺乏归属感,性格闭锁、孤僻、粗野、不顺从、残酷,没有通过家庭完成社会化,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脱离家庭的束缚,非常容易演变为蔑视社会权威,行为反应过激,极端自我,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遭遇挫折容易把握不好分寸,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家长素质低劣,言传身教失当:我国目前文盲、半文盲占人口比例还相当高,一些家长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许多家长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影响,狂热地追求金钱、追求物质享受。他们不但忽视了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其本身的行为也把子女往相反的方向引导。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差别交往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就是孩子学习的榜样这个学习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父母行为端庄正派,有助于子女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父母形象不良、行为不轨,将误导子女走上歧途。有的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道德意识差,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独断专行,心胸狭隘,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言行不一致,其身不正,染有恶习,子女自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不良习气,并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打下了基础。
  家庭道德教育缺失: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是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道德引导和教育,曾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被认为是家庭功能的主要方面。但在社会转型期,父母教育子女持“工具主义”观念,只关心子女成21,逼子女从小就学会竞争,忽略了对子女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如教育子女如何做人,教育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孝敬父母、正直谦让等,而使子女变得自私、冷漠,缺乏真诚、善良,不会关爱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有些父母对子女“唯钱独尊”,时刻在子女面前说钱言物,无形中将子女的兴趣引到对吃喝玩乐的追求上,而缺少远大理想和抱负。这样,家庭文明的基础出现了空间,家庭进步的连环出现了裂痕,长期下去必然形成未成年消极的个性品质和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不良品质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
  二、学校教育因素
  师资队伍中的不良品行对学生的影响: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系统教育的专门机构,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的阶段正是他们身体猛长、心理变化大、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阶段,这个时期,他们不仅对物质需求日益增长,而且对精神需求增长更快。“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表,人之楷模,这样才能熏陶出一批又一批心灵净化,意志坚定,品学兼优的栋梁之才。但是有些教师的品行实不足以为人师表,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如上课不负责任,马虎了事,没有进取心,贪图玩乐,为了一些事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社会上流行的请客送礼办私事的风气也在这些老师身上表现出来。更有甚者有些人头上顶着教师的神圣光环,竟利用教师与学生接触的特殊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有关这方面那的报道已是屡见不鲜。
  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不协调:部分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尤其是城乡差别大,认为地划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不仅导致“择校费”问题产生,也容易使非重点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有自卑感,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学校只注重升学率,偏重知识的填鸭式传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这种不恰当的做法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失去平衡,对于那些领悟力略差一些的学生,尤其有可能从中遭受升学的挫折和压力,继而被老师、同学、家长视为学习无能。久而久之,连学生本人也感到自己确实不如别人,难免遭受淘汰,从内心深处产生自卑感。这种否定自我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他们逃出校门,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这种不良结合,不但影响了学生依恋学校、家庭,同时也影响了学生依恋正常同辈群体的可能,使其陷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大增。法制教育十分薄弱。因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具有系统性、渐进性和集中性的特点,所以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非常有效的途径。但目前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学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初高中(含中专、技校)基本上没有开设。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除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正式的法制教育教材,也较少根据学生年龄、文化程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教学内容。在师资方面,多由政治课教师讲授,法律专业水平相对有限,授课质量难以保证。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教学却并非他们的专长,同时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所限。由于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学生不懂法、不守法、不会依法自我保护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观。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反映在学校时几乎没有接触过法制方面的教育。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没有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引导学生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方法缺陷:某些学校和老师习惯于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并给予不同“待遇”。对“优等生”爱护有加,高度重视,其结果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骄傲自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他们背上“优等生”的沉重包袱,如果再不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差,遇到失败、困难或逆境时飞则可能产生偏激行为。对所谓的“双差生”、“问题生”敷衍了事、任其自由发展,甚至视为包袱而讽刺、挖苦,动辄训斥,甚至打骂体罚.这不仅使后进生更为后进,而且还可能使有的学生“破罐破摔气有的教师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学生,只是简单、生硬地处罚了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敢于指出自己缺点的学生打击报复,等等.所有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弱学生对学校的依恋,甚至使某些学生产生消极情绪而厌学、弃学、逃学,加之许多学校借口“不能带坏一批学生”对“问题生”予以劝退或开除,这些流失生往往成为日后未成年入犯罪的根源。
  学校对学生闲暇活动管理不足: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总是习惯于加班加点,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一些家庭望子成龙,让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技能班”或“补习班”,致使学生大量的闲暇时间被无休止的补课或活动所填满,苦不堪言。这样“闲而不暇”的生活会使未成年人经常处于疲劳状态,产生厌学情绪,不仅影响了教学实效,而且为了发泄,他们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参与一些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甚至走上邪路。同时,学生闲暇活动放任自流,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学校应有的重视。一方面许多学生面对闲暇时间感到手足无措,闲暇生活普遍形式单调,单调的生活必然是一种无效的闲暇,会让学生感觉孤独、无聊、烦闷难耐,容易“无事生非”,导致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学生的闲暇活动内容庸俗,他们多沉迷于电视、游戏机、网络、闲逛,甚至沉迷于具有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的书刊、录像、游戏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消极不当的闲暇活动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很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环境因素
  金钱万能、拜金主义观念盛行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受到极大的冲击,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消极影响;社会竞争和矛盾加剧,就业就学跟不上社会福利和财富分配不均,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好,特别使消极腐败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极易诱发一些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金钱万能,追求过度享乐,拜金主义的盛行,私欲的膨胀,使有关黄、赌、毒犯罪滋生和蔓延。一些人为了追求金钱和享乐,大肆进行卖淫嫖娼犯罪。一些娱乐场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使卖淫嫖娼屡禁不止。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吃请受贿、追求享乐,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总是有形无形地给未成年人一种示范和暗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起了较大的变化,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人,而此种不良风气,却刺激了他们的“高消费”的意识,但“未成年人往往对满足需要的手段的意义缺乏了解,只要他们感到需要本身的无可非议的、合理的,他们就较少考虑满足实际需要的具体手段是否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允许,甚至不择手段地去满足自己的需要,以致犯罪①。
  同时,过度的贫富差异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了影响。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异程度的指标,据官方统计,我国在1999年的基尼系数为0.39,也有资料显示为0.45,就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②。过度的贫富差异,会强化人们的贪婪心理、攀比心理、嫉妒心理、仇恨心理,这些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刺激犯罪的滋生,成为犯罪的诱因。
  受消极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的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①。消极文化即通常所说的亚文化。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世界不同文明相互交汇融合,彼此取长补短,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全球化在加强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接触的同时,也带来西方文化思潮和黄、赌、毒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污染。西方的生活方式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的“模式”抉择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但在行动中努力地模仿“西式”的家庭外表,如时髦的家具、流行的服饰等,好逸恶劳、爱慕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崇尚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甚至追求“性开放”、“性自由”的没落生活方式。充满色情的淫秽物品所体现的黄色文化主要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来危害未成年人,使其身心不健康地成长。庸俗、低级、淫秽的录像、电影、书刊、印刷品的毒害信息量很大,刺激性特别强。未成年人正处在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因此对这些“黄货”对他们特别具有吸引力。这些淫秽物品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性观念,从精神上毒害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诱发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黄色文化产品的来源,绝大多数都是先从境外流入,再在境内出版部门复制印刷。据海关总署较早的统计资料,1980年进口的印刷品中没收淫秽色情印刷品19000多件,比1979年增加4.1倍;1989年海关共查获违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233万件,比1988年增加30倍。1989年8月的“扫黄”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0年底,全国共缴获封存违禁出版书刊约3200万册,音像制品240多万合,查获没收走私进口的违禁品出版物78万多件,依法查处违法分子近8万人②。
  其次,帮会文化业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支遗毒,“帮会”文化目前在文化市场上仍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地区播放的影视片所传播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使有些未成年人认为,在社会上要混出个名堂来,没有几个哥们不行。他们为了“行帮”、团伙的利益合哥儿们的交情,根本不顾他人的利益、国家的法律,把“行帮” 、团伙、哥儿们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为了他们的私利和“友情”不惜践踏国家法律,以身试法。先进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和一些“两劳”释放人员对黑道老大的人生准则、生活方式的顶礼膜拜、刻意模仿,从某种意义上讲,使帮会文化诱导的结果。此外,一些侦破文学为了追求真实,用纪实的手法把犯罪的过程无保留地“奉献”给读者,无形之中不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法,且还有意无意地使他们学会了一些反侦破的方法。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①。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四、个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为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一方面,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另一方面,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专家指出:“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时代各个方面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之一,要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正确必须扎扎实实地解决社会存在的、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社会问题。”本论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从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因素等方面做了分析研究,旨在揭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从而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由于个人水平有限,论述的面不够全,以后的研究还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大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为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更科学、全面的依据。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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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与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研讨论文”

警察文化建设中借鉴企业文化理念的思考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警察文化与企业文化同属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的分支,他们在立足自身彰显个性的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相互协调发展。本文认为,建设先进警察文化,理当借鉴企业文化的他山之石,引入企业文化理念系统的优秀成果,予以吸收、提炼、升华,使之成为警察文化理念系统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警察文化 企业文化 警察公共关系
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之后的一个重大课题。警察公共关系与先进警察文化的建设与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尤其是警察公共关系之形象塑造,特别需要先进警察文化的推进与支撑。因于此种认识,笔者以建设先进警察文化中借鉴企业文化理念的优秀成果为命题,权作从另一侧面呼应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研究与探讨。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的综合。它的核心是理念系统。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的标志。而警察文化则警察在自己悠久辉煌的历史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创造的自己独特的行业文化,形成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中国的企业文化与警察文化同属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的分支,他们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既立足自身彰显个性,又与其他行业文化、部门文化,甚至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相互协调发展。因此,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理当借鉴企业文化的他山之石,引入企业文化理念系统的优秀成果,结合警察文化建设的具体实际,予以吸收、提炼、升华,使之成为警察文化理念系统的重要内容。
一是树立民警主体意识,实现民警个人价值观和警察组织价值观的统一。对于企业而言,人的意识、观念、素质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原则、逻辑、最高目标、方式方法和战略战术等等。由于企业文化不同,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力量对比上的差距。企业文化的主体是企业员工。因此,企业文化建设更注重于企业员工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强调“企业即人”的信念,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培养人、合理使用人、全方位地提高人的素质,采用教育、启发、诱导、吸引、薰陶和激励等多种方式来培养员工的命运共同感、工作责任感、事业开拓感和集体荣誉感,在员工中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促使每个人都能把其内在潜力和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相比之下,由于公安机关长期以来过于强调其半军事化性质,在队伍管理中硬管理多,软管理不足,思想政治工作简单化、模式化,“军人以服从军令为天职”,这种“天职”的服从意识,在警察队伍中根深蒂固,“主人翁”意识缺乏,大多民警是领导叫干啥就干啥等待分配任务的工作态度,影响了民警内在潜力和创造力的发挥。因此,在警察文化建设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警个人主体意识的培养。树立人人是人才、人人都可以成才的人才观。通过警察文化的创新和建设,借助各种激励方式,减少遏制力,增强驱动力,把民警个人的奋斗同警察组织发展结合起来,民警个在实现个人价值观的同时,也实现了集体组织的价值观,实现民警个人价值观和警察组织价值观的统一。通过对统一的团队精神、团队价值观的认同,形成了特定文化氛围为背景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是树立不断创新观念,实现继续传统立足当前与着眼未来的统一。创新是企业的发展之本,是企业繁荣之路,是新管理模式的灵魂。创新是在继承传统立足当前的基础上的创新。没有继承传统立足当前,扎实工作求真务实的态度,创新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创新就是要不断战胜自己,也就是要着眼未来,确定新的目标,不断打破现有平衡,再建立一个新的不平衡,在新的不平衡的基础上,再建一个新的平衡。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看到:在企业,不断创新的价值观念,并不局限于产品的创新、技术与生产工艺的创新,而且还表现为服务的创新、经营创新、管理的创新等内容。而作为警察公共关系之形象塑造,作为警察文化建设和发展,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观念创新的意义尤为重大。要树立创新无止境观念,充分意识到创新的空间存在于每个地方、每个民警、每件警务活动中。要培育追求创新的价值系统,既要教育民警弘扬公安机关的优秀传统,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又要积极鼓励民警的创新热情,为民警自我发展,自我创新欲望的实现创造条件,形成勇于创新的团队精神。要建立支持创新的动力机制,完善激励创新的奖励制度,形成鼓励实验、容忍失败的宽容气氛。实现继承传统、立足当前与着眼未来的统一。通过不断创新,使警察队伍建设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创新中更好地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人民服好务。
三是树立品牌意识,实现民警个人形象与警察组织形象的统一。品牌是帆。作为企业,品牌是生产力,是竞争力,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生存与发展中创造的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品牌不能一蹶而蹴,但却可以毁于一旦。品牌的造就需要时间,需要所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所有成员从上到下的努力。顾客感知质量、品牌知名度、品牌忠诚度、品牌联想被称为品牌四大要素。因此,品牌实际上是企业在公众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集中体现。对于警察组织而言,品牌也是警力,是战斗力。无论是警察队伍建设,还是警察文化建设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都必须树立自已独特的品牌意识。实际上,在这个方面,我们已经不乏有过成功的范例,漳州110、晋江刑警、济南交警、本溪公安局、东莱派出所,这些都是警察组织在全国的品牌。任长霞、贾银虎等“我最喜爱的十大民警”也是人民警察在全国的品牌。我们应该学习吸收企业品牌战略的成功经验,认真总结警察组织品牌战略的成功经验,不断创造出新的品牌,把团队的品牌做大叫响。形象重于生命,形象反映素质,折射作风,表现文明,影响声誉。要教育民警富有集体荣誉感,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团队形象,从我做起,从每件事做起,按照周永康部长“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的要求规范自己,在公众心目中努力塑造良好的仪表形象、执法形象、服务形象。为团队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造就成功的品牌增添光彩,实现民警个人形象与警察组织形象的统一。使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的公安机关,每个警种都有自己的品牌。
四是树立安全意识,实现不怕牺牲与珍爱生命的统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最大的效益。这种安全意识在企业的管理理念中深深扎根。但是在警察文化理念中,安全问题却一直被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精神所冲淡。这也是近几年来民警因公伤亡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而且其中又以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比例居三分之一(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533人,仅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牺牲的就有236人,占总数44.3%。2004年4月,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任长霞同志也死于车祸)。可见,警察队伍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率相当高。作为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可警察队伍就不同了,发生这方面的事故,更多地是把精力用于总结宣传牺牲民警个人的先进事迹上,在政治的光环笼罩之下,很少有人去反思查找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既或是有,也只是一阵风,过过形式而已。所以,交通事故频发,意外伤亡增多,处突或抢险救灾中准备不足,未能科学决策,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由此可见,警察队伍管理的安全意识极为重要,要充分地认识到减少伤亡是最高的从优待警,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加强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要更新观念,珍爱生命,树立正确的勇敢观,将安全作为警察队伍的生命线。把不怕牺牲与珍爱生命统一起来。
五是树立效益观念,实现社会效益与警务效益的统一。效益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内在动力。在企业运行机制中强调的是成本控制,实行挖潜增效、智能增效、科技增效。在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中,树立效益观念的意义就在于控制警务成本。警务成本是警察队伍依法从事警务活动的社会代价,其中包括投入资金警力和对社会资源的占用。也就是说,要以最低化的警务成本获取最佳的警务效益,即在队伍内部要着眼于素质强警,科技强警,效率强警。在履行职能上,要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在以往一个时期,我们的警力配置沿袭以该地区常住人口数的比例为依据,而忽视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区位的不同,警力配置率大大低于经济发展和犯罪增长率。警务活动喜欢搞地毯式、大呼隆,不计成本,没有谋求警务成本投入的最大产出化。非警务活动使用警力,如征地拆迁、催粮征税、彩票发行。有的公安机关是增员不增效,有的甚至是增员减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浪费警力资源。此外,还有一个消耗、浪费警力资源的现象,就是我们在案件侦破方面,不惜血本投入和在治安防范方面的吝啬、日常民事纠纷调处方面的消极对待,形成强烈的反差。由于受到急功近利,被动应付犯罪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在预防犯罪方面不舍得多投入。实际上,公安机关能够发现和惩治犯罪,是一种效益,但是如果能通过发现问题,排除犯罪的潜在因素,防患于未然,减少并遏制犯罪这才是最佳效益,这是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警务效益的统一。要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建立先进的警务运行机制,提高警力资源管理和运作效率。我们在城市实行交巡合一,(有的地方已经把122、119、110合并110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以提高对辖区的熟悉率、知警率、控制率,对犯罪的发现率、查处率,提高群众的满意率为目标。这就是把效益观念引入队伍管理和警务活动的成功范例。
六是树立质量意识,实现执法质量与服务质量的统一。质量是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很敏感的话题。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高质量是创品牌的核心。没有合格的质量产品,企业的产量越多,亏损越大。海尔公司实施质量驱动战略。它把成为一个高质量的组织,干出高质量的工作,生产高质量的产品作为实现产品的“零缺陷”。警察文化中的质量理念,包括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意义十分重大。执法质量直接影响着公众对警察组织执法能力的评估和执法形象的评判,关系到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勿容置疑,最近几年,我们在队伍管理中,十分重视执法质量的问题,建立了《公安机关错案追究责任制》等许多规章制度,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层层把关。但我们能不能够追求执法质量的“零缺陷”呢?我们现在的办案质量往往就个案而言,就案办案的多,打击中深挖不足,余罪漏罪的多,案件破了就万事大吉了。有的案件过不了庭审关的检验,也无关紧要。另一方面服务质量也至关重要,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实现,影响了宗旨观的实现,影响了警察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质量不好,服务再热情也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我们要力求建设高质量的班子,高质量的队伍,才能有高质量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才能让群众满意。
七要树立诚信意识,实现重守承诺与敢于负责的统一。诚信是WTO所遵循的原则,是WTO的通行凭证,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基石,也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诚信的缺失,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大大增加企业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而且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警察文化建设中的诚信理念,建设诚信公安,不仅包括在警务活动中对公众承诺的践行,讲信用,守承诺。如,公安部二十条便民措施颁布后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办事效率、“110”的“四必承诺”、有奖举报、悬赏中的奖金兑现。也包括警察组织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如实地将客观真实的治安形势、刑事犯罪形势告之公众,如,如实立案、破案,治安灾害事故的真实原因。做到求真务实,以真实性为原则。建设诚信公安还要求公安机关在制定出台便民利民、为民办实事的各项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若则,执行不了,实现不了就会失信于民,有背初衷,损害形象。如“命案必破”作为一种目标要求提出来是可以的,但若是作为一种对社会、对公众的承诺,就值得商榷了(媒体曾报道过武汉市某公安机关和企业签定的协议就有“命案必破”的内容)。同时,在公众心目中树立敢于负责的形象,也是诚信公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警察公共关系的确立。敢于负责,就是对于出现的问题,甚至是可能造成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的问题,要敢于实事求是地正视它,敢于承担责任。而不是极力回避、敷衍塞责、遮遮掩掩。实现重守承诺与敢于负责的辩证统一。要加强对民警开展诚信规范的道德教育。作为基层民警,特别是警务区民警,在群众中树立诚信形象尤为重要。要具有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的品德。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没有良好的诚信品质,便没有威信可言,也就没有良好形象,建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也就无从谈起。
八要树立忧患意识,实现珍惜职业与拼搏争先的统一。“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对于这个标语口号,相信只要到过企业厂房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个口号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员工个人要珍惜现有的工作机会,如果工作不努力就得失业;二是员工工作不努力,也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而不论是员工的失业或企业的破产,员工都要面临着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找再就业的问题。这个口号,意在提醒员工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努力工作,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相对于企业,公安民警的这种忧患意识就显得非常淡薄了,只要进入公安门,基本上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了,只要不是犯大错,就可以混到退休了。这个岗位不行,再换那个岗位。虽然有的公安机关也搞过末位淘汰、离岗培训,但也只是一阵子的时间,而且工资照拿、待遇不变,不关痛痒。这种情况在企业就不行了,作为企业职工,没有掌握必要的技能,不努力拼搏,就得失业。实际上这种忧患意识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驱动力。山东渤海活塞集团的“活塞”精神,就是一种变压力为动力的精神,他们认为“在发动机汽缸里,活塞的作用是把蒸汽或燃料爆发的压力变为机械能,也就是动力,机车正是在这种压力和动力转换过程中向前飞驶、、、、、”正是这种“活塞”精神,活了企业。也正是由于有了这种忧患意识,员工才会倍加珍惜自己职业,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奋力拼搏,勇于竞争,不断自我发展,追求卓越。这种能够变压力为动力的忧患意识,也应成为民警心里一种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民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五条禁令》等纪律制度,才能教育民警珍惜自己所拥有的这个职业,认认真真地做好本职工作,才能激发民警积极参与大练兵活动,爱岗敬业、奋发拼搏、练兵学习,具有“有冠必夺,有一必争”的锐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法律水平、业务本领、体能素质等综合素质。使广大民警成为人人适应岗位,人人精通本职、人人胜任职责,成为各个警种、岗位的“行家里手”。
上述若干思考,仅仅局限于笔者对企业文化理念的肤浅认识,难免挂一漏万。之所以提出警察文化建设中借鉴企业文化理念的命题,是基于相对于企业文化,警察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的现实,只是有感而发的一家之言,并无厚此薄彼之意。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的农药登记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行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行署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二)从事植保或者化学工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证件。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农药、禁用农药、无登记证农药、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章 农药登记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负责。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按照国家农药登记资料的要求,向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提供农药样品和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由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初审后,报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取得《农药登记证》。


  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农药分装登记制度。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药分装生产的企业,应当经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初审,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装企业概况;
  (二)原包装产品来源;
  (三)分装前后产品质量抽检报告及相关农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四)经原药生产企业同意且注明是否使用原生产企业商品名的授权书;
  (五)样品250克(毫升)。


  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申请农药登记的人员应当接受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或者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农药研制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包括从自治区以外引进国产农药、进口农药)田间试验的,应当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初审,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田间试验许可。农药田间试验各方应当按照国家农药田间试验的规定签定试验合格,试验合同应当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田间试验应当由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药效田间试验认证资格的单位承担。
  未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田间试验许可,其得到的农药试验结果不予认可。

第三章 农药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四)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五)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自治区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农药的,经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刷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剂型),进口农药的中文商品名;
  (二)农药登记证号、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三)净重量(克或公斤)或净容量(毫升或升);
  (四)企业名称、地址;
  (五)农药类别(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六)使用说明(生产特点、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施药时期、用药量、施药方法、限用范围、与其他农药或物质的禁忌);
  (七)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中毒的主要症状和急救措施、安全警句、安全间隔期、储存的特殊要求);
  (八)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
  (九)农药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标签内容应当经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审核批准;修改标签内容的,其标签内容必须进行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附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 农药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的单位(仅经营卫生杀虫剂的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农药销售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未经审验的无效。
  《农药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盖章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第十七条 除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农垦系统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按照直供原则,可以经营农药。
  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和其他物资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用于防止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卫生杀虫剂,可以在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经营。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仅销售卫生杀虫剂的人员除外),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农药技术培训合格后,取得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农药销售人员从事农药经销工作时必须佩带上岗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或者销售农药,应当保证农药产品与标签或者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农药登记内容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农药的人员,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用量、方法、中毒症状、急救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或者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经自治区农药检定机构或者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二十二条 发布农药广告须给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持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审查表,到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


  第二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药材。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使用情况,发布在一定时间、区域、作物范围内限用某种农药的布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和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产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和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假农药是指: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劣质农药是指: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